电大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时间:2017-05-18 11:55:12 杂谈 我要投稿

电大模拟法庭心得体会1000字

  模拟法庭一直被各法学院广泛采用,是法律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方式。通过电大的学习,你都有哪些心得体会呢?下面阳光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推荐了电大模拟法庭心得体会1000字,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电大模拟法庭心得体会1000字

  电大模拟法庭心得体会1000字范文一

  xxxx年3月26日上午,我参加了由长春电大-法律系组织的一次特殊

  法律实践“模拟法庭”,“模拟法庭”在电大指导老师、广大同学的精心准备和认真参与下,就一件现在生活中经常发生的虚拟刑事犯罪案例展开了审理。我在“模拟法庭”上扮演了一名重要角色“国家公诉人”,通过参加这次“模拟法庭”,我加深了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得到基本训练,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以及专业知识水平认识和观察社会的能力进行了自我检测,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有所提高,各方面感受很深。

  一、“模拟法庭”是法律实践的重要内容,必不可少作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的学生,应当说我们主要是依靠自己学习为主、老师指导为辅,在学习中很难结合实际生活思考问题,而“模拟法庭”就给我们提供了非常难得的法律实践机会。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自己和同学们一起扮演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国家公诉人以及原告、被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完全按照正规的法庭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我们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事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文书、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这种亲身参加使我们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同时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我们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使自己由静态的接受知识转向动态的思考分析,由理论分析进而投入到评判审理的实践之中,这是单一的学习或者实践是无法提供的。

  二、精心组织、认真参与是“模拟法庭”成功的关键

  为了举行这次“模拟法庭”,电大及班主任、指导老师事前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制定严谨的方案,从案例的选择到时间安排,在角色分配上出充分考虑了同学的性格特点,在法庭中还对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双方出示证据,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并发表公诉词和辩护意见书,由合议庭闭庭合议等审理过程进行了合理引导;同学们扮演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被告代理人”等等相应角色,审判人员、控辩双方、原被告双方和证人言行均在忠于案件的基础上十分投入,尤其是法庭审理过程中明辨是非的举止,法庭取证时各种证物、证人的有序出示,法庭辩论时的引经据典、唇枪舌剑,让“模拟法庭”取得了良好效果,实践活动十分成功,同学们深受教育,一致认为:表演是安排的,但过程是真实的;法庭是模拟的,但触动是深刻的。

  三、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制教育至关重要

  此次“模拟法庭”审理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当事人不懂法、不知法、法律意识淡薄是最后因拦车这一小事而致人重伤的根本原因,案件本身有着深刻的启示。我国家普法宣传还不能深入到千家万户,普通老百姓特别是未成年人和失学社会青年的法律意识还相当淡薄,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率相当高,未成年人犯罪和失学社会青年犯罪占绝大多数。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就必须在人民群众中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特别是加强对未成年人和失学社会青年的法制教育,引导他们学法、懂法、守法,使群众学会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认识到法律不仅是惩恶扬善的正义之剑,还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神,自觉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只有这样,类似的悲剧才不会发生。

  没有在电大学习法律知识之前,我对法律的认识还比较粗浅,有很多基本的法律知识还一知半解,通过两年多的学习,特别是在这次“模拟法庭”以后,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就在我们自己身边,法律连着我和你,学法、知法、守法是多么重要,今天这个案件可以清楚的告

  诉我们,做任何事情都要讲究法律,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依法办事,不能头脑发热,做事不计后果。必须不断加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来处理身边的是是非非。

  电大模拟法庭心得体会1000字范文二

  进入研究生这半年的时间,加上本科四年我们已经学习了近五年的法律。我们对法学已经有了一个系统的学习,法学的基础理论素养也已基本形成,但是距离法律实践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甚至可以说是理论与实际脱节。研一的司法实务课程中,按照对于法律硕士法律实践的要求,为了更深入的学习法学这一专业,做到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相结合,我们以模拟法庭的形式进行了法律实践。

  现在研一上学期课程就要结束了,在马治国老师的指导下,各位同学的团结合作,顺利地完成了三次模拟法庭。在这三次的模拟法庭中,我们深切体会到了诉讼的艺术。从法庭调查到法庭辩论再到判决或调解,我们在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反复体会,从精读原版案卷、改造案情、补充证据材料、到剖析事实与法律关系、再到查法条、程序设置、文书写作,最后在法庭上的淋漓发挥,这是一个既有设计,又有演绎的过程,明确的分工之下每个人都在思考并动手,每个人都得到了锻炼。

  我们组的模拟法庭是最后一组,因为课时的原因,我们是准备时间最长的一组。前两次模拟法庭都是刑事案件,而我们拿到的是民事案件,而且是常见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最初拿到案件我们首次讨论一致认为这个案件过于简单,没有多少演绎的空间。但是随着大家对案卷的深入阅读,我们发现并不是我们想的那么简单。刚开始我们组的.思路是精读案卷材料尤其是庭审笔录来还原当时的庭审,但

  事与愿违,我们手上的案卷很多证据都不全,很多笔录上的字迹潦草,很难辨别。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的准备时间越充分,老师及其他同学对我们最后一组的表现期望越大,怎样将这样一个简单的案情演绎得让人印象深刻一直困扰着我们。后来,经过几次讨论,我们果断放弃之前的思路,抛开原有的庭审笔录,在尽可能地尊重原有案情的基础上,对庭审过程进行了重新设计,补充了部分缺失的证据,对字迹潦草的关键证据经过多次讨论进行辨认还原。我们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只有6个人,作为组长,我在分工会议上给组员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充分尊重原案情,我要求组员一遍又一遍精读案卷,逐字逐句,尽最大可能还原案件事实;二是大胆创新,不拘泥于原有的庭审笔录,双方意见以及法院判决,重新多角度地对诉讼程序、辩论思路甚至结案方式进行设计;三是精益求精,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把案件丰满起来,把程序支撑起来,杜绝低级错误,双方代理人对自己的观点要进行独立的、缜密的对抗式论证。

  通过分工,我们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分成以下六大块:

  1、 角色分配。我们结合每个人的意愿、性格特点分配了角色, 包括法官、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

  2、 程序设计。我们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之 前在法院旁听的经验,设计出一套完整的诉讼程序。

  3、 台词设计。我们根据不同的角色特点为每个人设计了台词, 尤其是在原告孔令炜之母及被告李黎的台词上,充分考虑了非法律人与法律人的区别,引入了方言因素,以期表现现实中的法庭

  辩论。

  4、 证据收集及补充。我们安排了专人进行证据收集,除了案 卷中原有的证据,还对某些缺失但必须的证据进行制作。

  5、 案件分析及论证。由双方代理人负责,各自独立对案件进 行分析,期间不参与讨论,不接受其他任务,在开庭前三天才进行交流。

  6、 对抗设计。我们始终认为模拟法庭本质上仍是表演,虽然 要尽可能接近现实,但仍要通过提前完善设计以达到观赏效果,法庭上仅留一小部分进行发挥,对可能需要临场发挥的部分也要提前讨论。所有的台词都要最终经过对抗设计调整才能定稿,以提升精彩程度。

  经过同学们的不懈努力,我们组的模拟最终取得老师及同学们的好评。但我们不能否认仍有缺陷,马老师指出:首先,我作为被告代理人缺乏律师执业经验,答辩状过多地暴露了我方诉讼思路,另外辩论过多也与现实中的庭审情况不相符。其次,质证环节一举一质的设计使得质证不够充分;再次虽然我们创造性地设计了调解结案,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抗不够激烈,与诉讼的初衷不匹配。另外,还有一些程序上的小瑕疵。

  通过模拟法庭,我们了解到理论与实践的差距。虽然法律数量庞大,但是面对纷繁复杂的大千世界任然显得那么苍白,法律依然有漏洞,依然有模糊,但是我们必须要用自己所学的法学基本理论去解决它,让各方的权利义务得到均衡。更为严重的时候,即使法律有规定,

  我们也应该理性的去看待,要抓住案件的细节,不能一味的推崇法律,要使我们的解决结果既合法有合情。要充分理解法律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领会法律的精神,要充分实现法律公正价值。

  通过模拟法庭,我们理解到认真是法律人必备的品质。每读一遍案卷就会有新的证据发现,新的理解、新的论证思路。大家吹毛求疵的精神,造就了我们十多次的讨论会,每次都有激烈的争论,每份文书都要经过至少三遍的修改,开庭前还进行了三次预演,每次预演都要专门进行经验总结。

  通过模拟法庭,我们感觉到了团结的力量。在准备期间,我们遇到了好多难点,给我们带来很多阻力。但这并没有打倒我们,而是让我们更加团结,团结就是力量。每当我们共同克服一个难点时,我们是那么的有成就感。

  这三次模拟法庭活动,我深刻的了解到庭审时所必需的程序步骤,将实体法运用于实践中;我同时也熟悉了一些法庭辩论的技巧和诉讼的方法;我们的综合能力如口才表达能力、应变能力、思维能力、运用综合知识的能力等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也得到相应的提高。总之,模拟法庭让我们学到了很多书本中没有的知识,提高了我们的能力,丰富了我们的研究生生活。

  电大模拟法庭心得体会1000字范文三

  按照电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为了更深入地学习法学这一专业,我们以模拟法庭的方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 我们以张丽医疗事故案为案例,具体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做好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 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 在本案的审理中,我的身份是合议庭笔录员,被害人王灿死亡的原因是本案的焦点,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张丽,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本人就举证责任倒置这一问题谈一下心得体会。

  一、在举证责任倒置中,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举证责任。 民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些要件事实的存在也构成了决定原告是否胜诉的关键。但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原告不必要就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否都负担举证责任,而应当由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指证明责任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特定分配的现象,同时还意味着反对一方所证明的事由在法律上作出严格的限定,即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反对的一方究竟应该反证证明什么,必须要由法律规定。通常,由被告方证明的事实是由实体未能加以明确限定的,其证明人后由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二是对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在某些情况下,对这两个事实的证明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不仅表明被告没有过错,而且同时也表明损害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这两个问题有可能也是相互分离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可以表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从而应当被免除责任。 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证据责任的倒置,实际上是就某种事实负有证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责任的倒置,是证明责任在当事人间如何分配的问题。然而,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对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对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果,即“举证责任分配之所在,乃胜诉之所在”。因为一旦倒置以后,举证责任被倒置的一方负担了较重的证明义务,如果其不能够就法定事由进行举证,便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就该事实的主张成立,这就会从整体上影响到诉讼的结果。 败诉后果的承担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解决的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风险的承担问题。在实体法上,对被告方对此要举证证明也有相当的难度。例如,在高度危险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必须证明危险是由原告的故意造成的才能免责,倘被告无法就此举证则可能要败诉。这样,举证责任倒置通常是和严格责任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也进一步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换的区别。举证责任的转换与严格责任问题没有必然联系,任何类型的案件在诉讼中都可能出现举证责任转换的现象,它不涉及抽象的实体法规范,只是当事人在具体诉讼过程中相互活动。 三、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发动诉讼的原告一方,也应当对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的责任。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证明一切?我认为,

  即使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也要承担就一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举证的责任。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对于过错、因果关系等,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证明,从而免除了受害人对此事实的举证的责任,而将该责任倒置给加害人一方,由其承担无未能举证时的败诉风险。但其他要件事实,如加害人、损害事实等,则还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分配举证责任,由该事实的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中,至少原告要证明危险是因为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非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否则其连诉讼主体的被告一方都不能明确,怎么诉讼?对谁诉讼?再如,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医院一方,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而患者应当就被告行为的危害后果事实、危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间有关联的事实等,承担举证的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下,原告方也承担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原因是:从实体法角度言,任何人主张权利都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的存在;从证据法的角度看,主张的一方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即使法律从特定的目的出发,为加强对一些处于举证遇到障碍的特定当事人的保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特定的证明事项倒置给被告一方承担,这并不是说,将所有的诉讼证明事项甚至释明事项,都交给被告承担。从性质上看,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基于法律规定,由原告证明a事实的存在,但应当由被告承担b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被告不能证明的,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 通过实践,对法律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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