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试题及答案(一)

竞争法试题 时间:2013-12-01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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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试题及答案(一)
一、填空题(每空一分,共20分)

1、市场竞争规则包括:竞争必须 ( )、竞争必须( )、竞争必须有利于社会( ) 。
2、竞争法的统一式立法模式是将( )和 ( )合并统一立法。
3、各国竞争立法的差异点主要表现在:(1)竞争立法的( )、各具特色;(2)竞争立法 ( )不同;(3)竞争立法 ( )不同。
4、假冒或仿冒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商品特有的 ( ) 、 ( ) 和( )。
5、滥用独占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的主体是( )或者具有( )的经营者,侵害的客体是( ),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 ”),行为的目的是从被指定的经营者处获得( )。
6、 在国外,最早的搭售行为是从 ( )在专利许可合同或专利产品( )、
( )中强迫被许可人同时购买其他非( )而发展起来的。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竞争法


2、限制竞争行为


3、私人垄断


4、名优标志


5、商业秘密

 

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竞争法所规制的基本内容。
2、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3、简述商誉与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的区别。


四、论述题(15分)

试分析回扣与折扣的区别。

五、案例分析题(15分)

1995年10月20日,陕西省西安市某百货供应站委托某广告公司策划广告,推销自己经销的洗衣粉,之后又联系了某报社刊登。广告上写着:“百货供应站向全省用户推荐使用活力28洗衣粉、一枝花洗衣粉、威科88洗衣粉等国货洗涤精品,使用后为你省钱、省力、节水、节电一半以上。
问题:百货供应站的广告行为违法的性质,谁应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一分,共20分)
1、公平 充分 整体利益
2、反垄断 反不正当竞争
3、形式灵活 重心 内容
4、名称 包装 装潢
5、公用企业 独占地位 市场交易关系 安排他人之间的交易 利益
6、专利权人 出租 销售 专利产品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竞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调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及相关的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经济优势排挤竞争对手或几个经营者之间以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共谋避免竞争或排斥竞争的行为。
3、私人垄断:是指事业者单独地或与其他事业者结合或合谋以及采取其他任何方法,排除其他事业者的事业活动或进行支配,从而违反公共利益,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
4、名优标志:是优质产品的荣誉标记,通常是由有关的组织或部门颁发的。名优标志分为两级,一级是国家级的,有金质奖牌、银质奖牌两种;另一级是部级、省级的,其标志为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的“优” 字标志图案。国家优质产品标志的图案样式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
5、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答:(1)禁止垄断行为;(2)禁止限制竞争行为;(3)禁止不正当竟争行为;(4)确定竞争管理制度;(5)确定竞争规制程序制度等。
2、答:(1)宣传所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信息。(2)虚假宣传的性质是不正当竞争。(3)虚假宣传的直接受害者是消费者或者同业竟争者。(4)虚假宣传是通过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实现的。
3、答:一般来说,一个具有良好商誉的经营者的商标、商号甚至其营业场所的特色、地理位置,其商品的包装、外形、广告设计等都可能成为表现其商誉的因素,侵害商标、商号都会对商誉造成影响。对商标、商号的侵害常与对商誉的侵害相伴生,商誉是独立于商标、商号而受到保护的,商誉不等于商标或商号,而商标或商号则可能表现经营者的商誉。
四、论述题(15分)
答:(1)回扣是经营者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在账外暗中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与折扣不同的是,回扣是账外暗中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而折扣是明示给予对方的一定比例商品价款。所谓明示和入账,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明示并如实入账构成折扣,而账外暗中就构成回扣,为法律所禁止。是否明示并如实入账,是两者的根本区别。(2)折扣只能给予交易对方,而回扣则可能不给予作为交易对方的单位,而是从账外暗中给予单位中的个人。(3)折扣只表现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即以一定数额的金钱表现出来;而回扣,则具有复杂多样的表现形态,可以是财物、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金钱、实物或其他方式。(4)折扣是表现为合同之中的条款,具有合法性;回扣则体现了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的主观恶意,具有违法性。
五、案例分析题(15分)
答:本案涉及经营者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为了竞争的目的,针对不特定的商业竞争对象,故意制造和夸大事实,通过广告、影视、图书、信件、传单等手段,公开以言论、文字、图形等形式,散布关于同业竞争者的生产、经营、服务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从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百货供应站宣传自己经销的商品并无不当,但其夸大性广告语言,容易使消费者信以为真,此广告直接影响了它的销量。另外,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明知广告内容不真实,仍为代理、发布,致使其他经营者利益受损,他们是有过错的。我国《广告法》第27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本案中,广告公司和报社均未能尽上述义务,故应与百货供应站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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