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变更流程

时间:2018-04-30 11:00:19 企业法 我要投稿

企业法人变更流程

  1释义编辑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2变更编辑

  合并

  这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集合为一个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的合并是法人集中资金,扩大实力,增加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由于合并不需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续更为简便,操作成本也更低廉。法人合并,有新设式合并和吸收式合并两种方式。新设式合并也称创设式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也称吞并式合并,是一个法人吸收被合并的其他法人,合并后只有一个法人存续,被吸收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法人合并时,应有法人意思机关韵合并决定和合并各方缔结的合并合同。为保障各合并法人的债权人的利益,法人应在合并前将合并决定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如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应照办。否则,法人不得合并。

  分立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分立是调整经营规模,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也不需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所以有与法人合并同样的优点。法人分立,有新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两种分立方式。新设式分立也称创设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续式分立也称派生式分立,指原法人存续,分出部分财产设立一个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法人分立的程序与法人合并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决定、债务分配合同,对债权人发出分立通知并根据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结果

  变更后结果

  (1)法人之消灭。在新设式合并,原法人均告消灭;在吸收式合并,被吞并的法人归于消灭。在新设式分立,原法人消灭;在存续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财产或组织机构发生变更。

  (2)债权债务承受。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债权债务,应依分立前缔结的合同确定的分担份额,由分立后的法人承受。

  3所需材料编辑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可以通过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4变更流程编辑

  1.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

  2.带齐资料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

  3.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必须出具新股东和法人的新验资报告。

  4.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1]

  5所需证件编辑

  变更法人所需证件

  [1]变更法人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新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章;

  4、新法人简历一份、以及新法人签字;

  5、原公司章程;

  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7、代码证正副本;

  备注:银行开户许可证就不需要了,因为变革银行必须法人亲自去,所以一般代理公司银行这一块也就不代理了。

  6影响编辑

  变更法人后在财务方面的影响

  财务没有影响,就是要去银行更换印鉴卡,出纳还是照样每月去银行拿对账单,基本没有影响。

  7费用编辑

  变更法人的费用

  变更法人的费用高低分为两种:其一法人不占股份:变更费用千八百的就可以搞定了;其二法人占有股份:如果法人占有公司股份,则会牵扯到股权问题,需要做股权转让[2],就工本费这一块有两个大头:一个是印花税,照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收费,在一个就是个人所得税,它有两种收费方式,如果是平转,收费是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如果是差额转,费用是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二十。注册资金比较大的企业,需要变更法人,一定要慎重了哦!

  8时间编辑

  变更法人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变更法人只需要两周的时间即可办理完毕,一周跟工商局预约,再一周正式办理。当涉及股权转让的时候,变更周期可能会有弹性哦。

  外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

  特别规定:

  1.变更经营范围,遵循向原审批机关先递交材料的准则;

  2.原审批机关有权进行审批的,核发相关证件,超出审批权限的,报上级审批部门审批;

  3.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他相关规定;

  4.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必须与原经营范围有一定的关联性,增加经营范围后经营规模与投资规模相适应。

  主要申请材料:

  1.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章程和可研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决议

  3.验资报告

  4.章程和可研修正案

  5.原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6.其他相关证件.

  新公司法股权变更的规定

  公司股权的变更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经依法审查后而进行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其法律效力在于确认当事人在公司中的主体资格和使相关民事行为产生公示的效力。

  现实中,很多人往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1)第67号《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67号《答复》)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登记主管机关不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而片面得出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过程中所履行的依法审查义务,仅为形式审查,即登记机关仅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而不对登记事项的真伪调查核实。对此,笔者认为:因公司股权的变更直接涉及公司、新股东、原股东等多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故,登记机关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履行的应是实质审查义务。

  一、法律不仅从未排除过登记机关对登记的实质性审查的义务,反而明确的规定了登记机关应当履行实质审查义务的范围及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条“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的规定可看出:虽第三十一条中规定了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条款,但并不因此就免除了行政机关的实质性审查的义务,恰恰相反在紧接着的第三十四条中明确了在特定的前提下——“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其赋有实质性审查的义务。此“法定条件与程序”不仅体现在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部门法的具体规定中,《行政许可法》本身也明确规定于第三十六条中——“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即实质性审查的法定条件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法定程序是“告知——听取——核实”。

  二、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属于登记机关应当履行实质性审查义务的法定事项。

  首先,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存在多方利害关系人,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实质性审查的法定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可看出:公司股权转让必须履行法定或约定程序,其涉及其他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优先受让权,存在出让人、受让人、其他股东等多方利害关系人。登记机关对公司股权变更的登记行为,将对以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主体身份产生社会公示的法律效力。故,登记机关在对公司股权变更的登记中理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履行实质性审查义务。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对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的规定也体现了登记机关实质性审查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即登记机关在对公司变更登记材料履行审查义务时,其所依据的是《公司法》,《公司法》系实体法,则登记机关在审查登记材料时除审查材料的形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还要履行审查材料的内容是否符合《公司法》对相关各方权利义务的要求,是否真实合法的实质性审查义务。这样才可能确定“变更决议或者决定”是否依照《公司法》作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实质性要求。

  三、67号《答复》的法律效力等级远远低于《行政许可法》,登记机关不应以此作为免除其实质性审查责任的依据。

  67号《答复》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从法律效力等级上看,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远远低于《行政许可法》。所以,登记机关无法以此对抗《行政许可法》,作为免除其对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实质性审查义务的依据。

  股权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它是国家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干预,表明了国家对当事人行为的评判和取舍,以保证当事人实现其预期的合同日的。合同的生效要件属价值判断,体现了国家意志,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之间业已成立的合同关系品质的评判,这些要件是法律通过强制性规定所确立的,不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可以解决的。按照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就股权转让而言,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规定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工商登记后才能生效,现有规定主要对国有股权的转让进行一定的限制,即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经过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换言之,如果国有股权的转让未经过批准,股权转让合同不会发生预期的效力。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由于它的人合性特点,其股权的转让:还有其特殊性。为了保障股东彼此之间的相互信赖,保证股东人员的稳定性,立法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了限制。按照《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并且-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该条规定虽然从程序上对股东向外转让股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反对的股东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所以并不能从实体上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2)(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2》)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其他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这也表明司法解释的本意是承认股权转让合同业已生效,只是其他股东享有撤销权而已。总而言之,合同应当在成立时即告生效,厂商变更登记和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成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变更流程

  公司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公司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365小编将在本文详细介绍有关公司地址变更的问题。

  摘要:

  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变更流程如下,华律小编提醒注册地址迁以后,如申报税务报表连续3个月出现异常,即使你在其它地方办公,也会有人来查,每年的稽查是必到的。

  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变更流程

  事项内容: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营业期限、变更实收资本、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公司类型、变更出资方式、迁入、迁出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内资企业变为外资企业登记、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有限公司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条 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变更住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新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住所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同区变更,营业执照拿到后,要在30天内到国税、地税办相应的变更地税变更,需带资料: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法人签字,盖公章,填一份就行了、房屋租凭合同复印件 、房屋租凭发票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章

  7、工本费六元 以上资料均要A4纸。 国税:拿着国税卡去办理初始化和登记,同时带上税务登记证副本。

  准备材料: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 法人签字,盖章)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房产证复印件。

  4.公司章程修订案。

  5.指定委托书 代理人证件 (法人签字,盖章)

  6.股东会议决议。

  7.钱

  8.公章

  9.变更税务登记表 (法人签字,盖章)

  10.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1.房屋租赁发票复印件

  1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公司变更需要 提交哪些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审议章程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公司类型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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