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会计工作的活动方案

时间:2022-11-20 08:44:29 工作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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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会计工作的活动方案

各办事处,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辖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

开展会计工作的活动方案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实现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为实现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会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会计法》、《预算法》、《管理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意见》(陕财办会〔〕41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会计基础工作合格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咸财会计[]31号)、《关于扎实有序开展会计基础工作合格单位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咸财会计[]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会计法》、《管理条例》,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力争用3年时间,在全区范围内,通过自查纠错、整改完善、检查考核、巩固提高等途径,夯实会计工作基础,建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长效机制,提升会计职能,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推动会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总体目标是:全区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自年至2013年底前必须达到规范化。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年底前、大中型企业单位在2012年底前、其他单位在2013年前必须全面完成会计基础合格单位创建任务。

  三、实施范围

  全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均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加强领导,认真筹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积极开展会计基础工作合格单位创建活动,实现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

  四、实施步骤

  (一)健全机构,夯实责任。

  成立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创建活动的工作规划和制度措施及监督指导,统一组织领导全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创建活动。组长由区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财政局总会计师、会计管理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区会计管理局各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二)精心组织,扎实开展。

  1、宣传动员阶段。召开全区会计基础工作合格单位创建活动动员大会,采取施放气球标语、悬挂横幅,印发学习传单等形式,进行动员部署。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工作计划,确立创建工作目标,明确创建工作任务,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2、集中学习阶段。向各单位各部门下发学习资料和创建活动实施方案。采取举办各类学习班学习讨论,深刻理解和掌握考核办法、考核标准、创建规划和年度创建任务与方法,并召开会计基础工作合格单位创建活动现场会,请已取得优秀等级的单位进行经验交流。

  3、对照检查阶段。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各单位、各部门要采取领导点、自己查等方式,对照规范化考核标准、考核办法,认真自查,分析存在问题,积极落实整改,优化作业流程,制定工作标准,完善细化岗位责任制度,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把规范化要求贯穿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工作全过程,推进会计工作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会计工作的科学化。

  4、检查验收阶段。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陕财办会〔〕40号)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陕财办会〔〕42号)文件要求,组织人员从7月1日开始对经过认真自查自纠申报的单位部门进行实地评估验收,并在验收合格的单位中评选出较好的上报市财政局,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优秀单位。

  5、上报总结阶段。年11月30日前,向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上报经评估验收“合格”等次和申报“优秀”等次单位及年度创建活动工作总结。并在总结过程中定期召开创建活动主题研讨会,分析研究解决创建活动中遇到的问题,总结推广创建活动中好的做法、好的经验。

  五、建章立制,巩固提高

  1、全区会计基础工作合格单位创建活动实行区财政局长和区级部门“一把手”负责制;二级单位由各主管局负责,区会计基础工作合格单位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创建活动的宣传动员、规划方案制定、学习培训、督查指导、自查评估及组织协调等方面工作,向全区进行书面通报。

  2、对思想认识不高、组织领导不力、创建活动进展缓慢、质量不高的部门采取下发专项纠改通知书,限期自查自纠。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财政部门协调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其财政拨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予以重点监控,并与项目的申请和均衡性资金的拨付相挂钩。

  3、建立健全“合格”等次动态管理机制。区考核认定部门,要建立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档案。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陕财办会〔〕40号)第十三条严肃处理;按照考核认定与复核相一致的原则,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每三年全面复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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