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权力下放交接的工作方案

时间:2022-04-08 11:08:46 工作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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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权力下放交接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园区、街镇发展动力,探索开发园区封闭运行模式,调动园区、街镇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园区、街镇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推进我区行政权力事权下放,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区级权力下放交接的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1月31日前完成全部交接工作,所有放权和承接工作明确到位;2月28日正式实施下放权力事项转移行使;4月30日前完善园区、街镇行政权力事项运行。

  二、工作步骤

  (一)交接工作阶段(时间节点:1月31日前)

  1、部门放权工作。一是放权部门以本部门正式文件形式,向园区、街镇分别下达放权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实施办法内容:本部门下放权力事项的详细内容、具体操作办法和工作要求;明确园区、街镇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事项边界;园区、街镇权力事项行使和监督责任;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二是以委托方式下放的,放权部门还应当参照区综改办会同区政府法制办下发的模本,结合本部门实际,依法编制并与承接单位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签订时间统一为2月28日。三是做好权力下放后的对外公布准备工作。四是为确保放权部门的实施办法和委托书与《区区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目录》相一致,各部门的实施办法、委托书下达前,报区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抄送区综改办、编办、政务中心。(完成时间:1月31日前)

  2、园区、街镇承接工作。一是区级行政权力下放的承接主体应当是园区、街镇。二是园区、街镇按照“对口管理、职能相近、方便群众、降低成本”的原则,结合部门实施办法,编制承接方案,报区综改办,抄送区政府法制办、编办、政务中心。承接方案内容:承接事项、承接主体(包括许可审批部门、执法单位)、承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包括办公场所、机构、队伍人员、电子平台对接等)及时间。三是承接中因无对口承接部门或者相应执法队伍,需要将下放权力事项再次转移行使或者跨部门综合执法,或者需要进行机构编制调整、增拨行政执法经费的,或者部分行政权力事项暂时无法网上运行的,分别专项报区政府法制办、编办、政务中心。四是做好权力转移行使后的对外公布准备工作。(完成时间:1月31日前)

  3、实施业务培训和法律培训。放权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承接单位实施许可、审批、执法专业培训,重点是管理和执法的标准规范、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执法方式等;区政府法制办组织园区、街镇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和执法人员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培训,重点是基本法律知识、行政执法规范等;区政务中心组织实施权力阳光运行培训,重点是电子平台实务性操作等。培训情况纳入年度全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完成时间:1月31日前)

  4、建立健全行政权力事项管理制度。区法制办将下放的权力事项,按照特别编码规则纳入本级政府权力事项库实施统一管理。放权部门和区政府法制办应当指导承接单位建立完善行政权力阳光运行制度,建立审批和执法的标准、规范、流程、执法文书和区监察局做好内部监督制度。(完成时间:1月31日前)

  (二)正式运行阶段(时间节点:2月28日)

  5、放权部门与承接单位依法签订的《委托书》,报区法制办备案。(完成时间:1月31日前)

  6、权力事项正式运行。承权单位正式实施权力事项行使,转移行使的所有权力事项正式运行。(完成时间:1月31日)

  7、对外公布。园区、街镇将权力事项分别在各自网站公布。以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运行的,园区、街镇还应当公布运行方式。(完成时间:1月31日)

  8、委托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要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其他方式下放的,以区政府文件形式予以明确放权、承权单位的权限边界、权力责任关系。权力下放后,以委托方式下放的,放权部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权单位承担行政责任;以代办代行、转内部流程方式下放的,放权部门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以其他方式下放的,承权部门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放权部门应加强对承权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三)完善阶段(时间节点:3月1日至4月30日)

  9、区政务中心负责组织园区、街镇电子平台对接和联网运行,完成业务流程、表单定制等,实现所有行政权力事项网上运行,区监察局对办理情况实施监控。(完成时间:4月底)

  10、对行政权力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区法制办按照法定程序,参照下放程序,依据下列情形,对权力事项实行动态管理。上位法、上位文对区镇两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事权有调整的,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布;根据下放权力运行情况,放权后运转不畅需要进一步配套下放相关事权的,或者放权后不利于统筹管理、高效执行的,由放权部门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予以清理、调整并公布。

  11、推进配套改革。区编办依据权力下放目录,按照“总量控制、增减平衡、人随事转”的原则,推进机构编制调整工作。(完成时间:4月底)

  12、建立并执行权力下放工作信息汇总制度。放权部门和承接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综改办、区政府法制办报送权力下放工作进度,以便顺利推进权力事项下放工作。

  三、下放方式

  对《区区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目录》确定下放的区级行政权力事项,依法采取归还、委托、授权、转内部流程、代办代行五种方式下放。

  13、归还。适用上位法(文)规定街镇(园区)可以直接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

  14、委托。适用属于区县职能部门(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行政权力事项。

  15、授权。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外,区县行使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可直接授权街镇(园区)行使。

  16、转内部流程。适用区县职能部门在街镇(园区)设有派出机构的行政权力事项。

  17、代办代行。部分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可由街镇(园区)代办受理、初审流程。放权部门可将专用章交由街镇(园区)代行部门权力,部门出具执法文书、加盖印章。

  对于行政处罚事项代行,由承权单位代行调查取证等部分流程,行政处罚决定仍由放权部门做出。

  四、保障措施

  18、组织领导。权力下放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综改办统筹协调,由放权部门、法制办、园区、街镇组织实施。放权部门和承接单位是这次区权下放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负责具体实施。各单位要将明确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上报区综改办。

  19、放权到位。权力事项下放后,放权部门不得继续行使或者以备案等名义变相行使,继续行使无效(按规定或者约定,因实施单位不作为而转为区级部门直接执法管辖的除外);下放的权力事项,放权部门不得自行调整或者收回;因上位法(文)变化确需调整或者收回的,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批准,其中重要事权调整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转内部流程下放给派出(分支)机构的,应当建立完善区级部门、园区、街镇双重管理机制和评议考核制度。

  20、监督检查。6月底区委区政府组织权力下放专项督查工作,区综改办、放权部门、区法制办、编办、监察局结合各自职能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21、工作责任。放权由区综改办负责总体协调指导督查;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下放权力事项认定和管理、承接主体资格认定、执法证件办理、权力事项依据调整、权力运行流程审查、行政执法管理、依法行政培训考核等;区政务中心负责下放权力事项网上运行的指导督查;区监察局负责下放权力事项推进落实的督查。请各单位按此分工联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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