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方案

时间:2022-11-26 02:38:07 工作方案 我要投稿

工作方案3篇

工作方案 篇1

  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

工作方案3篇

  为切实加强“中秋”、“十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范围

  张庄公园旅游设施设备安全、六大农贸市场、加油站、粉尘企业、窑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建筑市场安全、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交通运输、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检查

  这次大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检查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二是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有关单位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三是检查文艺演出、集会等大型公共活动的安全防范措施、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四是检查各行业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整治、监控和登记建档管理情况;五是检查开展各项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六是检查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和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二)专项检查

  道路交通方面:公安负责检查是否有危险路段、事故黑点、运输车辆是否无证驾驶、超速行驶、违章停车、疲劳驾驶、占道行车、违章超车、酒后驾驶以及摩托车无证无照、驾驶员不戴安全头盔、违章载人等行为。交管负责检查客运企业是否符合经营资格和安全生产条件,车辆安全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带病车上路,驾驶员是否持证上岗,危险地段是否设立警示标志。农机部门负责农用运输车辆检查是否无证无照,是否黑车非驾,是否违章载人。工商分局负责检查贸易市场、骑路集市、店外店铺和流动售货摊点是否影响交通等。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方面:公共聚集场由公安分局配合县消防部门负责,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是否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危险化学品方面:要重点检查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

  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是否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

  仍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员工是否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并悬挂明显标志。()特种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烟花爆竹批发及经营方面:公安分局、安委办切实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储存、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中秋”、“十一”期间安全经营。建筑施工、学校、特种设备、渡口渡船、燃气、供电等方面,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检查。

  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由镇安委办协调各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加大对学校、医院、车站、宾馆、饭店等人员较为集中场所的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的监管力度,确保节日期间安全无事故。

  三、检查的时间和方式

  检查时间从9月17日开始至10月7日结束;检查方式实行自查、抽查与督查相结合,以企业、行业自查为主,条块结合,各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各司其职。

  四、组织方式

  各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全面的安全大检查,镇安委会成员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所属行业的检查,镇政府组织督查。

  五、检查要求

  1、要高度重视,把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当前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亲自听取汇报,亲自解决存在的问题。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检查责任制。对照通知要求,认真排查事故隐患。检查要严要细,严禁搞形式、走过场,检查组要对检查效果负责,凡因检查不到位而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所有检查必须有检查记录,包括检查时间、人员和负责人。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即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4、节日期间,各村(社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24小时值班,并实行领导带班制,及时报告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确保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畅通和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

工作方案 篇2

  一、 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推动我镇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进的来、留得住、提得高,”切实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不让一个学生流失和中途辍学,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 主要目标和任务

  1、全员提高认识明确学校狠抓控流防辍工作的意义,树立“没有数量就没有质量,”“生源是学校的生命线”的意识。

  2、全员充分发挥学校主人翁的精神,从期初开始自始至终紧抓控流防辍工作不放松,正确处理好控流防辍工作与教学的关系,在突出质量意识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服务意识,把控流防辍工作贯穿到教书育人的每一个环节。

  3、控流防辍工作的'总目标是,保证中小学年巩固率分别不低于98%和99%。

  三、控流防辍工作的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各中小学要成立控流防辍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

  2、明确责任,各校要实行“领导包班,教师包人,班主任具体负责”,的承包责任制,将控流防辍工作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形成“控流防辍、人人有责”的态势,班主任是本班控流防辍工作第一责任人,班主任对学校负责,要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拿出工作措施,抓好本班控流防辍工作。

  3、完善制度,各校要制定切实可行具有导向性、激励性和可操性的控流防辍工作实施方案并报教管组备案。

  4、狠抓落实,

  (1)落实月报制,各校要加强班级管理,抓好班主任工作职责的落实,实行每月每班学生上报制度,各中小学要于每月3日前把本校上月学生变动情况报教管组。

  (2)落实家访制度,每学期开学各校要部署好教师家访工作,在规定区域内进行全面家访确保我镇学生在镇内就读,开学后要建立学生辍学流失报告制度,发现学生有辍学转学迹象要举动家访,了解情况并报学校备案,报班领导、班主任、报班教师要一起家访,并做好家访记录。

  (3)落实奖惩制度,

  一是控流防辍工作要明确任务,责任到人,落实奖惩,各校要把控流防辍工作纳入班级工作月量化评估中,每月检查与班主任津贴挂钩,每学期初要制定《开学走访奖惩方案》。

  二是教管组每学期初、末组织检查清点人数,每月根据学校月报情况核实学生人数,以此掌握学校异动情况,学校每期上报一次异动花名册,根据异动花名册,每流失一名学生(到镇外就读或辍学)扣除该生公用经费用于奖励流失生返校人数增加的学校。

  三是对控流防辍工作不力,巩固率不达标的学校校长绩效考核当年不能评为优秀。

工作方案 篇3

  一、保障范围、参保对象及参保条件

  (一)保障范围: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被依法征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

  (二)参保对象:被征地农民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纳入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农民男60周岁(含本数)以上、女55周岁(含本数)以上的.

  (三)参保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2被征地时依法签订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

  3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

  4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二、征地安置基准日及参保待遇

  (一)征地安置基准日:由国土资源部门与村集体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以签订该协议时间为征地安置基准日。

  (二)参保待遇: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按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执行,并随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后,被征地农民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基本生活保障费发放,并按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

  三、缴费办法及资金筹措

  (一)缴费办法: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由个人、村集体和当地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10年的养老保险费用。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由个人继续缴费,直至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继续缴费,待缴费年限满15年后,再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以征地安置基准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由个人、村集体和当地区人民政府按20%比例补缴10年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从缴费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二)资金筹措:参加养老保险和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个人、村集体和当地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即个人承担40%,村集体和区人民政府各承担30%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部分可从土地补偿费和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安排;区人民政府承担部分从综合征地补偿费用中安排。综合征地补偿费用不足以支付的,由区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四、资金管理和责任分工

  (一)严格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财政应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区人民政府应从综合征地补偿费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安排资金,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长效机制。

  (二)责任分工。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区、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市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五、其他有关政策衔接

  (一)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9号)文件下发前.区、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妥善解决,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本意见实施前.维持原办法不变。

  (三)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区人民政府所需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从用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款中划出预付的社会保障资金,单独列支,进入区级劳动保障专户管理。村集体所需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商得村集体同意后,可按上述意见办理。

  (四)关于开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政策与其他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工作.

  (六)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七)本实施意见有效期2年.国家、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新的政策规定的,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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