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的选择高考政治知识点归纳

时间:2021-11-12 13:47:29 高考政治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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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选择高考政治知识点归纳

  1、投资方式有哪几种?怎样投资才是科学的?

投资的选择高考政治知识点归纳

  投资方式有:

  (1)存款储蓄:特点是灵活方便,比较安全,收益低。(商业银行主要业务是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和结算业务。)

  (2)购买股票:高风险、高收益

  (3)购买债券:稳健的投资

  (4)购买商业保险:规避风险的投资

  (5)直接投资等。

  注意:(1)要注意投资的回报率,也要注意投资的风险性。

  (2)要注意投资的多样化,不应只局限在银行储蓄上,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给我们带来了跟多的投资机会。

  (3)投资要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量力而行。

  (4)投资既要考虑个人利益,也要考虑国家利益,做到利国利民,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

  2、储蓄存款的含义

  储蓄存款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3、利息的含义与计算方法

  利息是银行因为使用储户存款而支付的报酬,是存款本金的增值部分。

  利息的计算方法:利息=本金×利息率×存款期限-利息所得×利息税率。

  4.简述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分类、原则和作用?

  主要业务:

  (1)存款业务:这项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基础业务,无此项业务,商业银行就没有足够的资金和基础开展其他业务。没有存款,就没有商业银行。

  (2)贷款业务: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以一定的利率和期限向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并要求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它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体业务,也是商业银行盈利的主要来源。

  (3)结算业务:结算业务是商业银行位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货币收支提供手段与工具的服务。银行对此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商业银行还提供债券买卖及兑付、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提供保管箱等其他服务。

  分类:可划分为工商业贷款和消费者贷款。

  原则:真实性、谨慎性、安全性

  5、股票的含义和特点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出具的股份凭证。

  股票的特点:股东的出资不可返还性,除非公司破产清盘或者将股票转售给第三人;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流通买卖;股票是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方式。

  6、债券的含义、分类和特点

  债券是筹资者给投资者的债务凭证,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约定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

  债券的分类和特点:

  区别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

  发行主体国家(各级政府)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公司(企业)

  风险情况风险最小风险比政府债券高,比公司债券低风险最大

  收益情况收益比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略高,低于其它债券收益高于政府债券,低于公司债券收益最高

  7、商业保险的含义和种类

  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商业保险的种类: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对象。近几年出现了诸如分红保险等新险种。分红保险在具有人寿保险的保障功能之外,还可以分配保险公司经营盈余,使投保人的资金保值增值。分红保险仍然属于人身保险。

  8、储蓄、债券、股票、商业保险几种投资方式的比较

  投资

  方式特点

  收益风险

  储蓄

  便捷的投资方式。可以获得利息,在这几种投资方式中收益最低。在这几种投资方式中风险最低。

  债券

  稳健的投资方式。可以获得利息,其中国债的收益略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风险高于储蓄。

  股票高收益和高风险同在的投资方式。可以获得股息和红利以及购买股票的差价,但收益不稳定。风险较高。

  商业保险

  规避风险的投资方式。保险事故没有发生时,投保人的投资没有回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赔付的保险赔偿金就是投保人的投资回报。本身就是针对风险的投资。

  9、投资理财产的原则

  投资理财认清各种投资方式的特点,要考虑投资的收益,也要考虑投资的风险。

  投资理财要根据自己的家庭实际情况(如家庭收入、节余、存款、消费等实际)和经济承受能力进行投资选择。

  投资理财要注意投资渠道的多样化,各种投资要坚持适度原则。

  投资理财要通过合法渠道进行投资,不合法的投资不能做。

  冲突法解决方法

  综观各国的立法与实践,对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最早便开始采用而且一直沿袭至今的方法,是运用冲突规范( conflict rules)来指定应适用的法律的方法,即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从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实质上是不同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在适用上的冲突,换言之,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讲的是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而冲突规范恰恰是指定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因此,就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而言,冲突规范不可否认具有明确性、预见性和针对性,不失为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有效方法。可以说,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冲突法解决方法是国际私法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传统方法。

  根据冲突法的渊源,冲突法解决方法可分为国内冲突法解决方法和国际冲突法解决方法。前者是各国通过制定自己的冲突法解决与本国有关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后者是有关国家通过以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冲突法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在用国内冲突法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情况下,由于各国的冲突规范本身并不相同,有关国家冲突规范之间便会产生冲突,这样,同一个国际民商事案件在不同国家的法院审理就会得出不同的结果。这种冲突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存在,大大增加了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复杂性,常常导致当事人“挑选法院”,即当事人选择于己有利的法院起诉,从而使对方蒙受不利这一现象发生。通过国际统一冲突法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不仅可以避免各国冲突规范之间的冲突,防止当事人“挑选法院”现象的发生-,而且还可以为各国实体法的统一奠定基础。

  冲突法解决方法就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而言,只指定有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因而它对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只起“间接调整”的作用。由于这种方法只就有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指定一个立法管辖权,而不问该管辖国家调整这种民商事关系的立法之有无以及内容如何,因而缺乏应有的针对性,所以也有人称之为“间接调整方法”。由此看来,用冲突规范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并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冲突,只能对有关具体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加以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方法只是一种消极的解决办法。

  尽管如此,冲突规范在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应该注意的是,随着国际上直接确定当事****利和义务的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逐渐增多,有的学者认为,冲突规范在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中的地位和作用正在削弱,甚至认为在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的情况下,本身存在着种种缺陷的冲突法制度已难以适应并促进它们的发展了。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的出现并不能代替冲突法规范在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方面的作用。首先,以目前的情况来看,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多出现在国际经济、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许多方面,还没有也难以制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在无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领域,用冲突规范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仍有重要意义。其次,尽管在一些领域已出现了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公约,但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以及非缔约国相互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仍要靠冲突规范来解决。再次,在缔约国对条约中的统一实体私法规定声明保留时,在保留问题上,声明保留的缔约国和非声明保留的缔约国之间的法律冲突仍应适用冲突规范进行解决。最后,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公约通常只适用于某种法律关系的某些方面,因而在其他方面借用冲突规范加以解决仍是可能和町行的。例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条第2款就有这样的规定: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这里讲的“国际私法规定”就是指冲突规范。

  实体法解决方法

  实体法解决方法是指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民商事实体规范来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因而避免或消除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方法。

  为了克服冲突规范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不彻底性,更有效地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起,国际实践中出现了另一种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方法,即有关国家通过制定国际条约或借助在实践中形成的国际惯例,把彼此在某些方面的民商事法律统一起来,直接适用于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从而在所涉问题上避免和消除有关民商事法律冲突。正因为这种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把有关国家的实体民商法统一起来,明确地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故它对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起到了直接的调整作用。就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而言,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解决方法由于从根本上起到了避免和消除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作用,因而它优于冲突法解决方法,是一种积极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解决方法。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出现应该被视为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自然进程,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手段日趋完善的一个合乎逻辑的结果。

  根据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渊源,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解决方法可分为国际条约解决方法和国际惯例解决方法,而前者又有双边条约解决方法和多边条约解决方法之分。目前,国际上已有不少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实体法公约,但规定有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的双边条约在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各国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国际惯例。由于这些以国际惯例形式出现的统一实体私法规范,有的不及国际条约中的统一实体私法规范明确、具体,并且大多为需要当事人选择才能适用的任意性规范,所以,国际惯例中的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在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中的作用和效果不及国际条约中的实体规定。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出现和发展,虽然增加了一种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新方法,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已有的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十分有限。从适用范围方面讲,其只适用于部分国家,从内容范围方面讲,其也只涉及不多的民商法领域。加之各国法制差异如此之大,以至于至少在目前我们还看不到实现全球法制统一的曙光。因此,在现阶段,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并不能取代冲突法在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方面的地位和作用。

  个人收入的分配

  1、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分配制度的客观必然性

  生产决定分配,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分配方式。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相应地必然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分配制度。

  2、按劳分配的基本内容和作用

  按劳分配的基本内容:在公有制经济中,在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扣除之后,以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为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实行按劳分配的作用:实行按劳分配,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与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直接联系在一起,有利于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实行按劳分配,是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的重要条件,它体现了劳动者共同劳动、平等分配的社会地位。

  3、按个体劳动者劳动成果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

  按个体劳动者劳动成果分配。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在扣除成本和税款后直接归劳动者所有,构成他们的个人收入。他们既是劳动者,又是经营者、投资者。

  按生产要素分配。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参与收益分配。参与收益分配的生产要素主要有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

  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作用:确立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的确认,体现了国家对劳动、知识、人才、创造的尊重;确立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有利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4、效率和公平的辩证关系是什么?怎样实现二者的统一(如何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效率和公平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第一,两者有一致性。一方面,效率是公平的物质前提,另一方面,公平是提高经济效率的保证。第二,两者又是一对矛盾。提高效率必然牺牲一些公平或保证公平必须放弃一些效率。

  如何:①要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个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带动其他地区和个人致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②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差距过分悬殊;既要落实分配政策,又要提倡奉献精神;在鼓励人们创业致富的同时,倡导回报社会和先富帮后富。

  ③要正确处理初次分配注重效率与再分配注重公平的关系,国家要对收入差距进行调节,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5、效率与公平的含义及意义

  效率=产出/投入,它表示资源有效利用的程度。提高效率就意味着资源的节约和社会财富的增加。

  收入分配的公平,要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过于悬殊,要求保证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公平有助于协调人们的经济利益关系,实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有助于激发劳动者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率的积极性。

  6、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效率与公平存在着矛盾。一定时期内,社会财富总量一定。个人收入分配中,用于激励效率的多了,用于体现公平的就少了。

  效率是公平的物质前提。社会公平的逐步实现只有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的基础上才有可能。

  实现公平是提高经济效率的保证。只有维护劳动者公平分配的权利,保证劳动者的利益,才能激发劳动者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率的积极性。

  7、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

  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个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带动其他地区和个人致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差距悬殊;既要落实分配政策,又要提倡奉献精神;在鼓励人们创业致富的同时,倡导回报社会和先富帮后富。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初次分配要将个人收入与其在经济活动中的贡献挂钩,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在由国家参与的再分配中,要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通过完善税收和社会保障制度把收入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防止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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