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高考户口政策

时间:2022-04-04 03:15:11 高考试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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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考户口政策

  高考政策是现代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运行必须立足于特定的价值基础。下面是阳光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古异地高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内蒙古高考户口政策

  内蒙古异地高考与户籍制度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内蒙古参加中考和高考(微博)工作的意见》(内教办字〔2013〕2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户口从区外迁入内蒙古者在内蒙古参加高考工作,现就相关条件界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合法职业的界定

  “合法职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须出具本单位的录(聘)用证明和工资证明,并提供相关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二)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岗位(须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和参保证明,并提供相关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并依法经营的个体经营者(须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纳税证明,并提供相关工商、税务部门审核意见)。

  (四)其他经相关审核认定确属合法职业的情形(提供审核部门的书面意见)。

  二、关于合法稳定住所的界定

  合法稳定住所包含购买、租赁、自建的产权房屋等。报名时需出示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无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者出具房屋租赁协议)、自建房屋批建手续等材料的任何一项,同时出具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在上述房屋实际居住相关证明。其中,户口从区外迁入内蒙古者相关条件中的合法稳定住所不包含租赁情形。

  三、关于纳税及社会保险的界定

  纳税是指纳税人需出具旗县(区)税务机关开具的两年以上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或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个体工商户若属免税范围需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主要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不含各类商业保险。

  家长至少在内蒙古参加上述社会保险之一。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及参保时长以旗县区及其以上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参保凭证为准。向前补缴社会保险的,以最后办理补缴手续的日期为社会保险起始时间进行计算。若考生或家长在内蒙古及区外同时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则区内社会保险手续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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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对2017年全区高考体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017年高考体检仍由各地教育、卫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高考体检必须在二甲(含)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和各科体检医师必须达到规定的资质;要求认真核对体检考生身份,防止他人代替体检;准确填写体检结论代码,不得出现代码无对应结论的情形,确保各体检项目均有检查结果,不出现空白或漏检项目,各项目均要有医师签字,最终结论要有主检医师签字和体检医院(单位)盖章;确保所有考生的体检信息都录入系统,确保包括不宜报考专业等体检结论意见在内的所有项目录入准确,录入后要进行必要的数据检查;继续实施《体检表》扫描工作。

  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提醒广大考生,考生填报提前录取院校意向类别和所有院校(军校、国防生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录取方面的身体条件要求,均以高考体检的最终结果和结论为准,其他体检结果或结论,不予认可。

  考生要如实完整地填写《普通高校招生体格检查表》中的“既往病史”,不得隐瞒或背离身体现状填写。凡因本人未能如实完整准确地填写既往病史而造成相关的面试或体检不合格、录取阶段被退档、新生入学复查阶段被取消入学资格等情形,责任由考生自负。

  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军校退回考生,我区一般安排自治区公办本科二批高校相关专业接收录取,其他退回考生不予重新安排录取。

  体检信息录入完成后,各地要组织考生进行体检结果信息网上确认,未进行网上确认或未录入体检信息的,不予打印准考证,不安排考试。此外,为进一步告知和确认体检结果和结论,各地还将组织考生在打印出的《体检表》规定位置签字确认本人的高考体检信息,若签字时考生未满18周岁则其家长(或监护人)也要签字。

  内蒙古高考报名政策

  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区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对象

  凡在我区参加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录取的各类考生,包括统考生、保送生、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三二分段、职教师资、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高职班、单独考试等,均须按规定履行高考报名手续。

  二、报名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的考生方可报名。

  (一)符合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参加中考和高考工作的意见》(内教办字〔2013〕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区外务工人员(含其他非我区户籍就业人员,下同)随迁子女和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的考生,参加了我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可以报名参加本科录取。

  1.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除符合25号文件规定的2013年参加中考条件外,截止到2016年9月1日,还须符合以下3个条件:一是2013年被区内高中录取;二是本人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且连续就读满3年;三是家长在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连续居住、有合法职业且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均满3年。

  2.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的考生:截止到2016年9月1日,须符合以下3个条件:一是本人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且连续就读满3年;二是本人取得我区户籍满3年;三是家长在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连续居住、有合法职业且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均满3年。

  不符合参加本科录取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专科。在网上预报名时选择“只报考专科”,在现场确认时,签订《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考高职(专科)承诺书》。

  (二)报考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的考生(以下简称高职对口招生)须技能考核合格。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报考少年班者除外)。

  3.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4.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5.在我区以外的其他省(区、市)完成2016年高考报名的考生。

  6.普通高中应往届生和技能考核不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生不具备高职对口招生报名资格。

  7.教育部年度招生工作规定中规定的其他不具备报名资格人员。

  内蒙古高考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一)报名时间

  2015年12月1日8:30至2015年12月12日18:00。

  所有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预报名、网上缴费和现场确认等报名手续。2016年高考不安排补报名。

  (二)报名地点

  考生在户籍所在地的旗(县、市、区)(以下简称旗县)招生考试机构报名。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在其父母居住地旗县报名。

  除下列情况外,不得跨盟市、跨旗县报名。

  1.以下5类考生可以在其就读学校所在地旗县报名:

  (1)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规模范围内的跨盟市招收的宏志班应届生;

  (2)盟市直属高级中等学校本盟市户籍应届生;

  (3)蒙语授课各科类应届生;

  (4)高职对口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生;

  (5)五年制高职三二分段应届转段生。

  2.以下4类考生可以由盟市招生考试机构指定报名地点:

  (1)蒙语授课的往届生;

  (2)高职对口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往届生;

  (3)汉语授课加试蒙古语文乙的应往届生;

  (4)外语应试语种为日语或俄语的考生。

  3.朝鲜语授课考生统一在乌兰浩特市报名。

  内蒙古高考报名方式

  我区实行网上报名,具体操作按照《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信息采集办法》执行。

  四、报名资格审查

  (一)学籍及连续就读情况审查由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考生,打印《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学籍及连续就读情况审查表》,由就读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学籍及连续就读情况,班主任、学校校长、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别审核签字。

  (二)户籍审查由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负责。截至到2016年9月1日考生户籍变更不足三年的和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的,打印《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户籍审查表》,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逐一审验并出具具体的审核结论。

  (三)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考生,报名时应按要求提供家长从业、居所、纳税或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材料,打印《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考生家长具备条件审查表》,由人社、税务、房产、苏木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单位)出具审核结论。

  (四)各旗县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核对考生本人父母的民族成份,考生本人民族成份与父母双方民族均不符的,打印《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民族成份审查表》,由公安、民委等相关部门出具审核结论。

  (五)报考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简称国家专项计划)、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简称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简称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资格审查暂按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内教办字〔2015〕29号)的相关要求执行。若教育部本年度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有调整,则按新的报考条件执行。

  (六)对需核查学籍及连续就读情况、户籍、家长具备条件和民族成份等情况的考生,其审验资料(包括户口簿原件等)须留旗县招生考试机构备查。此类考生应在报名现场确认前,按要求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协助完成相关核查工作,否则,不予现场确认。

  (七)报名期间,考生报名信息将与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等,下同)学籍注册信息、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注册信息、往年的报名信息等进行校验;报名结束后,考生报名信息将与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保信息、税务部门的纳税信息等进行校验。根据校验情况,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在报名结束后于2016年1月15日前将需要重新核查报名资格的考生数据下发各盟市,各盟市务必于2016年3月15日前上报核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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