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实施细则

时间:2022-11-30 07:15:46 奖学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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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实施细则

  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是我国高等教育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师范生免费教育、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并存,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资料,欢迎阅读。

2017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实施细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及评选标准: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 “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 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现象,未受过学校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坚持锻炼身体,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5、学习成绩优秀,在上学年无课程考试不及格现象,上一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5%;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金额和资助要求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2、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但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学校其它奖助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申报→学院审核、公示→推荐至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预选、提出预选名单→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上报中央主管部门。

  四、奖学金的发放、监督及检查

  1.国家奖学金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到学校后,学校召开颁奖大会,由主管校领导给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发放。奖励情况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各学院及学生工作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评审程序操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防止不正之风。

  3.管理部门及各学院要站在维护国家稳定的高度,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取消

  在评审期间及评定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1、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消费现象,生活奢侈浪费;

  2、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

  3、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受校纪校规处分。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

  1、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必修选修无挂科),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的两个学期分别位于前10%(共获得两次校级三好学生以上),其它方面非常突出的,可以酌情扩展到前20%(含20%),但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共获得两次校级三好学生以上),但均位于前20%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3、以下情况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1)有违纪记录、有不良嗜好;(2)在学生宿舍外租房住宿;(3)每个学期旷课达六次以上(包含六次);(4)从不参加任何集体活动;(5)德育成绩未达到85分。

  4、“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如有出现以下情况,应立刻收回奖学金的发放:

 

  (1)有违纪记录(考试作弊、使用违规电器等违纪行为)、有不良嗜好;(2)无特殊情况,在学生宿舍外租房住宿;(3)每个学期旷课达六次以上(包含六次);(4)从不参加任何集体活动;(5)德育成绩未达到85分。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内无本人所在寝室卫生

  总评不合格记录或本人持有或使用违规电器记录(具体参照《生化学院

  学生文明寝室建设与管理制度(试行)》)、无旷课记录;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考试作弊记录;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至少获得1次校级优秀奖学金、参评学年无挂

  科记录;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6. 考虑到学院名额均衡问题,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不转专业的同学。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院根据当年学校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总人数,将名额近等额分配给各年级。不能多评,也不能少评。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学院通过班主任、班长、贫困生联络员多种渠道宣传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确保所有在校学生人人知晓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时间、条件和评审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人在学院网页“学工在线”下载《生化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附表1),附加证明材料一份(复印件按评审表填写的项目顺序依次装订)交至生化学院学工办,由评审工作委员会评定。(具体参照《生化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十条 评审以年级为单位(专升本同学除外),评审成员包括学院领导、辅导员、学生代表。集体研究确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五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评审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核。

  第六章 材料报送

  第十一条 获奖学生统一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表2),纸质文档一份上交学工办,电子文档文件命名为:班级+姓名。发至shxgb108@163.com邮箱。

  第十二条 注意事项。证明材料中学业成果模块证明材料为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实验项目模块证明材料中,学科竞赛项目为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感恩活动项目志愿者活动、忘年交活动以团委证明为据,义务献血活动以献血者复印件为据,校内义务劳动以学工办、教务办、实验室各部门负责老师证明为据,担任学生干部并作出突出贡献者以班主任证明为据,对组织或社团作出突出贡献者以团委老师证明为据。第七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在国家励志奖学金下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第十五条 学校要定期对受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学校可以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国家奖学金,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如发现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有严重违纪违规,或弄虚作假的,学校将及时上报省教育厅,申请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由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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