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民法总论物权的基本原则的复习笔记

时间:2021-11-12 17:29:34 考研复习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考研民法总论物权的基本原则必备的复习笔记

  1、物权法定原则

考研民法总论物权的基本原则必备的复习笔记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可见我国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物权种类法定。即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如我国的担保物权就只能是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

  (2)物权内容法定。即物权的方式、效力等内容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物权法定,但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物权的法律关系本身完全可以是意定的。

  2、一物一权原则

  (1)一物一权原则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A.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B.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所有权是一种最终支配权,这就要求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是多重所有。但是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

  (2)根据一物一权原则,所有权的行使中必须遵循以下几个规则:

  A.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虽依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

  B.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C.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知道权利状态,维护交易安全。《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赋予公示内容以公信力。《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就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考研民法总论物权的基本原则的复习笔记】相关文章: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04-24

2017考研:法硕民法学复习知识点(46)11-22

2017考研:法硕民法学复习知识点(47)11-22

2017考研:法硕民法学复习知识点(48)11-23

2017考研:法硕民法学复习知识点(19)11-30

2017考研:法硕民法学复习知识点(21)11-24

2017考研:法硕民法学复习知识点(20)11-28

2017考研:法硕民法学复习知识点(18)12-04

2017考研:法硕民法学复习知识点(49)11-23

2017考研:法硕民法学复习知识点(5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