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丹麦签证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1-11-22 12:03:34 签证办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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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丹麦签证的注意事项

办理丹麦签证的注意事项1

  1.所需时间: 需提前两周申请签证。

  2.要求项目: 照会或公函上应注明访问目的和停留时间。 提供邀请函、电原件(三个月以内的'商务邀请信需传真一份给丹麦驻华使馆)。 持公务、因公普通护照者,如停留不超过三个月,需填写黄色签证申请表两张,交两张照片;如停留超过三个月,需填写粉色签证申请表三张,交三张(持外交护照或由外交部代理申请签证者免填签证申请表,免交照片)。 用英文打字填写名单表两份。

  3.签证情况: 丹方根据我照会或公函要求发经相应有效期和停留期的一次入境签证。 凡经丹前往第三国者,持联程机票,不出机场且停留不超过六小时,可免办签证。否则办过境签证。丹方仅发给停留二十四小时的过境签证,如申请人停留超过二十四小时,则需办理入境签证。

办理丹麦签证的注意事项2

  除签证上特别注明外,持有由任何一个申根国签发的申根签证可以在申根区域内自由地流动;申根国包括下述 15个国家:奥地利, 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意大利,卢森堡,挪威,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签证的最长停留期为90天。根据申根规定,签证应由申请者向申根区主要目的国的使馆或领事馆申请,如果将前往众多申根国,且在每个国家停留时间均等,应向第一入境国的使馆/领事馆申请签证,丹麦使馆同样受理冰岛签证的申请。 签证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09:00-11:00,丹麦和中国假日除外。

  地址:北京朝阳区三里屯东五街1号,邮编:100600

  电话:+86(10)8532 9900

  传真:+86(10)8532 9936

  Website:

  E-mail:bjsamb@um.dk

  申请申根签证的相关规定

  根据如何处理个人信息资料的丹方法令,丹麦政府有责任向您通报,即在处理您的签证申请时,对所递交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登记归案;您在申请签证时所递交的个人信息将被收录在‘公用电子签证系统’中,公用电子签证系统是由丹麦移民局负责的计算机登录软件,所有递交的相关签证申请的`信息将被记录在这个系统中;针对您在丹麦停驻期间的相关事宜,丹麦外交部(案例调查管理)、警察局(案例调查管理)、以及难民移民种族事务部(投诉受理)等在处理您的问题时,会取得您在公用电子签证系统中登记的资料。其他相关政府机构或组织也能获取他们认为您在丹麦停留期间与之相关的资料。

  根据丹麦外侨法令第40条,无论签证是否获得批准,您有责任提交所有按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否则,会被罚款或简之结果签证被拒签。您有权利要求进入公用电子签证系统中您自己的资料库,具体程序可向丹麦移民局查询,地址:Ryesgade 53, DK-2100 Copenhagen .

  移民机构会要求您以护照做抵押来受理您的申请,根据丹麦外侨法令45a条,您申请时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可能会转给丹麦情报及检察部门,用来评定是否有根据指控您在丹麦或境外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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