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法律论文

时间:2022-11-23 03:10:06 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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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研究生,由于学术研究与实践方面的原因,笔者常常要接触到论文的研究与写作。法律论文范文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律论文范文资料,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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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范文

  法律论文范文精选1

  一、服务定位的转变

  律师的定位决定了律师服务的内容、方式方法和效果,作为企业

  法律顾问,律师应当在身份定位上转变传统,同时服务理念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和企业需求的不同进行转变。

  (一)律师服务身份的转变

  很多律师是因为与企业的老板相熟后担任法律顾问,也有的是经人介绍或自己上门推销而成为企业法律顾问。相对应的,很多律师的定位就产生偏差,有的自然而然成为了企业老板的私人顾问,企业里只认识老板一人,与其他人无任何往来,为企业做的事也都是老板层面的事;有的则成了企业的普通员工,事无巨细参与其中,兢兢业业为企业做了很多事,但往往无法对企业法律工作进行高屋建瓴的规划,在对企业整体服务上体现不了律师应有的价值。

  正因为律师在顾问服务中对自身定位的错误,使法律顾问服务陷入误区,工作偏于某一方面,导致企业对律师顾问工作认识不足,无法感受到律师顾问的服务价值。这也是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续签率不高,企业经常换聘律师的原因。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绝大部分是兼职的,无法也不可能将大部分精力投入某一企业的服务。因此律师应把自己定位为查找问题、解决问题的专家,要在一定高度、广度上为企业进行问诊下药。一般律师应要求企业指定一位业务主管作为企业与律师的联系人,律师经过与业务主管的常态化沟通,融入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去,以此发现企业在生产经营以及企业管理过程存在的问题。律师要凭借专业素养,就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诊断,并提出预防或解决的方案,保证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如此的定位和工作方式,首先有助于提升律师的专业形象和威望,成为企业可以依赖和信赖的专业人士;其次还有助于提升律师工作的效率,律师通过专家式的问诊,企业会整理出各类问题,律师可以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办法。

  (二)律师服务理念的转变

  一直以来,律师在对企业服务时,都以法律“风险”的防范为核心。这种侧重风险防范的法律服务理念,导致律师工作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同时容易使企业家陷入两种误区:一种是谨小慎微,无所作为,企业的手脚被捆绑住。奉行风险管理模式的律师,往往开口闭口一大堆风险,这个“不行”那个“不行”,搞得什么生意都没法做,做了夜里睡不着觉。有老板说,听你们律师的,我生意就不要做了!律师也自嘲“不能做生意”。另一种是好使手段,互相挖坑,交易双方无法实现合作共赢。法律风险管理说到底是希望把风险转嫁对方,把自已风险降到最低。这种思路其实是以邻为壑、把别人当“傻子”的法律服务思路。奉行这种这思维的企业,路肯定走不了太远。①律师的这种思维,已经不能适用这个每天都有无数创新的社会。因为法律有滞后性,而社会的创新等不及法律的变更。现代企业,特别是一些新兴行业的企业,他们的运营模式永远走在法律的前面,并且机会可能稍纵即逝。这类企业需要的是律师评测风险并提出尽量降低风险的解决方案,而不是只谈风险却没有解决办法。

  律师服务理念就要从注重风险的防范向注重提供解决方案转变。现实中,各行各业都在创新发展思路,对经营模式、管理方式进行大胆的探索。而律师如果囿于现有法律的束缚,不能从基本法理判断新事物的合法与否,不能从社会发展的方向预测到法律的发展,也必然被企业摒弃,被社会抛弃。总之,律师在服务企业时,不能一味注重风险防范,而应跟上企业发展的需求,对新的经营模式进行制度的创设,提供解决方案。这一点,律师要从各种法律制度的更迭上得到启发,比如对合同无效认定法律法规的变化,比如对某些行为是否犯罪的变迁。

  二、律师服务模式的创新

  中国的律师服务,大部分还停留在就事论事、事后补救、单打独斗的层面,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也是如此,并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特色鲜明的法律服务模式。这也是制约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对于企业法律顾问来讲,服务模式不同,为企业提供顾问服务的效果也就不同。律师的服务模式创新,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服务类型化

  服务类型化是指对同类型的法律事务总结出一整套的解决方案,

  能普遍地使用,以达到服务的规范化、效率化。类型化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相同的法律事务和相同行业类型企业两个方面。相同的法律事务主要是指普遍存在于企业的公司治理、合同管理、劳动关系和知识产权等事务,律师可以针对该类事务创设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方案,进行模式化的服务。另外可以针对不同的行业,如房地产、建筑施工、金融、制造业等,根据行业固有的特点,学习已有的各种先进管理、经营理念,帮助企业创设制度。类型化的法律服务,不仅有助于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更因为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已经吸收了各类先进的经验和制度,有助于企业的运行模式能紧跟行业的发展步伐,推动企业的发展进步。

  (二)服务定制化

  服务的定制化是指针对企业,根据其实际情况,度身定做适合企业现实要求和发展规划的法律服务内容。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企业,对法律服务的要求是不一样的,甚至同一企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对法律服务的要求也会发生变化。新兴行业的企业,在创业之初,对法律服务的要求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尽量降低风险的情况下,提供一套解决方案。而对一些传统行业的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往往对风险的防控要求更高。

  律师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要提供定制化服务,不仅应当对行业的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深刻的认识,还要求对该企业的历史、管理模式、生产经营方式有深入的调查了解。要根据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发展战略、规划确定不同的法律服务的侧重点和具体内容,以此适用企业的需求,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

  (三)服务的团队化

  现在大部分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还限于单兵作战。单兵作战虽然有工作方式灵活,时间调配及时,反应迅速等优势,但劣势也是显而易见的。单兵作战的劣势主要表现为力量有限、工作效率不高和知识能力的局限。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是专精化,律师业也是如此。由于法律体系的日渐庞大和律师服务范围的扩大,任何一名律师都不可能对所有法律事务都精通,而只能专精于某一二个专业领域。特别是现在企业面临综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需要各个行业领域的知识储备和思维方式,要综合全面地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这是单个律师无法完成的。

  团队化的律师服务模式就是根据被服务企业行业的特点,由对企业经常涉及的不同领域的法律事务有专长的几名律师组建一个团队,律师在各自的专长领域各司其职,而对综合性的法律事务则共同出谋划策。团队化律师法律顾问服务既是一个分工、协助、团结、配合的概念,也是一个领导、服务、组织、知道的概念。②服务的团队化可以避免律师个人知识的局限,可以形成合力,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效率和竞争力。

  三、服务内容的突破与创新

  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的突破与创新主要包括服务内容本身的广度和服务内容的深度两个方面。服务内容的深度与广度决定了律师服务企业的终极目标是什么,是限于为逐一企业解决存在的问题,还是帮组企业建立现代化的管理制度,将法律服务和法律思维植入公司体质,成为公司运行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实现企业的“法治”?显然,企业的需求是后者,律师的服务只有在满足企业的需求后,才能获得认可,取得经济和社会的双重效益。

  服务内容的突破和创新要求律师更主动地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去,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能积极地运用法律思维进行思考,从法律专业角度提出更多的风险防范措施和问题解决方案。服务内容的突破和创新包含了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

  (一) 服务内容广度的创新

  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要在服务内容广度上进行突破,需要把握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服务手段、形式的拓展。除了较常见的为企业起草、审核合同、制定规章制度、提供法律咨询、劳动用工和员工法律培训外,律师还要拓展服务的范围,从企业的设立、治理结构的构建到采购销售、合同管理、对外融资等。服务内容广度的拓展,要求律师的.服务能覆盖企业运行的每一个环节,但这并不是要求律师事事参与其中,而是要求律师参与其中制度的设计和风险评估。

  同时,律师的服务内容要摆脱单纯的法律事务,提供更宽范围的服务。律师可以联合财会、税务、金融、企业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和问题解决方案。

  在对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中,律师还要借助各种形式,提供多样化和常态化的法律服务。比如要定时向企业发布法律服务资讯,收集与企业有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理论动态和司法判例,并由律师结合企业进行点评和提出建议。对企业突发的事件,可以采用发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对企业面临新型的事务,可以主动要求参与其中等。这种体贴入微的常态化服务,能使企业感受到律师的存在,增强企业对律师的依赖和信任,让律师工作深植于企业,成为企业运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 服务内容深度的创新

  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深度主要是指对企业主和工作人员进行法治理念的灌输,使依法经营、依法办事成为每个人的行为准则,推动公司治理的“法治化”。同时还包括律师运用法律制度来构筑企业经营模式,解决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公司治理的法治化是公司运行法治化的基础。公司治理一直是个普遍存在的难题,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大股东治理公司陷入僵局等事件时有发生。律师的服务就要从股东的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着手,构建一套公平合理、高效顺畅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体系。

  律师要通过自身的法律服务,让服务企业的每一个人感受到法律、制度的公平性和严肃性,更要让企业管理人员认识到将法律根植于企业的管理、运行当中,不但能预防风险,降低损失,还能够产生额外的经济效益。律师通过规章制度的制定,把企业的运行纳入到“法治”的轨道。

  律师要善于用法律制度来为企业构筑经营模式,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比如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无法破解的难题,律师就不应当局限于现有的向银行借贷或民间借贷等单一的模式,而是要运用法律制度,同时针对特定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大胆建议采用信托融资、债券融资、私募股权融资和企业拆借等方式。比如对企业设立之初需要融资购买设备,可以根据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甚至对一些在经营中要经常用到大型设备的企业,直接建议将融资租赁作为一项运行模式。

  律师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要通过在服务理念、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上的拓展创新,体现律师不可取代的作用,使律师的顾问工作成为企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使需要律师成为企业的普遍意识。如此,企业可安全持续大发展,律师业务亦可大发展。

  关于法律事务毕业论文2

  关于高校法律事务处理

  论文导读:分工促进了社会各行各业的发展,而分工的结果则必将导致各种行业各种事务的专业化。中国近几年高等学校发展的一个特点是:多所高等学校合并组建新学校,学校规模迅速变大,很多学校经过合并后,动辄变成在校生人数2,3万的大型学校,4,5万的在中国也不罕见,甚至最多的达到7,8万。而作为高校诸多管理事项中的重要一项——法律事务被放权或者分工显得一样迫切。所谓依法治校是指依靠广大师生员工、特别是教师和管理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整合管理资源,处理学校各种公共事务和对外关系,维护学校秩序,保障师生员工权益,整体推进学校事业发展。

  关键词:高等学校,法律事务,依法治校,专业化

  一条小狗咬住斑马的鼻子,不论斑马怎么撞都死死不放;另一个小狗咬住斑马的尾巴不论斑马怎么甩都不放;其他几条小狗开始咬斑马的腿。过了数分钟后,斑马开始踉跄,最终站立不住,猛地倒下了。论文格式。接下来,几条小狗开始享用一匹大斑马。

  这是中央电视台《动物世界》栏目的一组画面。它向我们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小狗们分工合作,产生了巨大的合力,办成了几条狗单独做绝对不可能完成的事:吃掉大斑马。

  这就是分工的力量。其实,分工是当今社会各行各业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分工分化出了越来越多的职业,学术界的学科门类也在不断的分化,派生出越来越多的分支学科。分工促进了社会各行各业的发展,而分工的结果则必将导致各种行业各种事务的专业化。专业化不仅仅意味着更高的生产办事效率,同时专业化还是满足特殊事务需要,提高某些工作信度的重要手段。

  一.高等教育发展大环境

  中国近几年高等学校发展的一个特点是:多所高等学校合并组建新学校,学校规模迅速变大,很多学校经过合并后,动辄变成在校生人数2,3万的大型学校,4,5万的在中国也不罕见,甚至最多的达到7,8万。学校规模的扩大,最直接的问题就是管理事务的增多,尤其是并校初期,由于合并前的各个学校很多都是专业类别差别比较大的学校(如艺术院校,医学院校,财经院校),因此各个学校之间的校园文化,治校理念等差异就会比较大。由此给高校的各项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各种“合并后遗症”相继涌现,有些学校甚至长期深陷这种“后遗症”中。不少学校为此错过了大好的发展时机。

  另外,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许多学校的办学规格不断提升,兄弟院校和对外合作交往日益密切,与之相生的势必就是各项新鲜陌生事务的接踵而来,许多高校都是在毫无经验的情况下摸索着前进的。

  扩招10年来,中国高等教育迅猛发展,在自身规模急剧膨胀的同时,有关高等学校的法律纠纷日渐增多,这些纠纷不仅有常见的诸如学生招生入学、日常管理、学业证书,教师招聘录用,职称晋升等内部法律纠纷,而且还大量的包括与社会在校办产业,基础建设,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外部法律纠纷。这些纠纷的范围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高等学校已不再是以前那种单纯的学术圣地,它在其中扮演着很多种的角色。角色的复杂和多样让最近几年迅猛发展的中国高等教育显得有点疲于奔命,屡屡地被推上被告席,更是让人觉得高校不再是那么高高在上,神圣不可侵犯。

  作为治学育人的地方,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有序运转始终是高校管理工作的基本,然而种种的纠纷势必将扰乱学校的正常运转。可以想象的是,如果一个学校总是被推上被告席,并且总是败诉,这对一个学校的负面影响会有多大?因此,处理好高校的内外部法律纠纷已经成为高校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另外,高校领导如果每件事情都要亲自参与管理或者决策,不但不可能做到,即便做到了也是效率低下,而且对于某些事务而言,还有外行管内行之嫌。因此高校管理中适当的放权或者分工就显得很迫切了。而作为高校诸多管理事项中的重要一项——法律事务被放权或者分工显得一样迫切。而要处理好这些纠纷和其他法律事务,建立专业化的处理机构和运转机制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了。

  二.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

  所谓依法治校是指依靠广大师生员工、特别是教师和管理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整合管理资源,处理学校各种公共事务和对外关系,维护学校秩序,保障师生员工权益,整体推进学校事业发展。由此可见,依法治校强调的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欲实现依法治校的目标,就必须将法律事务当作专业化的事务来做!可以想象的是,在管理学校的过程中,如果管理者没有必备的法律知识,学校也没有完备的规章制度,那么依法治校只能是一句空话。

  三.法律事务多样化呼唤专业化

  高等学校伴随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其所面对的事情也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高等学校不再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只要管理好日常教学,处理好自己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关系就好了,今天的高校它要面对的有学校内部的纠纷:如:1999年田永与北京科技大学就后者不颁发学业证书的诉讼,2004年福州大学研究生诉其“私定”及格线案,2004年闵笛与苏州大学的不录取纠纷等,同样还要面对的是教师不服职称晋升的安排而上诉,不服无端的解聘而上诉。如:2001年大学教师林某诉西北工业大学职称评审案,刘景江教授诉上海大学强制教授退休案。

  不仅如此,高校在校企合作,基础设施建设,物品采购招标等与外部环境打交道时,也面临越来越多的纠纷:如2004年终审的中国人民大学与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的版权纠纷。

  由上可见,高校作为一个教育机构,它要处理的事情已不仅仅局限于教育相关领域,而且还包括社会的其他领域,如:上面提到所述的版权纠纷,合同纠纷等。显然,众多的事务如果没有专人去办理,而仅是从相关部门临时指派人员去办理的话,容易出现互相推脱责任,扯皮的现象。直接的结果就是导致办事效率的低下。低下的效率势必导致高校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时,准备不充足,陷自己于不利的境地。

  四.法律事务复杂化呼唤专业化

  高等学校要面对的法律纠纷,不再是传统的单一的教育事业,仅凭对教育事业熟悉的专教育管理家即可,而是变得复杂化了。近几年来,高等学校面临的这些纠纷,其复杂性已经不仅体现在宽度上,而且还有向深度发展的趋势。如:2003年区先生诉广东财贸管理干部学院案,就是一种典型的因为案件涉及很多种问题而让案件在宽度上显现出复杂性。该案件宽度上的复杂之处在于,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纯粹的学业证书诉讼案件,而是还包含有经济损失赔偿,名誉恢复等诉求,在整个案件过程中集中有3个焦点:发放毕业证书是否属于民事行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为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本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外一种就是深度上的'复杂。如:中国农大与深圳绿鹏公司的纠纷即属此例。此案的焦点涉及到专业技术的认定标准问题,一般的外行人士无法深入到这种纠纷的实质性层面。面对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内行的人参与其中,将会使自己一方变得十分被动。

  如果说复杂化多样性是呼唤高等教育法律事务专业化的客观要求的话,那么法律现象本身的专业性主观上也要求高等学校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处理机构。论文格式。

  我们知道,当今社会是一个讲求专业化的社会。各行各业其专业化程度越高,其工作的不可替代性就越强,也就往往意味着社会会给其更强的职业声望和更高的职业收入,像:医生,工程技术人员等就是典型的专业化程度相当高的职业。而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也是专业化程度相当高的职业。之所以专业化程度高,不仅仅是因为法律学科本身对人的分析,逻辑推理等能力有很高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在法律事务中涉及的往往是人身自由,经济利益甚至生命这些对人而言几乎最重要的东西。关系到切身利益的事情,人们没有理由不让高度专业化的人去做。

  由此可见,法律这门学问本身就是一门很专业化的学问,如果没有系统的专业学习或者训练,全面掌握法律学科的知识和形成一套法律学科独有的思维模式,一般的人是很难胜任法律工作的。

  综上所述,无论主观客观,无论内部外部,都要求高校将法律事务的处理朝专业化方向发展。

  五.法律事务处理专业化的实现形式

  那么,高校法律事务该怎样进行专业化的处理呢?首先应该明确高校法律事务专业化处理的内涵。笔者认为,高校法律事务处理专门化是指高等学校在日常运转中用法律法规的精神作为基本的行事准则,运用专门的法律人员办理与法律相关的事务。

  实际中如何贯彻呢?

  笔者认为,首先要保证法律事务的组织机构专业化。

  可行的做法是在校内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处理机构,名称可以叫做诸如“法律事务办公室”之类的。这个办公室应该是全校法律事务的总体负责机构,它应该具备一定的行政职能。对内应该承担起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等工作和处理学生教师法律问题咨询,学生教师与学校纠纷调解,申诉等事宜,并且还应该负责全校平时的普法宣传工作;对外还应起到“法律顾问”的作用,主要应对学校跟社会其他部门发生的法律纠纷问题,如:纠纷调解的谈判参与者,作为学校法人的代表出席相关的诉讼庭审等。关键的一点是对学校各部门对学生,教师做出的各种处理意见进行“合法审查”,避免学校因为对学生做出不当的处理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甚至官司,从而从源头上减少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纠纷,构造更加和谐的校园。

  人员构成方面,如果有法律院系的学校(其实现在有法律院系的学校占相当大的比例)可以由该院系的专家学者领衔这个法律事务办公室,没有的则可以聘请社会的专职人员来学校主要负责这个工作。论文格式。

  人员知识结构方面,他们应该是熟悉宪法,行政法,教育法,民法等方面的专家学者,这样才能够足以应对各种类型的诉讼。

  另外,这个机构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人员抽调权力,即:当处理一些特定领域的法律事务时,允许该机构抽调该领域的校内学者协同他们工作。所以,应该指定校内各个领域的学者各若干名作为该组织的学术顾问。

  其次要保证组织运转的专业化。

  我们知道,在一个市辖区,区人民法院尽管跟区政府有经费,人员升迁等方面的关联,但是基本上还是自成一体,它有一套有别于其他政府机构和部门的运转规律。使它在执行法律事务时,不受到其他部门的过多干涉。如果说把整个高校看作是一个市辖区的话,那么法律事务办公室就类似于区人民法院,它就是这么一种职能机构:它不受学校中诸如教务处,财务处,宣传部,人事部等部门的制约,是一种与他们平行的机构,但又可以撤销他们对教师和学生做出的不符合依法治校精神的决定。

  总之,基本目标就是:通过专业化的法律组织机构和运转机制,处理好学校的普法用法等法律事务,为高校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钟朋荣,“斑马经济”与“小狗经济”,读者[J],2003(4):50-51.

  [2]何琳,廖东声等.分工与专业化和市场、企业的功能边界——斑马经济与小狗经济的理论背景[J],改革与战略,2004(1):29.

  [3]张文峰.高校依法治校刍议[J],高教探索,2004(1):35.

  [4]北大法意:http://www.lawyee.net[EB/OL] .

  最新法律论文范文3

  黑格尔的法哲学包含了三大部分,即抽象的法、道德、伦理。这三个部分都是特定的法或者权利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自由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加具体、更加丰富。意志自由贯穿着其整个法哲学体系。抽象法阶段只有抽象形式的自由;道德阶段便有了主观的自由;而伦理阶段是抽象法与道德法的真理与统一,也就是说意志自由得到充分而具体的实现的阶段。[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7] 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就是关于人类自由的系统化学说。

  黑格尔认为,法及其法哲学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有自己的特定范畴和完整的体系。这些内容包括:抽象法、道德法、伦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世界历史以及一系列的法律思想。

  另外,黑格尔的法哲学将法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并将法和法律加以区分。实定法是指现实中存在的法,包括习惯法(主观的和偶然的被知道的法)、判例法(法官定法)、引证法(法学家著作)、制定法(立法法)[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218至220],又根据其适用的范围分为国家法(国内法)和国际法。自然法是指应然法或者法的原理,又被成为“哲学上的法”。由于黑格尔着重从哲学的层面研究法,并将他的哲学思想运用于对法的分析,因此他的法哲学研究重点不是放在实然法上,而是放在应然法上。他的法哲学研究更具有思辨性,但又不仅有思辨而不关涉现实的操作。无论从哲学还是法学的角度来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都是具有完整体系的著作。

  二、法哲学与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关系

  首先对黑格尔哲学体系进行如下简单的概括:黑格尔认为世界的本质不是物质而是精神,宇宙万事万物包括自然、社会和思维等都是其表现,因此,他称之为“绝对精神”,绝对精神表现于人类社会而言,称其为“客观精神”、“世界精神”或者“世界理念”。他将其精神哲学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主观精神,分为灵魂、意识、心灵三个环节;第二部分是客观哲学,分为法、道德、伦理;第三个环节是绝对精神,分为艺术、天启宗教、哲学三个环节。他的法哲学又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大部分。事实上《法哲学原理》基本上就是其《哲学全书》中的第三个环节《精神哲学》一书中第二编,论“客观精神” 部分的发展、发挥和补充。[ 贺麟:《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黑格尔哲学是关于“绝对精神”的辩证法哲学,在他看来绝对精神不是一层不变的,而恰恰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其发展正式按照“正”、“反”、“合”三段式进行的。而其法哲学的探究也在逻辑上成为了主观精神(正)、客观精神(反)、到绝对精神(合)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因此,缺少了这个阶段,黑格尔哲学体系就不能完整,而“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 序言],属于精神哲学中的`一部分。

  黑格尔对法的定义的分析

  黑格尔对法的定义是: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同上36页] 他进一步说道: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现实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 同上 10页] 从上面这些论述可得知,要理解他对法所下的定义,需要首先了解理念、意志、自由等概念。

  1、对理念、意志、自由概念的辨析

  黑格尔认为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他认为理念的内容包括概念的所有规定,完全是自身同一,即自己觉得自己,自己展现自己,自己回溯自己。一切存在的东西都无非是理念的外在表现,也就是说,一切定在都是以理念为实体,并受到理念支配的。因此,可以这样理解,“法的概念”、“法律”、“国家”等概念是从现实事物中抽象和概括出来的,它反映现实事物的真实本质,即相当于追问这些概念的理念是什么。法的理念是自由,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认识。那为什么黑格尔会认为法的理念是自由呢?这就必须要追问他对自由的认识了。

  黑格尔的自由观概括起来主要是:

  (1)、自由自己决定自己,但这种自决不是任意的,而是自觉自为地与规律相符。“真正的理性的自由概念便包含着被扬弃了的必然性在自身内”。[ (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 译,商务印书馆,1980:358] 黑格尔还认为相对于真自由还有假自由。假自由又叫任性,是不自觉地被束缚的、主观空想的自由,而真自由只能在必然性中寻找得到。反过来,必然性也是只能建筑在它的自由上面。

  (2)、自由的实现离不开现实。他说:“自由虽然是一个内在的观念,他所用的手段却是外在的和现象的”。[ 王造时,《历史哲学》,三联出版社,1958:58] 他认为人类的发展史就是自由的发展史,是自由进一步在现实中的显现。

  (3)、自由的基础是意志,而意志的本性是自由。黑格尔批判地继承了康德关于法的本质是自由的思想。他不再把法理解为道德律的一种特殊形态,而是把道德看成是法发展的一个阶段——个人内心的法。他认为更高意义上的法是具有普遍性的国家意志。他认为康德理解的法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从而使整个社会得到自由。而他对法的本质,即自由的理解是从理念本身着手,找出人类自由发展的法则,找出自由本身的内在逻辑,使自由符合逻辑的成为全社会要求的自由意志。

  意志是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理论出发点,是客观精神领域内在运动的主体。意志是内容丰富的实体,在自由运动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发挥着自身的主动性。是自由实现其形式必需的外部动力。这就使得自由和法获得了其独特的客观形态。黑格尔说:“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11] 这句话说明了自由与意志的关系。意志是人所特有的一种精神现象,是思维的继续发展;而人的自由就表现在这些欲求能变为现实。黑格尔认为意志分为两种,一种是人真正的意志或理性的意志,另一种是任性,或者称为经验意志。后者是由于受外界影响所产生的偶然的冲突和愿望,不是出于理性的思维,缺乏真实性,不符合意志的概念或本质。而前者真正的意志是自己决定的意志,是建立在对客观事物和自己的需要充分认识基础上的。他认为如果出于任性而产生的意志,对意志来说是不自主的,属于人的本性欲望,也不属于自由的范畴。因此,只有经过了理性思维并达到了自由的意志才是真正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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