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畜产品质量承诺书

时间:2021-11-22 11:25:50 承诺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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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畜产品质量承诺书三篇

  篇一:养殖场畜产品质量承诺书

养殖场畜产品质量承诺书三篇

  为增强养殖场(户)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保障畜禽品质,柳树泉农场畜牧兽医站近日与全场各畜禽规模养殖户签订了《畜禽养殖场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承诺书》。

  《承诺书》明确了畜禽养殖企业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养殖户在饲养过程中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在饲料和饮水中添加禁用、限用添加剂及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同时,要求各养殖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畜禽养殖档案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记录,加强养殖环境污染治理,做好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养殖行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具体如下;

  一、各连队制定规模养殖场户的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养猪户业主为本规模养殖场安全事故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安全事故后的一切责任。

  二、各规模养殖场户要认真排查饲养场险情。在建规模养殖场户要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坚决做到不违章施工。已投产规模养殖场户要加强对投入品的管理严格畜禽疫病的防疫和消毒对用电线路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排除用电安全隐患对引发火灾的因素要及时予以排除清掏沼气池要请专业人员杜绝养殖业主或养殖

  场户员工自行清掏当前要做好防范洪水和因长期降雨引发的地质自然灾害工作对各类畜牧机械要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严格操作规程确保使用安全。切实做到安全事故零发生。

  三、各规模养殖场户对自身的安全负责落实专人抓安全建立兽站作出承诺并签订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业主存档一份交畜牧兽医站。

  兽医站负责人: 养殖户负责任人:

  年月日 年月日

  柳树泉农场兽医站 二0**年一月二十三日

  篇二:养殖场畜产品质量承诺书

  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已知道生产者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对自己所饲养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保证我场饲养和上市的畜禽及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现承诺如下:

  一、按照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建好养殖场,配备必须的生产、防疫设施设备。在畜禽养殖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养殖、逐步实施标准化养殖。所养殖的畜禽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强制免疫。

  二、建立健全畜禽来源、兽药、饲料、防疫、检疫、诊疗、免疫监测、抽样检测、消毒等养殖档案,并如实记录。在牛、猪、羊指定部位加戴耳标。保证做到科学、健康、标准化养殖,为畜禽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

  三、保证在养殖过程中,严格执行兽药用药期、休药期的规定。不在规定的用药期、休药期内屠宰和出售所饲养的畜禽及生鲜乳。坚决做到不滥用抗菌药物、不使用非法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不使用人用药物、不使用过期药物和假劣药物,不使用原料药、不购买和使用无饲料生产许可证号的饲料产品、不购买和使用无生产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四、在养殖畜禽过程中,不购买和使用国家禁止添加的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如:“瘦肉精”、“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等)。不向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禁用物质。保证不向无证的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出售生鲜乳。

  五、保证在畜禽出售时及时向乡镇畜牧兽医站报检,不经检疫不出售畜禽。不出售、不贩卖检疫不合格或病死的畜禽。经检疫不合格或病死的畜禽及时向当地官方兽医报告并在当地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六、积极接受和配合畜牧部门进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监测抽检等工作。

  七、如发现他人在养殖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揭发和举报。

  以上是我所做出的承诺,自愿接受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督,

  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 养殖场、乡镇兽医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各一份。

  养殖场(盖章):

  承诺人:

  地 址:

  电 话:

  二〇**年二月十五日

  篇三:养殖场畜产品质量承诺书

  为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郑重承诺:

  1、本人已知晓《刑法》第141条和条144条的规定:在养殖过程中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国家禁止添加和使用的物质已构成刑事犯罪,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2、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为畜禽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做到依法、规范养殖。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外地调购畜禽严格执行“引前申报、落地报检、隔离观察、加强免疫、承诺经营”的规定,绝不从疫病风险地区调购畜禽。

  3、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时,严格遵守农业部有关公告,绝不使用国家禁止添加的对动物或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

  4、严格执行兽药用药期、休药期规定,不在规定的用药期、休药期内屠宰或出售所饲养的畜禽。

  5、认真履行《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义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所饲养畜禽实施强制免疫,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6、对出售的畜禽按要求申报检疫,不宰杀、不食用、不转运、不出售、不乱弃病死畜禽,并做好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7、认真做好畜禽来源、用药等有关投入品使用记录,建立购销台账。

  8、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抽检等工作,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及时报告。

  9、树立健康养殖理念,认真落实畜禽防检疫各项措施,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如发现他人在养殖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揭发和举报。

  以上是本人所做出的承诺,并保证认真履行,自愿接受监督。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监管部门、承诺单位各执一份。

  监督电话:0827-3369552

  承诺人(签名): 地址:

  企 业(盖章): 电话:

  日 期: 年月日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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