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群防群治工作的一点思考工作心得

时间:2022-04-04 20:35:31 工作心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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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群防群治工作的一点思考工作心得

  在新的形势下,治安防范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挑战和新问题。对违法犯罪活动不仅要依靠政法等专职部门,更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做好警民联动这篇文章,积极探索开展群防群治工作的各种新举措,这是确保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石之一。目前群防群治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有以下几点:

关于加强群防群治工作的一点思考工作心得

  一是少数基层领导对群防群治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基层单位、部门不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存在着重经济建设、重计划生育而轻治安、轻群防群治工作的问题。

  二是群防群治组织亟待完善。主要是镇街专职治安员数量少且不稳定,各治保会治保人员兼职多专职少,企业内部保卫力量薄弱,居民小区治安积极分子未成气候、不能形成邻里守望之势。

  三是群防群治队伍的整体质数仍待提高,队伍结构不够理想,存在年老体弱的情况。

  四是职能部门对群防群治工作监督指导未够力度,日常管理和定期业务培训欠缺。

  对做好新形下群防群治工作要做到“六个新突破”:

  一是在思想认识和领导责任制上要有突破。要真正认识到“保一方平安”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政治责任。搞好群防群治工作必须由政府牵头,制定政策,健全组织,全党动员,全民参与,形成群防群治工作的组织体系。同时,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一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开展群防群治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保一方平安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领导责任制上有新突破,将群防群治工作纳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并将此作为各级各部门年终评先的硬指标,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重要内容,狠抓落实,充分调动全区上下抓此项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要挖掘利用社会治安资源,在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力量基础上有新突破。在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各个部门必须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充分开发利用现有社会治安资源,加强治安力量。小区综治队和各行各业治安队员、保安人员、社区义工队等是一支不可忽视而应该充分利用的社会治安力量,政法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规范管理和协同利用这部分现成的治安力量,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把控制犯罪和各种防范措施贯彻到每个角落。各街、镇要在开展社会“创安”的基础上组织居委会与居委会、小区与小区、巷与巷实行治安联防。同时要突出基层组织建设,建设好党支部、司法所、法庭、社区居委会、安全小区、调解会等基层组织(单位),为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三是要加强警民合作,整合社会治安资源,在专群结合上有新突破。综治办和派出所要监督组织社区民警和综治专干每天有固定时间下社区,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社会动态,检查、指导各社区居委会群防群治工作,将社区内的各类群防群治力量整合起来,开展人口管理、治安巡逻、安全检查、调处民间纠纷、搜集社情信息等工作。同时要抓好警校共建活动,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律知识和群防群治的教育,使广大学生从小就树立起正义感和社会治安责任感,为未来社会的群防群治工作夯实基础。在此基础上要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社区各类信息公布栏的作用,让群众了解所居小区当前社会治安状况,知道公民在社会治安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白社会治安不只是政法机关的事,而是全社会的事,使其自觉投身于群防群治的活动之中去。

  四是要建立激励机制,在调动全民参与上有新突破。要通过设立 “综治目标奖”,开展各种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好居民评选及奖励活动,力争在奖惩机制上有新突破。对评选出的群防群治工作先进镇街、居委会进行奖励,对群防群治工作搞不好的镇、街实行经济处罚、黄牌警告直至一票否决,以推动群防群治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同时,还要注重挑选政治素质高、热爱安全保卫事业的人员(如适龄应征青年和复员退伍军人)进入群防群治队伍中来。对这两方面人员情况,可建立预征青年和复员退伍军人的档案,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入伍前主动参与群防群治工作的可以优先入伍,对复员退伍军人也可让其优先参与群防群治工作,从而为群防群治工作提供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另外要利用正在开展的“四五”普法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大力表彰见义勇为行为,增强群众法制意识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和决心。

  五是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在提高整体素质上有新突破。要加大对群防群治队伍的教育培训力度。在培训时首先要注重提高其政治素质,增强其参与群防群治的积极性。其次要加强业务素质培训,重点学习与群防群治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其依法办事意识。在此基础上要加大擒拿格斗等实战训练力度和专职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使其清楚自己的职责定位以及掌握完成该职责所需的技能和知识等。

  六是要加强专项补贴经费,在经费保障上有新突破。经费问题是制约群防群治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因素。市、区、镇(街道)三级政府都要建立群防群治专项经费,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使之有固定的来源,确保群防群治工作正常开展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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