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谈电子商务与税收工作心得

时间:2022-11-24 06:54:07 工作心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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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谈电子商务与税收工作心得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和分类

议谈电子商务与税收工作心得

  电子商务(e—business,e—commerce e—trade)从英文的字面意思上看,就是利用现代先进的电子技术从事各种商业活动的方式。电子商务的实质应该是一套完整的网络商务经营及管理信息系统。再具体一点,它就是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和网络基础设施,通过一定的协议连接起来的电子网络环境进行各种各样商务活动的方式。这是一个比较严格的定义。说得通俗一点,电子商务一般就是指利用国际互联网进行商务活动的一种方式。例如:网上营销、网上客户服务、以及网上做广告、网上调查等。

  电子商务是internet爆炸式发展的直接产物,是网络技术应用的全新发展方向。internet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也成为电子商务的内在特征,并使得电子商务大大超越了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所具有的价值。它不仅会改变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而且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与结构。

  internet上的电子商务分为三个方面:信息服务、交易和支付。主要内容包括:电子商情广告;电子选购和交易、电子交易凭证的交换;电子支付与结算以及售后的网上服务等。主要交易类型有企业与个人的交易(b to c方式)和企业之间的交易(b to b方式)两种。参与电子商务的实体有四类:顾客(个人消费者或企业集团)、商户(包括销售商、制造商、储运商)、银行(包括发卡行、收单行)及认证中心。

  完整的电子商务包括四个方面的具体应用:市场与售前服务,主要是通过建立主页等手段树立产品的品牌形象;销售活动,如pos机管理、智能目录、安全付款等;客户服务,即完成电子定单及售后服务:电子购物和电子交易。金融行业和零售行业,除了建立网上购买环境,还可以发展一些提供准交易方式的公共贸易网。例如,中国商品交易中心就是一个让买卖双方以会员的方式参加,在网上草签合同的公共贸易网。

  按商业活动运作方式,电子商务可分成完全电子商务和不完全电子商务两类:

  (1)不完全电子商务:即指无法完全依靠电子商务方式实现和完成完整交易过程的交易,它需要依靠一些外部要素,如运输系统等来完成交易。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担任的角色实际上无异于传统的电话、电传等通讯工具,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并不影响传统的税制原则的运用。

  (2)完全电子商务:即可以完全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实现和完成整个交易过程的交易。这种交易不需要交付任何有形物品,购买方式也可通过信用或电子货币形式很轻易的完成支付行为。正是这种无纸化交易行为对于现行税制的基础形成了强大的冲击。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

  1、税收大量流失。

  由于电子商务带给用户更加便捷的交易方式和更加便宜的交易成本,以致电子商务越来越多地被跨国公司所采用。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的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以关税为例,电子商务活动,有些是实行商品通过电子化手段进行交易,这些交易活动由于涉及实物商品跨国界的运动,关税的征收还可以设法实现,但是像另外一些,比如,直接通过网上交易信息化产品(如计算机软件等),这些交易的产品可以直接在网上传输,其费用的支付也可以经由网络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很难进行设卡征税,这使得关税的征收变得非常困难。而且,各国的税收制度千差万别,进行全球化的电子商务也必须在税收制度上获得协调统一的进展。

  2、客户身份和交易地点难以确定。

  (1)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品行为是否应课税以及课税的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但是从技术角度讲,在电子商务中,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国或买方的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的困难。

  (2)在传统征税工作中,某项特定交易的实际发生地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例如,“供应地”原则是各国增值税征收的一个重要原则。而在电子商务的情况下,由于确定交易人所在地、交易所在地变得十分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从而使得在确定应由哪国政府的税务机构向何人征收税款时遇到了一些比较棘手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构难以对交易进行追踪,无法确定交易人所在地、交易发生地,因而给税收工作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

  3、税收部门难以全面准确地获得有关交易信息、证明文件。

  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上的,而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和凭证,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的,而且电子凭证可以轻易的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和线索,无原始凭证可言。电子商务使得传统税收工作所依赖的书面文件销声匿迹,导致税收部门难以全面准确地获得有关交易信息、证明文件。

  4、电子商务将动摇现行的税制要素。

  (1)在纳税义务人方面。国际互联网不仅消除了国家间的界限,而且加大了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身份确认的难度,传统的中介人不存在了,电子商务下的纳税主体呈现多样化、模糊化和边缘化。另外,一些税收通过扣缴义务人征收,但在电子商务中则很难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确定和管理。

  (2)在征税对象方面。电子商务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产品性质,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形式提供的产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劳务还是提供特许权使用产品就很难判定。另外,企业和个人通过电子商务取得的应税所得也很难确定和计算,不能用传统的手段进行征管。考虑到通过电子商务取得的应税所得与普通应税所得应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区分清两种所得也存在着技术性的难题。

  (3)在纳税环节方面。在电子商务中,由于对交易对象不易认定,因而原有的纳税环节难以适用。

  (4)在纳税地点方面。现行税收制度对纳税地点的规定以领土原则和有形原则为本,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和无形化往往使我们无法确定贸易的供应地和消费地,无法判定国际税收中的常设机构概念,无法正确行使税收管辖权问题。要知道,在互联网上,需要很专业的技术才能对交易者和交易的具体情况进行监控。

  (5)在纳税期限方面。现行税法对纳税期限的规定是基于传统商务活动,以传统交付方式规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而对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在线贸易,发生时间难以确认,现行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三、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应税收政策

  1、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税收条款

  。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在制订相关法规时,应考虑到我国电子商务才刚刚起步,本着鼓励、扶持的原则,对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暂采用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譬如可考虑制定一档优惠税率,实行单独核算征收,但必须要求上网企业对通过网络提供的劳务及产品销售同普通的业务区分开来,实行单独核算,否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2、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完善税务登记制度。首先,对办理相关网上域名注册的经济实体应同时办理税务登记,从而及时掌握税源的具体情况。其次,在办理一般经济实体的税务登记的同时,预先对其进行电子商务登记,并通过网络关注其网上的资金流动情况。

  3、加快技术开发,强化征管稽查力度。开发网络相关软件,通过对网上交易的跟踪和统计,自动对其分类、计算,并将税款划解入库。另外,尽快提高征管和稽查技术水平,加强对交易实体具体经济情况的控查,堵住偷税缺口。

  4、完善税收申报和结算方式。互联网的产生使纳税申报电子化成为一种方便、快捷、高效的申报方式,同时也使得纳税申报的方式变得更加多样化。为纳税人创造条件、方便纳税人纳税则是税务机关的责任,因此,税务机关应适时采取多种申报方式(例如利用互联网进行远程申报);在结算形式上,电子商务、网上采购的基本前提是网上支付电子化,即不需要支票,不需要汇票,不需要现金等纸张票据,直接将采购应付款项从企业账号或个人信用卡支付给对方的一种结算支付方式。税务机关可与银行、国库等部门建立网络联接,使纳税人可将税款直接从其银行账户划入国库,减少流通环节,降低税收成本。

  5、促进税收宣传多样化。互联网为税务机关的税收宣传提供了新的方式,税务机关可以在公共信息网建立税收宣传网站,利用互联网的便利向广大纳税人宣传税法,解决纳税人提出的各种问题。同时,可定期、不定期地通过互联网向纳税人的电子信息发送新的政策法规,加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联系和沟通,还可以利用税收网站与纳税人进行直接对话。

  6、加强同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电子商务涉及到电信、信息产业、工商、金融、公安等许多部门,因此对其进行征税,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配合和协作。比如说,企业和个人上网需要通过网络服务商,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这就需要电信部门的有力配合,才能很好地做到对网络服务商的严格管理。又如,与金融系统加强合作,对网上交易的资金流动和企业的收支状况实行必要的监控,从而掌握电子交易的各种情况。再如,可考虑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也作为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一项经营内容,并同税务登记结合起来,达到加强对开展电子商务企业的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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