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者调解之见心得体会

时间:2021-11-14 16:13:54 工作心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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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者调解之见心得体会

  调解是因主体的不同而分为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形式。作为法院等实务部门所指的调解一般是由法官参与并主导或单独或联合其他相关力量如村委会主任、名望老人及党委和政府对社会纠纷进行的调解。我们一般意义指称的司法调解更多的是有法官主导,相关当事人参与的诉前调解、诉中调解为主。调解因为其纠纷解决的柔性,成本的低廉性与结果的可接受性而为司法所当下司法所青睐。调解不仅是一种司法中的策略和纠纷解决技术,更是一种镶嵌在中国传统与文化长廊中的一颗明珠,是屹立和绽放在神州的一颗“东方之花”。找寻和发现深嵌在传统与文化底处的调解不仅有助于更加深刻认识和理解调解制度的意义和使命,更有助于我们认知调解的未来并为国家正式司法制度所借鉴和吸纳。检视调解的前世今生,前因后果不仅是对调解来龙去脉,对调解现状的反思,未来的展望,亦是对自身调解心路历程的回顾与总结。

法院工作者调解之见心得体会

  调解的策略之维。调解是一种司法的技术和裁判的方法。调解作为一种诉讼与裁判过程中的工具理性而被运用。失去了调解,司法是否无法启动和运作?没有了调解手段的运用,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是否无法开展?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但是有了调解技巧和艺术的加盟,法律、裁判和司法都不再那么地冰冷和生硬,而更具人性化。有了调解的润色,司法变得更加柔和。比如兄弟之间因为债务纠纷而闹别扭,显然这种情况下肯定是调解优先,并以调解为主。否则判决不仅不能有效解决问题,还可能埋下兄弟之间不和与仇恨的种子。还有像涉及离婚的婚姻关系的案件更是如此。笔者以前遇到一个离婚案件,女方因为听说丈夫在外面沾花惹草而气急败坏回去与其大吵一架,并因为男方吵架过程中施加暴力而坚决要跟其离婚。显然这种小摩擦在生活中是难免的,但因为这样的一个生活小插曲就离婚不仅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亦是让小孩子最受伤害。后来经过我们三番五次耐心做调解工作,小两口还是重归于好。如果我们懒得去调,而是一判了事不仅让当事人的小孩子无家可归,亦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为作为社会最基本细胞的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所在。显然这个时候调解不仅发挥其技术或工具理性的价值,亦证成了调解存在的必然性与正当性。调解更柔性,更柔和。调解策略的加盟不仅有效避免了僵硬适用法律所导致的机械裁判。调解天然所具有的弹性优势更是弥补了传统诉讼渠道救济当事人权利的不足,犹如为传统司法生命力的延展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调解的谋略之维。调解不仅是一种裁判的技艺补充,在乡土中国,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选择的传统更是源远流长。虽然在急速向现代化前行的中国社会开始褪去人情关系编织的差序格局面容,但在广袤的农村尤其是中西部的农村,调解依然有其有其存在的文化土壤和强大的生命力。在乡土中国建构的人情社会,调解不仅是一种作为诉讼和裁判的司法技艺补充,更是一种隐性的制度化存在。在相当多的农村地区,很多农民在发生纠纷和矛盾之后并不是寻求法律的慰藉和司法的渠道救济。而是找个双方都值得信任的德高望重人士进行说说话与评评理。在乡村中品性高尚有威望的乡绅和村委会主任等人士的裁判公信力可能更胜于法官及司法。调解作为系统的纠纷解决渠道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调解作为一种谋略和文化存在方式已经深深地嵌入了中国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历史脉络中。为何在发生纠纷和矛盾的首要反应是是寻求调解和评评理而非法律的安慰?在乡土社会中,很可能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情,相亲邻里难免发生点小摩擦,为了这种点小事情就上法院,与对方站在对立面,下了原告席、被告席之后他们如何回去面对往后的生活?毕竟乡土化的农村里,圈子很小,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红白喜事都要碰头迎面的。为了以后生活的方便不至于尴尬,通过德高望重人士说说话、评评理,调解化解矛盾是在乡土农村中的最佳选择。不仅是鸡毛蒜皮的小事情大家不愿意撕破脸皮,即使是涉及财产纠纷等重大事项,村民可能也会将调解作为首选。其他不说,起码在纠纷解决成本上,调解远远优于诉讼、司法渠道。农民也不傻,虽然没学过经济学,但他们也清楚不准备大把的钞票,别说想打赢官司,就连法院的门都难以踏进来了。(当然这是旧社会的情形,现在这种局面已经有了根本性的改观,为了方便百姓诉讼,国家还大幅度得下调了法院的诉讼费)因为立案也是要收费的,请专业律师也是花费的等等。案子还没赢,可能家里的一点积蓄都可能花光了。即使赢了官司,也可能是输了钱。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村民选择调解也是无可厚非的。虽然调解的规则和裁判方法与司法不一样,但两者的原理和目的指向还是殊途同归的。都是裁断纠纷,化解矛盾。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看,调解因为其成本的低廉性在广袤的农村其制度竞争力应当要远胜于诉讼或司法的渠道。由此看出,在广袤的农村,调解可能不是简单裁判技术或审判手段的辅助工具而很可能是反客为主,作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或制度渠道。此时调解已经超越了策略之维而上升到谋略之维深嵌在文化深处与历史长廊里。

  调解的战略之维。调解作为一种谋略或制度选择,随着广大农村的急速工业化、城市化,乡土社会差序格局的解体而开始被解构。最典型的明证是按照一国若有10%的人口涉诉,我们可以将其定义为诉讼社会的标准,现在的中国正在因为急速的工业化、城市化而大踏步地迈入诉讼社会。诉讼社会的逼近,法院的诉讼迎来了爆炸性增长。这个过程不仅中国在经历,西方社会亦在其中。在工业化或后工业化时代,调解是一种柔性纠纷解决机制被重新定义和发现。因为我们发现把所有的纠纷和矛盾都推入诉讼轨道不仅是不现实的,亦无法取得足够令人满意的效果。将纠纷和矛盾都推入诉讼轨道显然是有限的司法资源和能力所无法容纳与承载的。另外诉讼因为其剧烈的对抗性而导致在诉后,法律的很多功能无法得到实现乃至于零功能或负功能。而调解很多时候在纠纷解决的方式与方法体系上可能与诉讼是相反的。比如诉讼采取的剧烈的法庭对抗和证据收集,而调解注重当事人的充分参与与平等对话,证据和展示显得不那么重要,而主要是一种内心的妥协与让步。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调解与诉讼有功能互补的隐喻。调解传统的勃兴与复归和>文秘站-您的专属秘书!<被国际社会的重视显然是因为调解昭示着司法有激烈对抗向合作型司法、恢复性司法的路径转型。调解视野下的纠纷解决与矛盾化解与柔和的,合作的。调解因为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的充分参与和意思自治而更富弹性,有更多回旋的空间和余地。这种可伸缩性的谈判与协商在司法者的主导下不仅有助于化干戈为玉帛,更能为司法权威的尊重与认可添色。因为当事人的心悦诚服和内心接纳显然比一判了事的裁判更容易被社会所尊重和认可。调解的这种修复功能有利于重塑司法自身的权威与公信。在刑事审判领域,合作型司法、恢复性司法是目前刑事法领域的重要转向。而调解所体现出来的参与性、合作性有助于消除诉讼所带来的>刑法零功能和负功能影响。同样是犯罪行为,可能在双方当事人采取合作的态度,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换得被害人的谅解不仅通过物质弥补安慰了被害人的心灵,更让被告人看到了生的希望和早日出狱回归社会的可能。显然这种合作型的调解是优于司法裁判。迎接诉讼社会的到来,调解作为弥补传统司法的不足不仅是一种策略选择,更是与裁判或判决相并驾齐驱的纠纷解决替代机制和战略。调解视角的中国司法进路是中国为对抗性司法向合作型司法、恢复性司法向国际社会的经验萃取与智慧贡献。即在工业化时代,诉讼时代调解依然不会因为诉讼的侵入而消逝,而是作为一种与诉讼互不功能的战略共同打理现代人的纠纷与生活,促使矛盾得到及时、高效化解。调解因为成本的低廉性、主体的参与合作性及结果的可接受性等诉讼所天然无法具备的优势而作为一种社会纠纷解决的重要战略选择,调解因为更有助于案结事了,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作为一种制度所被认可、重视、接纳和延续。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视野下与诉讼并驾齐驱的纠纷化解的制度渠道与战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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