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解读

时间:2018-05-08 16:54:51 经济法 我要投稿

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解读

  2017年初级职称备考征程已经开启,基础阶段是整个学习过程中对知识点掌握的重要阶段,让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考点。

  法律关系内容: 【权利和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

  有权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行为权)、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

  种行为(请求权)和一旦被侵犯,有权请求国家予以法律保护(获得法律保护权)。

  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的义务的存在,而任何一方的义务又都是为实

  现他方的.权利而设定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法的冲突解决机制: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特殊情形

  1) 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常、国、制”】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而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 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 【“国找常”】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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