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考政策

时间:2022-04-04 01:20:58 高考信息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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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考政策

  高考政策是现代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运行必须立足于特定的价值基础。高考政策改革的价值理念长期未能准确定位,严重影响高考改革的深入发展。下面是阳光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新疆高考政策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新疆高考政策

  新疆高考政策解读

  2017年新疆普通高考网上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2016年12月10日前结束

  《自治区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下称《规定》)近日公布,要求各地2017年普通高考网上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在2016年12月10日前完成,各地招办自行确定报名开始时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规定》明确,自治区2017年普通高考网上报名统一通过“新疆招生网”进行。

  《规定》明确了新疆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跨地、州、市就学考生及其他等各类考生的报名条件,同时明确七类人员不能报考。了解《规定》详细内容,可登录“新疆招生网”(网址同上)查询。

  《规定》要求各地,要健全报名组织机构,加强网上报名的技术指导、培训和资格审查,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和报名工作责任人“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报名工作的宣传,让考生和家长全面了解报名渠道、流程、资格条件及注意事项;完善和落实高考报名公示制度和信访举报工作,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考生户籍和学籍的'审查,确定专人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学校尤其是民办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等进行重点审查,严防空挂学籍和违规落户行为。

  《规定》强调,各地要加大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假学籍、假户籍等“投机报考”违法违规行为。对于组织或参与“投机报考”活动,以及为伪造中学学学籍档案、空挂学籍等行为提供便利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按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及“投机报考”的违规案件,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经查实的考生,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报名资格并按要求在教育部“阳光高考”网站曝光。

  《规定》指出,未在南疆四地州、国家贫困县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连续三年实质性就读的考生不享受南疆和贫困县的特殊照顾政策。未在对口援疆受援地区报名的考生不享受当地的对口援疆政策。

  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提醒考生:密切关注各地网上报名时间安排,以免错过报名机会;须持二代身份证采集报名信息,并严格按照报名系统规定流程操作,完整、准确、客观、真实填写网上报名信息,仔细核对网上报名信息内容,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确认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认无误后签字;同时务必妥善保管好本人填报信息时使用的用户名和密码,防止他人盗用。

  2017年新疆高考加分政策

  48.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中阶段已经取得以下相关项目奖项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

  49.根据《教育部关于同意上海等4个省(区、市)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备案的通知》(教学函〔2015〕6号)精神,继续保留以下加分项目: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仅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准的名单为准),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2)烈士子女(仅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的名单为准),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回族考生(以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的名单为准),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5)凡参加汉语言统考并报汉语言招生计划或民考汉招生计划的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十一个民族的考生(以下称“民考汉”)(以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的名单为准),在录取时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予以照顾:父母双方均为上述民族者,加50分;父母一方为上述民族者,加10分。

  参加民语言统考并报民语言招生计划的汉族及其他民族(不含对“民考汉”已给予照顾的十一个民族)考生(以下统称“汉考民”),在录取时与“民考汉”考生的'照顾分值一样对待。

  (6)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双语班学生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教双〔2013〕10号)精神,自2015年起,文科综合科目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试的双语文科班考生(模式一)只能填报民语言招生计划的院校志愿;其他双语班考生均可填报双语班招生计划的院校志愿,不可填报汉语言、民语言和民考汉招生计划的院校志愿。

  (7)南疆四地州(指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克孜勒苏州、阿克苏地区)汉语言考生中,对目前未享受民族成份加分的各族考生,给予增加10分;对民考汉、双语班、汉考民考生中父母一方为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十一个民族的考生,调整至增加50分。

  50.以上加分项目,除对民族身份考生报考有关语种及南疆四地州考生的特殊照顾政策外,其它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其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0分。

  5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子女考生(仅以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的名单为准)填报的志愿符合以下条件,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本科和专科提前批次各志愿填报区内高校;

  (2)除本科和专科提前批次以外的其它批次,第一志愿(组)填报区内高校;

  (3)参加自治区单独组织的“三校生”考试,并且填报区内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

  填报区外高校不加分。

  52.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等10厅局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新民发〔2014〕144 号)规定:

  (1)公安部授予一级、二级英雄模范人民警察子女、伤残人民警察本人、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子女第一志愿填报区内高校的,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荣立一等功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新疆警察学院公安类专业时,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3.加分考生必须提供相关成绩和证书的原件,交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并留存备查。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经认真审核、确认、签字并向社会公示(主要渠道是招生网站、新闻媒体、当地中学)后,须填写《加分考生汇总登记表》,并加盖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公章,在规定时间上报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一经上报,不得变动,否则无效。所有加分一律计入高考总成绩。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高考总成绩。

  5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区外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55.在国家确定的二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的人民警察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本人,烈士子女,公安部授予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区内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56.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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