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预案

时间:2022-05-09 17:05:49 灾害防范知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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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预案

  无论是作为国家,还是下属的行政单位都应该制定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下面是阳光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供大家参阅!

关于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预案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本

  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减灾委员会

  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 专家委员会

  国家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国家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民政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中央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中央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 中央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 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3.2.1 合理规划、建设中央和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3.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全国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 加强中央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中央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商务、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中央、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 社会动员

  准备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 科技准备

  3.7.1 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卫星星座、环境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发展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3.7.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中科院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7.4 利用空间与重大灾害国际宪章、联合国灾害管理和天基信息平台等国际合作机制,拓展灾害遥感信息资源渠道,加强国际合作。

  3.7.5 开展国家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国家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3.8 宣传和培训组织

  开展全国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部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海洋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农业部的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测绘地信局的地理信息数据及时向国家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省(区、市)通报。

  4.2 灾情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民政部。民政部接到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4.2.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报告。

  4.2.3 对于干旱灾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国家减灾委领导、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省份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有关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减灾委设定四个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400万人以上。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由国家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国家减灾委主持会商,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省份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国家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公安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总参谋部、武警总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卫生部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民政部视情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国际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外交部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国家减灾委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1.5 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 响应措施

  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国家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及有关受灾省份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或民政部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国务院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民政部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8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2) 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秘书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由国家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省份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民政部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指导受灾省份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省份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国家减灾委秘书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6.4.3 响应措施

  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卫生部指导受灾省份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国家减灾委秘书长。

  6.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 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财政部、民政部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民政部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民政部、财政部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民政部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7.2.3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民政部、财政部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民政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国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民政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 民政部收到受灾省(区、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财政部审核后下达。

  7.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民政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5 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国际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国际间的救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救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国自然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演练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5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国务院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6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民政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8.7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4)充分发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职能作用。(5)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2.1 全省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10人以上;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万人以上;因灾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

  2.2 发生5级以上地震,造成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3000间以上。

  2.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5 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河北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如图1所示),负责研究制定省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省抗灾救灾工作。

  省减灾委主任:主管副省长。

  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民政厅厅长、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副厅长、省水利厅副厅长、省商务厅副厅长、省地震局副局长、省气象局副局长。

  省减灾委成员: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科技厅、省广播电视局、省军区、河北武警总队、省物价局、省供销总社、省环保局、省安监局、省统计局、省林业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粮食局、省民航办、省海洋局、省测绘局、省外办、省科协、省红十字会、河北保监局、石家庄海关、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等部门负责人。

  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

  3.2 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职责

  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其职责是:(1)承担减灾和全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市、县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6)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3 省减灾委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

  省民政厅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核查灾情,及时上报,统一发布灾情;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重大抗灾救灾项目,综合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单位做好抗灾救灾物资运输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监视、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省商务厅负责与国外、境外组织、机构、个人联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际多、双边合作项目。组织跨设区市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省储备商品稳定市场。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灾区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调、帮助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协调落实以工代赈资金。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厅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省交通厅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组织保障灾区应急无线通信所需频率的安全使用。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鼠害、动物疫病、草原火灾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省卫生厅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省科技厅负责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省广电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省军区根据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各地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河北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省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省供销总社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按照调拨命令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省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省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省统计局协助汇总、分析灾情统计数据。

  省林业局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抢险的通信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工作。

  省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粮源安排、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民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救生物资和捐助物资的空中运输及受灾伤病员的紧急转移。

  省海洋局负责组织发布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预警预报。省测绘局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服务和保障。省外办协助做好抗灾救灾的涉外相关工作。省科协协调有关学会的抗灾救灾研究工作。省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现场救护工作。争取国家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的支持,通过国家红十字会向红十字国际组织呼吁有关援助事宜。

  河北保监局负责指导与灾害相关的保险工作。

  石家庄海关负责办理涉外救灾捐赠物资的.通关工作。

  石家庄铁路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省民政厅组织协调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省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省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各地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 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每年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 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4.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各市及灾害多发县(市、区)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4.2.2 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

  4.2.3 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4 灾情发生时,可调用相邻设区市民政部门救灾储备物资。

  4.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2.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 加强省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市建设并管理覆盖市、县两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省和市、县(市、区)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 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3.3 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省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省民政厅及灾害多发市、县(市、区)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 完善《河北省救灾捐赠应急预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 在已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中、小城市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 每年至少组织1次市、县(市、区)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市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及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7.3 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水利厅的汛情预警信息,省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省海洋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省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省农业厅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省测绘局的空间地理信息数据要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通报。

  5.1.2 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作出灾情预警,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设区市通报。

  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省和有关市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城镇、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市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民政部和省政府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民政部门每天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每日10时前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每日12时前报民政部和省政府。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接到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报民政部和省政府。

  5.3.3 灾情核定(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3.4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灾害发生地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县、市、省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Ⅰ级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主管副省长)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Ⅲ级响应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Ⅳ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省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死亡100人以上;b.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c.倒塌房屋7万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a.死亡100人以上;b.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万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省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1.3 应急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主管副省长)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以省政府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2)省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省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4)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通报一次抗灾救灾情况。

  (5)组织开展跨市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

  (6)以省减灾委名义对外通报灾情,呼吁国内、国际救灾援助。

  (7)省民政厅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省减灾委主任和民政部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代省政府起草向国务院申请中央救灾资金的请示。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省财政厅下拨省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省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提出建议,省减灾委主任(主管副省长)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省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b.紧急转移安置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c.倒塌房屋5万间以上7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b.紧急转移安置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万间以上7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立即启动Ⅱ级响应:

  6.2.3 响应措施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省民政厅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省民政厅有关处室(局)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实行联合办公,组成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抗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Ⅱ级响应一经确定,省民政厅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市24小时联通,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省民政厅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省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3)立即开展以下综合协调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市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省民政厅负责同志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区市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省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省财政厅,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省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随时落实省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6)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每2小时与灾区市民政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地县级民政部门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救灾工作专报》,报民政部和省政府,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7)组织救灾捐赠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

  经省政府批准,向全国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向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提出终止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省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b.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c.倒塌房屋3万间以上5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a.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b.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以上5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立即启动Ⅲ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市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2)省民政厅有关处室(局)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省民政厅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市的畅通。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省民政厅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省民政厅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灾害损失较大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赴灾区。

  (5)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区市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省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省财政厅,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省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每4小时与灾区市民政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地县级民政部门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救灾工作专报》,报民政部和省政府,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7)开展救灾捐赠

  每2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必要时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省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6.3.4 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告知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

  6.4 Ⅳ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省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b.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c.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3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境之一:a.造成人员死亡;b.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3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立即启动Ⅳ级响应:

  6.4.3 响应措施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待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同志带队的省民政厅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灾区市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省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省财政厅,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与灾区市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县级民政部门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救灾工作专报》,报民政部和省政府,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

  6.5 信息发布

  6.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6.5.2 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省民政厅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害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民政厅审核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5.3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6.5.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形式。必要时,请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

  6.5.5 各市信息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各市民政部门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情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6.6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参照自然灾害响应等级实行应急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1月、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市民政部门在1月15日、10月15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并附分县(市、区)灾情统计表。

  7.1.2 省民政厅会同市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 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4 根据各市政府向省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省财政厅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一般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1.6 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按要求及时发放到户。

  7.1.7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8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组织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省民政厅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省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民政部和省政府。

  7.2.2 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省民政厅会同市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省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 根据各市政府向省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省财政厅下拨自然灾害灾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5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6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7 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8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2.9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人事厅和省民政厅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省政府。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各级政府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救助行为,提高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赣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赣州市应急物资储备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市范围内的干旱、洪涝、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决定或工作实际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2.1.1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市内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市减灾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市应急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开展工作。

  市减灾委主任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秘书长由市民政局长担任。成员由以下单位负责人组成: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农粮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防震减灾局、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工信委、市外侨办、市文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防办、市教育局、赣州军分区、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红十字会、赣州供电局、南铁赣州车务段、人财保险赣州分公司。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1.2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承担市减灾委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向市减灾委领导报送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减灾委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减灾救灾工作等。市减灾办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1.3 当发生较大、一般级别自然灾害时,市减灾委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较大、一般级别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2.2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2.2.1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情时,根据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组织指挥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减灾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担任,秘书长由市减灾委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减灾委全体委员单位负责人。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 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情况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

  (1)灾情收集评估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和牵头处置灾害的部门。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防震减灾局、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人财保险赣州分公司。

  主要任务: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市减灾委。

  (2)抢险转移安置组

  组长单位:赣州军分区、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

  主要任务:按照统一部署,迅速调集解放军、武警官兵、预备役、公安干警和民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调配救助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安置工作。

  (3)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农粮局、市卫生局、市工信委、市水利局、南铁赣州车务段、赣州供电局。

  主要任务:及时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及时调运粮食、食品、种子、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指挥、调度、监督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优先保证救灾和受灾用户的通信。

  (4)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武警支队。

  主要任务:及时组织调集警力驰援灾区,指导和协同灾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市红十字会。

  主要任务: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6)恢复重建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赣州供电公司、市防震减灾局、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人财保险赣州分公司。

  主要任务: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指导制订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及政策性农房保险理赔方案,协助灾民及时搬入新居。

  (7)救灾捐赠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外侨办、市红十字会、市慈善会。

  主要任务: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接收和分配国内外对我市捐赠款物。

  (8)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和牵头处置灾害的部门。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文广局、市水利局、市防震减灾局、市矿产资源管理局。

  主要任务: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减灾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 县(市、区)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县(市、区)应分别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3‰-5‰的比例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查灾核灾、灾民安置救助、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3.1.2 市财政每年按照规定及我市救灾工作需要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预算。

  3.1.3 县(市、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救灾补助项目,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3.1.4 市、县(市、区)年度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用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3.2 物资准备

  3.2.1 新建市本级标准化的救灾物资储备库,适应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

  县(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物资储备等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灾民生活救助物资发放点。

  各级储备库(点)应储备必要的应急救助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助设备并配备管理人员,落实业务工作经费。

  各地要根据备灾救灾的实际需求和救灾物资的储备特点,充分利用实物储存、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等多种方式,形成规模适当、供应充足的救灾物资储备能力。

  3.2.2 市本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大米和食用油等。救灾帐篷以民政部和省民政厅下放我市管理部分为重点,衣被等以市本级自购为主,保证灾害发生后8小时内运抵灾区。其他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商市财政局组织政府采购,所需经费从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中列支。

  3.2.3 县(市、区)救灾储备物资,除市下放地方管理的救灾帐篷外,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运抵灾害现场。地方采购储备的救灾物资所需经费从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事业费中列支。

  3.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灾害发生时,除请求调拨上级救灾物资外,上级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

  3.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凭省减灾委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经省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门批准执行运送救灾物资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 市、县(市、区)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灾害发生期间,灾害发生地减灾委员会成员应保持每天24小时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在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应采取卫星通信等手段确保信息畅通。

  3.3.3 加强市本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县(市、区)加强救灾信息网络建设,形成市、县(市、区)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县(市、区)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3.4 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加强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工作。

  3.3.5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 救灾装备准备

  3.4.1 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确保各级民政部门及相关单位配备救灾管理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4.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采购、配备救灾越野车、应急通信指挥车、铱星电话、海事卫星电话、北斗导航定位终端、全球定位系统、全球宽频应急通信系统等应急交通和通信装备。

  3.4.3 救灾应急期间,市减灾委和市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民政等涉灾部门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乡(镇)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有自然灾害信息员。

  3.5.2 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援救助应急队伍。积极组建、培训非专业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

  3.5.3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农业、水利、气象、水文、地震、国土、矿产、交通、建设、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4 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6 社会动员准备

  3.6.1 建立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对救灾工作急需而又不便长期储备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厂商的应急供应合作关系,建立应急物资调拨与运输联动机制。

  3.6.2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机制。完善救灾捐赠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

  3.6.3 探索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7.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隐患和减灾需要,通过确认、新建或加固等方式,将辖区防空地下室、学校、体育场、公园绿地和广场等场所,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3.7.2 避难场所应注明进出路口、方位等明显标志,配备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的良好状态,平时应进行相应的避难演练。

  3.8 救灾技术准备

  3.8.1 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支持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和技术支撑系统,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空间技术和互联网、移动通信等高新技术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3.8.2 组织民政、国土、矿产、水利、农业、卫生、林业、地震、气象、水文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按照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我市自然灾害风险图,制订相应技术和管理标准。

  3.9 宣传、培训和演练

  3.9.1 各级政府及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加强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3.9.2 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定期组织避灾、自救和互救知识教育。同时,要开展减灾、救灾进社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3.9.3 市每年有规划地组织1-2次县、乡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及乡(镇)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9.4 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4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监测与报告

  4.1.1 各级气象、水文、国土、矿产、水利、农业、地震、林业等部门是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预报预警机制建设,确保灾害监测与报告及时、准确、畅通。

  4.1.2 各自然灾害监测主要职能部门应结合监测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员提出灾情预警。

  4.1.3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市防震减灾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市矿管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市农粮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应及时向市减灾办及灾害可能发生地通报。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报告灾情预警信息。市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的`报告方式、内容、途径和监督制度,应根据灾害类别不同,按市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水旱灾害见《赣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地震灾害见《赣州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见《赣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森林火灾见《赣州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见《赣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林业生物灾害见《赣州市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4.3 灾情信息管理

  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应灾情监测责任单位在向政府报告灾情的同时,应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由民政部门负责灾情信息的上报与信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口上报。

  4.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4.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及时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市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部门上报,市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市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对于干旱灾害,市、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3.3 灾情分析、评估和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减灾办协调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地震、气象、水文、矿产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水利、气象、水文、矿产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 预警响应

  5.1 预警响应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预警响应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对本行政区域内启动预警响应。

  对可能出现影响多个县(市、区)的自然灾害,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结合有关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决定启动市级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市级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县(市、区)发出市级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市级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级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三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c.全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全市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审定后,由市减灾委主任批准启动Ⅰ级响应。

  6.1.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全市自然灾害救灾减灾工作。

  (1)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成员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及时向市政府、省民政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4)市应急指挥部各有关工作组立即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抢险转移安置组迅速深入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医疗防疫组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保卫组指导和协同灾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后勤保障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市民政局迅速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下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6)救灾捐赠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积极呼吁市外提供援助。

  (7)恢复重建组及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重建尽快实施。

  (8)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6.1.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审定后,由市减灾委主任批准终止Ⅰ级响应。

  6.1.5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为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12人以上20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8人以上10人以下;

  b.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全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全市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市减灾委秘书长审定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6.2.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全市自然灾害救灾减灾工作。

  (1)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组织成员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及时向市政府、省民政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秘书长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4)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开展查灾核灾。抢险转移安置组迅速抢救被困群众,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医疗防疫组迅速抢救伤员,并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保卫组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后勤保障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下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6)救灾捐赠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恢复重建组及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市政、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应急排查、灾害评估、资金申报、工程立项、科学选址、规划设计等,科学有序地快速运行,争取灾后重建尽快实施。

  (8)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6.2.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市减灾委秘书长审定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批准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8人以上12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b.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全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2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1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全市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审定后,由市减灾委秘书长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6.3.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市政府、省民政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市减灾办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市减灾委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督促指导工作。

  (3)根据市领导的指示,市减灾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研究灾情,制定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各项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工作。

  (4)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发运灾区。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应急救灾资金,支持地方安排灾民基本生活。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送安排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

  (5)督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各项灾民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落实好救灾应急救助措施。

  (6)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市内救灾捐赠活动。

  6.3.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审定后,由市减灾委秘书长批准终止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6.4 其他情况

  6.4.1 死亡人口、紧急转移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倒塌民房等指标超过本预案一级应急响应规定的指标数,市政府按规定程序上报省政府启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6.4.2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并参照自然灾害响应等级实行应急响应。

  6.4.3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对局部地区或在敏感时间发生严重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启动预案。

  6.4.4 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发布。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市民政局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每年9月开始,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且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接到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省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7.2.2 市民政局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分别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送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款的请示。

  7.2.3 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拟订资金补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市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7.2.5 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灾情稳定后,县(市、区)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倒塌民房和严重损房台帐,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市民政局根据县(市、区)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及时组织评估小组,采取随机抽样、重灾点调查和电话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倒塌民房和严重损房总体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

  7.3.2 市民政局根据各县(市、区)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各地倒损民房恢复重建。

  7.3.3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等部门采取全面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民政部门。

  7.3.5 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倒塌民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7.3.6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县(市、区)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

  8.5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修订稿)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及时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适时提出修订意见,经市减灾委审定同意后,及时组织修改完善,再报市政府审批。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市减灾委备案。

  8.6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修订稿)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8.7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修订稿)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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