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托书

时间:2022-12-28 16:39:21 委托书 我要投稿

劳动仲裁委托书

  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在现实社会中,我们越来越多的事务会去使用委托书,相信许多人会觉得委托书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仲裁委托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劳动仲裁委托书

劳动仲裁委托书1

____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我因工伤保险待遇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方代理人:__________

  1、姓名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____。

  2、姓名____,__,公司职工,住址__,联系电话____。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写明要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如:代为承认、变更、放弃仲裁请求,代为和解、参加庭审、代收法律文书,代收工伤赔偿款。

  委托人:(手印)

  受委托人:(手印)

  受委托人:(手印)

  年 月 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2

  委托人: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

  代为调查、提供证据;代为出庭;自行和解;接受调解;代为签署有关文书;转委托;提起上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申请执行。

  你委受理____________与我(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在上述授权事项范围内,被授权方通过合法方式代表授权方从事活动的,其法律后果方由授权方承担,否则被授权方任何超越授权事项行事或以不合法的.方式行事的,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被授权方自行承担。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委托人: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

  日期:_______

劳动仲裁委托书3

  委托人: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 劳动争议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调解/仲裁的代理人。代理权限如下:

  (1)一般授权:即有权代为提起申诉,递交证据材料,签收法律文书,参加仲裁活动,xxx等。

  (2)特别授权:除有一般代理权限外,还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反诉和上诉等。

  委托人: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

  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 与我(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月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月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根据《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登记公告》的规定办理向中关村证券清理组申报登记债权的其他事宜。

  (1)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在招标人收到撤销本授权的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协议及合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与委托人关系:

  (2)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申请注册;□注销;□信息变更;□证书挂失;□补办;□更新;□证书与密码信封领取;□其他____________事项(入选项打“√”,不选项打“×” ):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委 托 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受委托人: (签章)

  二○ 年 月 日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注

  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诉讼,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在上述授权事项范围内,被授权方通过合法方式代表授权方从事活动的,其法律后果方由授权方承担,否则被授权方任何超越授权事项行事或以不合法的方式行事的,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被授权方自行承担。

  劳动争议仲裁的授权委托书

劳动仲裁委托书5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

  姓名: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劳动仲裁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接收法律文书,参加庭审、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反驳和辩论。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请求。

  上列受托人的代理期限自本委托书签字之日起至终结之日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6

  委托人(个人或单位):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XXX律师事务所

  职务: 联系电话: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 劳动争议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调解/仲裁的代理人。代理权限如下:

  (1)一般授权:即有权代为提起申诉,递交证据材料,签收法律文书,参加仲裁活动,XXX等。

  (2)特别授权:除有一般代理权限外,还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反诉和上诉等。

  委托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7

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 与我(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代理人:

  (1)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2)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 项:

  一、一般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签仲裁文书)。

  二、特别授权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申请,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等)。

  三、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 (签章)

  受委托人: (签章)

  二○ 年 月 日

  附注: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诉讼,必须有委托人特别授权。

劳动仲裁委托书8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XXX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2)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委托人: (签章)

  本人因工作繁忙,特委托受委托人_________ 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徐州 华昌肥业有限公司的所有业务,_________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和所做的一切决定,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授权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享有和承担。

  (二)代理我方向上述银行领取我方企业网上银行的管理员、操作员证书两码信封。需领取两码的管理员及操作员的相关信息如下: 管理员: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操作员: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

  申诉人在借调之前的工作岗位为批料员,在借调之后的工作岗位是乡镇企业的负责人。xxx厂现在是第二被诉人的下属单位。

  受委托人: (签章)

  年 月 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9

  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的.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_________________为我(单位)的代理人,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委托代理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经常居住地:

  联系电话:

  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如下(请在以下两项中选择其一进行勾选):

  1、一般代理。□

  2、代为接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

  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签署的有关文书我方均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委 托 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10

xx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我因工伤保险待遇诉xxxx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方代理人:(注: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1、姓名xx,男,山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

  2、姓名xx,男,xxxx公司职工,住址xxx,联系电话xxxxxxx。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写明要委托事项和权限):

  如:代为承认、变更、放弃仲裁请求,代为和解、参加庭审、代收法律文书,代收工伤赔偿款。

  委托人:xx(手印)

  受委托人:xx(手印)

  受委托人:xx(手印)

  xxxx 年 x 月 x 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11

  劳动仲裁答辩状

  案号:厦集劳仲案(201)第001号

  答辩人:厦门张三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答辩人就贵委所受理的厦集劳仲案201第001号王某某诉厦门张三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不属于劳动仲裁案件,贵委应当撤销案件或者直接驳回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

  1、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1)被答辩人未在大陆合法就业。被答辩人系台湾同胞,适用我国《就业规定》[1]第四条之规定“我国对台港澳地区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但本案的事实上,被答辩人除了有于20xx年9月20日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的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的《就业证》,且该《就业证》已于20xx年8月31日失效,此外并无其他的就业证,则意味着在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止,被答辩人在大陆的就业状态均属于非法就业,被答辩人并不具有就业的资格。根据《确立通知》[2]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参照适用广东《适用劳动法律指导意见》[3]的十八条及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4]第十五条之规定,均确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则可以确定被答辩人无法与答辩人形成劳动关系,至多就是劳务关系。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争议只能适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我国目前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并没有规定雇主与雇工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未规定雇用单位需要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之规定。

  2、被答辩人并非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第二条之规定,在我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是能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而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更非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围。根据《劳动人事仲裁规则》的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6],仲裁委员会应当以被答辩人未办理《就业证》,非劳动法律关系,非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以受理,撤销案件。

  3、从责任分配的层面看,被答辩人本身对未办理就业证有过错,且积极参与该行为的实施。

  作为答辩人所聘请的高层管理人员被答辩人有使用公章的权限,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为外籍人员办理《就业证》等事宜,有充分的决定权。同时,其本人也是积极地代表了答辩人实施了该侵权行为,不可能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二、被答辩人已在台湾地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与贵委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是冲突矛盾的。

  被答辩人的重复诉讼违背了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被答辩人已经在台湾地区提起了对模得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基于确认劳动关系的给付薪资等劳动诉讼主张。这与贵委所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诉求基础是一致的,但诉求事由却是相矛盾的,诉请事项是一致的。被答辩人在就同一时间的同一事项同时向两个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要求给付薪金及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赔偿是不符合常理及法理的。

  三、答辩人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事项不成立。

  (1)被答辩人的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7]第7条规定的情形。按被答辩人提交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证实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曾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情形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的情形,不能适用该规定。

  (2)“时间段计算”与法律不合。根据《劳动合同法》[8]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自首次用工之日起的一月“宽限期”内该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超一个月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11月的双倍的工资,过一年后视同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并非如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无限期的24个月底支付双倍工资。

  (3)从责任分配角度来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答辩人。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给贵委的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于20xx年9月15日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第一条“乙方的工种岗位为:厂务部经理”,及答辩人提交的通知及呈签(答辩人提交的证据4)证实被答辩人属于“台干”身份的事实,确认被答辩人是答辩人的管理层成员,公章由其管理,其享有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提交的这份书面劳动合同就是证明其有权决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力证。从这个层面来讲,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作为主管人事主管的公司管理层被答辩人的责任,是其处心积地虑“钓鱼式”地将答辩人陷于违法境地。

  (4)程序上,答辩人申请事项已超一年的仲裁时效。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结合本案的事实,被答辩人在其申请事实与理由中陈述其入职时间为20xx年8月1日,而并非20xx年2月1日。自此,答辩人因未与被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而应支付惩罚性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退一步说,按答辩人的逻辑及提供的证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自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点20xx年2月1日的一年内,即至20xx年1月31日止,不管距离其申请立案受理的时点“20xx年1月4日”还是贵委所受理的时点“20xx年3月9日”,都已经远超过1年得仲裁时效。且如前述,作为答辩人所雇请的管理人员积极地参与了该行为的实施,是不可能不知道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的。

  (5)结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被答辩人所要求的“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不应得到支持。

  2、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240000元不应当得到支持。

  (1)被答辩人的应享有的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仅为6个月,而非24个月。根据《医疗期规定》[9]第3条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根据《贯彻通知》[10]的第2条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具体延长的幅度,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根据上述法规之规定,并结合事实,被答辩人实际在答辩人的工作年限为6年6个月;且其并没有取得有效的延长医疗期的合法手续。所以,被答辩人可以享受的医疗期为6个月。

  (2)被答辩人可得的医疗期的月工资为560元,而非10000元。根据《贯彻意见》[11]第59条之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厦门集美区20xx年至20xx年3月份的最低工资标准700元,则被答辩人所能主张的医疗工资为560元/月(700x80%),而非10000元/月。

  (3)事实上,答辩人已经及时支付了病假工资。因顾念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已工作多年,答辩人已实际按月支付了不低于7000元的基本工资,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4“联络单”中“按相关规定已支付6个月医疗期的病假工资……”证实答辩人已经认可了答辩人支付六个月病假工资的事实。且答辩人也多次派人慰问,且组织了公司里的员工为其募捐了善款。以上事实在证据6“银行账户明细”、证据7支付凭证及支付凭单均有体现。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主张240000元的医疗期工资是毫无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3、答辩人不应当存在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及补偿金的义务。

  (1)如前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对象;仅有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基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补偿金请求权基础。

  (2)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不存在解除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由此可知,主张赔偿金的前提是单位违法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但事实上,被答辩人并未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关系。从证据的证明力看,被答辩人提供证据4“联络单”试图证明答辩人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从其内容看,答辩人仅是咨询其是否如期复职,“若您无法如期复职……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而并非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而事实上,则是被答辩人未能如期复职,而其依法能享有的医疗期已届满,已不能享有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被答辩人并未能如期回单位复职严重影响到了单位的运营。

  (3)退一步讲,若存在劳动关系,仅为事实劳动关系。答辩人解除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被答辩人也不能因此享有赔偿金或补偿金。

  第一,依据文意可知“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提前结束合同,故其中势必存在约定的期限,但是由于被答辩人的原因,导致了其未与答辩人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事实劳动关系,并没有约定明确期限(如前所述,事实上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仅为劳务关系),因此,不适用有关赔偿金的规定。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48条对于赔偿金适用条件说得很清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不适用有关赔偿金的规定。

  第三,对于无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被答辩人已主张二倍工资,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会使被答辩人获得过多非劳动性收入。

  第四,被答辩人至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要求单位在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而不论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因此被答辩人的'请求不当,不应得到支持。

  (4)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12]之规定,“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复函一则明确“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合法终止,不存在“违法解除”的说法;二则明确区分了“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与“新劳动合同期满”的界限。从而否决了被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第5款“劳动合同期满的”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基础。

  综上所述,不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结合事实和法律,被答辩人都没有权利向答辩人请求赔偿金及补偿金。

  4、答辩人不存在支付医疗补助金义务。

  (1)诚如上述,被答辩人已在台湾地区提出的基于患职业病的赔偿诉讼请求与其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补助金的申请事项与是自相矛盾,此处被答辩人是不能自圆其说。

  (2)医疗补助金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医疗期满后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用于继续治疗的医疗补助金。可见,这个医疗补助金的前提:一、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二、劳动者确有需要继续治疗。

  (2)诚如上述,并不存在答辩人并未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而是被答辩人未能如期复职,影响答辩人的公司的运营。退一步说,如前述,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并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法。

  (3)被答辩人并未举证说明其存在继续治疗的需要。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情形并不符合适用《经济补偿办法》[13]的第6条及《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4]第22条规定的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

  5、答辩人并不存在为被答辩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1)诚如上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仅存在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基于劳动关系的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退一步讲,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基于社会保险的唯一性,答辩人不存在为其缴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而被答辩人在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0月1日期间一直由台湾地区公司为其投台湾地区当地的社会保险;而于20xx年10月后,被答辩人自行加保于台湾地区台北县推拿与民俗传统疗法职业工会。意味着在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补缴社会保险的时段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及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的内,被答辩人都有在台湾地区参与保险,答辩人不存在为其缴社会保险的义务,否则存在被答辩人获得额外过多的非劳动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

  一、根据《就业规定》之规定,被答辩人因为未办理有效的就业证,直接导致其在大陆非法就业,与答辩人无法形成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请求未订书面劳动合同可得双倍工资,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工资,医疗补助金,补缴社会保险的诉求基础。

  二、因被答辩人已在台湾提起基于其与在大陆提起的诉请同样时段内其与台湾地区的模得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纠纷的诉讼,有重复诉讼之嫌,妄图获取多重利益。

  三、其所主张的各项申请事项都不得事实和法律支持。因此,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不应当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应当由仲裁庭撤销案件,不予受理。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厦门张三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12

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xx性别:xx民族:xx

  出生年月:xxx工作单位:xx

  职务:xx电话:xx

  与委托人关系:

  (2)姓名:xx性别:xx民族:xx

  出生年月:xxx工作单位:xxx

  职务:xx电话:xx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项:

  一、一般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签仲裁文书)。

  二、特别授权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申请,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等)。

  三、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签章)

  受委托人:(签章)

  xx年xx月xx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13

  委托人: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

  你委受理与我(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代理人:

  (1)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2)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项:

  一、一般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签仲裁文书)。

  二、特别授权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申请,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等)。

  三、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

  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劳动仲裁委托书14

  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____________与我(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 民族: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与委托人关系: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__ 民族: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与委托人关系:__________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签章)

  受委托人:_________(签章)

  阅读全文

劳动仲裁委托书15

  承包单位:__________(甲方)

  劳务单位:__________(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自愿互利、权益平等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

  (三)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

  1.包含:混凝土原材料的清洗、过筛、过磅和上料搅拌,混凝土的装卸运输、浇筑振捣、倒运水泥、搭拆移动临时马道、溜槽的安放及拆除、混凝土泵管的清洗、混凝土的抹平压面、遮盖、保湿养护及测温、配合比、混凝土试块制作等全部工作。同时积极配合水电安装等专业的预留预埋。所有漏撒的混凝土及余浆的清理工作(在混凝土初凝之前清理完毕)。

  2.工程变更和二次施工。

  3.( )元内的工程变更。

  (四)工程价格:

  1.按单项承包

  a.采用地泵混凝土__元/立方。

  b.采用搅拌机混凝土__元/立方。

  2.按建筑面积计算,混凝土合计为__元/m2

  (五)工程工期:

  1.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天(钢筋安装开始,甲乙方签字),主体封顶__________天(均7天每层),乙方应保证正常施工过程中的人员配备(劳务层管理人员),并确保不因农忙、雨天而影响工程进度。如因自身原因完不成工期,拖后1天罚款3000元,提前一天奖励3000元,(在工程结算时扣除或奖励)。办公楼每层施工天数分配木工4天、钢筋工2天、混凝土工1天。

  第二条、合同文件的组成与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由下列各项组成,并依序解释。

  2.1本合同

  2.2协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3工程劳务量清单;

  2.4确定劳务报酬的工程预算书

  2.5图纸;

  2.6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2.7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外的劳务认定。

  第三条、甲方责任

  3.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

  3.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试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3.3负责工程的测量定位,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3.4统筹安排直辖市解决生活临时设施、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3.5提供施工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3.6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3.7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第四条、乙方责任

  4.1对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劳务向甲方负责,全部施工任务必须组织自有力量完成。

  4.2自觉遵受法律、法规及甲方与业主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与监督。与现场其他单位搞好协调配合;

  4.3负责完成施工劳务的有关技术措施的编制,报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4.4交工前把现场整理干净,做好验收准备工作,为验收提供便利条件,参加办理交工验收。

  4.5准时签收甲方传达的各类文件、变更、技术交底的资料,不得拒收。

  第五条、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付款:

  5.1乙方在所承担劳务项目全部完工之日起10天内,提交劳务费结算书。甲方接到乙方结算书后10天内进行审查核定,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5.2基础工程完成付基础总款的__________%(注:基础模板全部拆除并已清理干净),主体封顶付人工费__________ %,手续完善7日内支付。

  第六条、劳务工作质量与验收

  本工程合同质量等级为合格,质量验评单位为:市质监站、检测站、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

  6.1乙方完成约定之劳务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发出的书面指令进行劳务作业,加强内部检查工作,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和委托人员以及各级质监部门的检查,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接受甲方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6.2乙方应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特殊工种上岗证,如因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乙方应向甲方付总工程款__________%的违约金,并对各质检部门提出的整改进行返修。如乙方不能及时整改,质量员有权进行处罚(根据情节:500-1000元),处罚后还不整改,将责令停工整顿直至勒令退场,乙方承担停工造成的一切损失。

  6.3甲方每月组织质量联合检查,对乙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按__________%扣除,甲方将责令乙方返修整改,直到满足质量要求,对在施工中建设、监理、监督站单位因质量原因对本工程的罚款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7.1乙方人员进场后必须遵守国家安全规定、安全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工地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确保安全施工,乙方如违章作业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和损失。进入工地系戴安全帽(否则每人次50元罚款),高空作业系紧安全带(否则每人次罚款100元)。

  7.2甲方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监控,发现问题责令乙方进行整改,乙方不能及时整改,安全员有权进行处罚,(不少于200元/次的罚款),处罚者仍不整改将责令其停工整顿,其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机具和材料:

  8.1乙方应遵守和执行甲方材料机具领用制度,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甲方共同清点验收,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机具,乙方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如有丢失损坏,则按市场价赔偿甲方,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

  8.2对甲方提供的'材料,乙方应合理使用,砼用量以甲方预算人员实际计算工程量为准,由于乙方原因增加砼的超耗,砼费用及灰渣外运费用由乙方承担。各层施工缝外观涨模处理,允许发生灰渣量2立方/千平方米,节约奖励乙方200元/立方,超耗扣除乙方400元/立方,所有生产垃圾1车/千平方米(东风单车),超出部分每车按200元予以扣除。

  第九条、紧急补救

  无论工程施工期间或保修期间,在乙方劳务作业范围的任何部分如发生事故或故障及其他事件,甲方代表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修理是保证正常施工或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乙方无力或不及时进行补救工作或修理时,甲方有权安排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为完成此工作或修理而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现场管理:

  10.1乙方有责任对其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和文明礼貌的教育,协助工程承包人搞好现场区的治安工作。

  10.2乙方保证自己队伍没有身份不明人员,保证不发生与现行法律、法规抵触的活动。

  10.3乙方内部如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的,甲方对乙方处以不低于20xx元人民币的罚款,产生的后果由劳务分包人自理。

  10.4乙方之间发生群殴事件的,甲方对乙方处以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理。

  10.5乙方如与工程管理人员及周边居民发生冲突并造成后果,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10.6乙方作业人员均应文明礼貌,着装整洁,共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10.7乙方人员在施工现场外发生的一切事故与甲方无关。

  10.8乙方须提前15天提交材料明细,明细要严谨细化,如有超出实际用量,剩余材料按市场价作为工程款。

  10.9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人必须服从甲方、业主、监理现场人员的管理,在双方意见没有达成共识之前,应服从甲方、监理、业主的安排。对不能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很好配合,屡次出现无理纠纷有情绪的承包人,甲方视情节有权以经济手段对其进行处罚,乙方必须无条件地接受。

  10.10施工中因施工措施的调整或材料运距变化面增加或减少的辅助用工,乙方不再单独计取。

  10.11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所有施工质量,进度问题或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的工期内处理完成,否则甲方将安排他人完成,费用按5倍的标准由乙方承担。

  10.12乙方承担由于自己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赃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在进度付款时扣除)。

  10.13乙方内部原因造成的误工和业主、监理、工程承包人未签字认可的误工,甲方不予承担。

  10.14乙方必须确保工人后勤保障,食堂卫生、宿舍整理、日常卫生清理有专人负责管理,达到甲方规定要求,否则处以50-1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工程例会内容有同等法律效力,为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附则

  12.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_份;

  12.2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分包工程竣工。

  第十三条、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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