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申请书

时间:2023-04-05 07:55:14 申请书 我要投稿

被告申请书

  在法律不断完善的社会中,申请书与我们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申请书是我们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什么样的申请书才是合理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被告申请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被告申请书

被告申请书1

  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按照执照地址完善)

  被申请人:___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按照执照地址完善)

  因贵院受理的______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了有助于贵院查明事实,现申请追加本案涉及的商品供应商做为被告。

  申请请求:

  请求依法追被申请人为共同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月1日,申请人与_____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20xx年度交易及推广协议,双方约定申请人方接获顾客投诉案件时由______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和回复,现原告就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产品起诉要求赔偿。申请人认为自己在与被申请人建立合同关系时已经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对该产品是否违法、是否应当予以赔偿,由商品的'供应商者来面对和处理更为适宜。同时,申请人对追加被申请人做为共同被告,由其参与处理本案已经达成了一致共识,被申请人也愿意参与本案的处理。

  特此申请,请予以准许,并通知被申请人参与诉讼。

此致

  ___市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被告申请书2

  案号:(20xx)宜高民初字第XXX号。

  申请人(原告):XXX,男,苗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高县文江镇得狼村碾子头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联系电话1XXXXXXXX。

  被申请人: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住高县文江镇芙蓉村。

  负责人:XXX,芙蓉村村委会主任,住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桐子树组,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告: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住高县文江镇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XXX,住高县文江镇白庙街道19,联系电话XXXXXXXX

  申请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芙蓉村煤矿拖欠XXX工资纠纷一案的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为本案连带责任人,代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支

  付原告XXX工资20000.00元。

  事实和理由

  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闭时,拖欠申请人工资3万元,后来,经文江镇政府协调,政府出面补发了1万元,为继续追讨企业拖欠的2万元工资,申请人于20xx年11月18日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高县人民法院已受理立案,案号:(20xx)宜高民初字第1575号。按诉讼程序,申请人进行了举证调查,在调查中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据证明芙蓉村煤矿企业法人已经解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故向高县人民法申请追加被告,增加诉讼请求。

  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企业产权所有人。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投资投工,用以矿建矿的方式建设了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芙蓉村村委一直以发包给私人经营的方试经营煤矿。20004年,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曾把芙蓉村煤矿委托、承包给珙县白皎矿业公司经营;芙蓉村村委发包煤矿的收益除了用于村委开支外,还给全村村民分红;20xx年芙蓉村煤矿关闭,政府给煤矿的关闭补偿款,也是划拨给了芙蓉村村委,并且,芙蓉村村委将大部分补偿款以分红的方式分发给了全村村民。以上事实说明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实际企业权产所有人。何开平是芙蓉村村干部,这可能是营业执照上写企业所有人是何开平的原因。

  《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高县腾龙先锋煤矿等六个煤矿的决定》(高府发[20xx]23号)文件,已经公布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于20xx年10月31日关闭,说明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不再依法存在;文江镇人民政府出面冻结了煤矿所有的资金,给职工发放拖欠款,都没有付清,煤矿已经闭坑,煤矿地面设备、设施已经全部拆除,说明芙蓉村煤矿已无财产和经费;煤矿所有管理人员已经解散,煤矿地面所有场所全部荒废,说明芙蓉村煤矿已无组织机构和场所。综上所述,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规定的条件,说明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法人已经解散,企业法人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芙蓉村村委作为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在企业法人已经终止后,没有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属其违法。应当视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被注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的规定,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关闭时未依法进行清算,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作为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实际企业产权所人,就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拖欠款纠纷的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款(“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规定。被告作为企业出资人、实际企业产权所有人、芙蓉村煤矿拖欠款纠纷的当事人,在无偿接受了政府划拨的煤矿关闭补偿款后,应当和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同共承担民事责任,在煤矿没有财产的情况下,依法代芙蓉村煤矿支付2万元工资给申请人(原告)XXX。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原告)提出追加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被告,请予以批准。

  谨呈

  高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1月30 日

被告申请书3

  申请人(原告):邹__,男,汉族,住址:福建省__县__镇__号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市____商贸城有限公司,住址:__市__区___路_号铺

  法定代表人:刘__

  被告:__市__区____商贸城,住址:__市__区___路_号铺

  投资人:黄__

  请求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与被告__市__区____商贸城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348119.20元。

  主要事实和理由:

  被告__市__区____商贸城声称已于____年1月28日将其在____商贸城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与原告签订的《厂房租用协议》转让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承受并以被申请人名义独立经营,但现有证据显示:

  1、被告及被申请人不仅仅没有就转让事宜通知原告,在实际经营中也没有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协议相对人明示;

  2、被告与被申请人是一套人马两个营业执照,依常理原告及其他第三人无法将之区分,也无从在日常商业交往中将其区分;

  3、原告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显示,被告与被申请人也是共同参与了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1〉被告__市__区____商贸城于____年7月17日分别向原告及福建漳平商会就其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发函(见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六、证据九),证明其主观上有侵权故意。两份函的落款尽管为被申请人__市____商贸城有限公司,但所盖印章为“____商贸城行政专用章”,该印章与原告于____年11月22日收到的被告发出的《通知》(见原告提交证据17)所盖印章一致,而此时被告和被申请人尚没有签订《转让协议》,所以该印章属于被告;

  2〉被申请人于____年5月28日、6月9日就其拟采取的侵权行为向原告发函,其资料和被告的.函如出一辙,可见其与被告有共同故意。

  3〉法人是拟制的人格,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地位,依然能够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两者的对外法律行为均需要经过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以及员工的职务行为体现效力。一套人马从事两个主体经营范围和具体事项均无二致的经营行为,实际两个主体已经混同,在相对人无法区分时应连带承担法律职责。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追加被申请人__市____商贸城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之申请,请予批准。

  申请人:邹__

  诉讼代理人:___

  __年__月__日

被告申请书4

XX法院:

  贵院受理的XX诉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某某曾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第三者职责险。本案的'处理与保险公司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请求追加保险公司为本案的被告,请依法准予。

此致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被告申请书5

  申请人:xx,男

  身份证号码:xxx

  住址:xxx。

  被申请人:四川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

  请求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诉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共同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与xx、xx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xx年7月16日以(20xx)温江初字第 号受理。20xx年8月3日,被告刘虎成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向申请人换据,确认借款本金950,000元整,并约定按照月利率2.5%的`标准计息,借款期限为一年,用于被申请人公司流动资金使用,并约定到期无法偿还债务,以被申请人公司财产及股份经营权作为抵押,期间被申请人也以公司账户向申请人偿还利息。债务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拒不偿还。因此,申请人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本金950,000元及利息575,541元(自20xx年8月3日至20xx年7月31日按月息2.5%标准计算),并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

  此 致

  温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被告申请书6

  申请人: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被申请人:

  性别:

  住址: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3月31日

被告申请书7

  新疆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本申请人作为原告诉被告王建仕、精河县宏宇公司、农五师高级中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你院已经受理并定于20xx年1月7日开庭,现被告精河县宏宇公司未承包该工程,被告王建仕未挂靠该公司,故申请人放弃对被告精河县宏宇公司的起诉不要求其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将本案诉讼主体变更为两个即1、被告王建仕;2、被告新疆兵团农五师高级中学,请你院依法裁定核准。

  此致

  申请人(原告):

  年 月 日

被告申请书8

  申请人:,x,x年x月xx日生,汉族,工人,现租房居住,电话:被申请人:,女,x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在x5号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搬出号。

  二、请求依法判令监护人承担侵权期间给申请人造成的房租损失。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急由贵院立案审理。申请人与被告20xx年4月13日离婚,分割财产时被侵占房屋由申请人所有并办理了产权过户,婚生女由被告抚养。20xx年3月3日执行局强制执行之前,被申请人一直随被告在该房屋居住,强制执行之后被申请人依然居住在该房屋,至今拒不迁出。被申请人和本案的`审理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被告申请书9

  申请人:XXX,男,xxxx年08月06日生,回族,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XX镇XX村42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

  负责人: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

  地址:xx省xx市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诉申请人XXX交通肇事附带赔偿一案贵院已受理。xxxx年03月21日,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天,申请人委托朋友将云LXXXXX解放牌4100型货车连同车辆相关证件交给被申请人xx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委托该信息部代为办理落户手续。xxxx年03月22日上午九时许,申请人获悉xx市三通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XXX驾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吴xx死亡。

  申请人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在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办理车辆落户手续期间,事故发生时该肇事车辆由被申请人实际保管和控制,并由申请人xx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驾驶,被申请人xx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应当是本案的实际侵权人,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共同被告,请予批准。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04月11日

被告申请书10

  申请人:张三,男,xx年3月21日出生,住xxx

  被申请人:李四,男,xx年2月10出生,住xxx。身份证号:xxx 电话: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李四为本案被告。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25日,被申请人未经允许违反施工项目工程分包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承包xx工作,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款统一结算。被申请人承包该工程后,本案原告王五诉称其于20xx年7月25日在该工程项目中受伤,而该工程属于李四所承包的项目,王五受雇于李四。而王五只对申请人提起诉讼,我们认为被申请人李四作为王五的雇主,与本案存在着厉害关系,应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贵院通知被申请人参加诉讼。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3月11日

被告申请书11

 申请人:江苏xxxx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南京市白下区常府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向南京xxxx制品有限公司发放借款3500000万元,江苏x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xxxx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申请人依约履行义务,而南京xxxx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另,江苏x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其法定代表人xxx抽逃出资4000多万元的情况说明,xxx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7条的规定,

此致

  申 请 人:

  年 月日

被告申请书12

  申请人:xxx,性别xx,xxxx年xx月x日,x族,住址xxxxxx,

  被申请人:性别,xxxx年x月x日,x族,住址xxxxxxxxxx,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xxx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案中,被申请人与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月x日

被告申请书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132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申请人:XXX,男,1975年08月06日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县人,住云南省巍山县XX镇XX村42号。身份证号532927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申请人:大理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

  负责人: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

  地址:云南省大理市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诉申请人XXX交通肇事附带赔偿一案贵院已受理。20xx年03月21日,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天,申请人委托朋友将云LXXXXX解放牌4100型货车连同车辆相关证件交给被申请人大理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委托该信息部代为办理落户手续。20xx年03月22日上午九时许,申请人获悉大理市三通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XXX驾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吴文凤死亡。

  申请人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在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办理车辆落户手续期间,事故发生时该肇事车辆由被申请人实际保管和控制,并由申请人大理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驾驶,被申请人大理市XX汽车信息服务部应该是本案的实际侵权人,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共同被告,请予批准。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04月11日

被告申请书14

  申请人:xxx,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xxx,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陈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业已(XX)历城民初字第11345号案件受理,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20xx年1月6日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王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exxxx的大货车到申请人处修车。修车过程中王观军倒车过猛致使车板掉落,掉落的车板将本案原告砸伤。两被申请人是本案的实际侵权责任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参加诉讼,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明确法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被告申请书15

  申请人:刘会彬,男,汉族,19xx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xx无极县东侯坊乡东朱村育才东路28号,电话:13131115770。

  被申请人:张兰振,男,汉族,19xx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xx长安区南村镇大丰屯村,住该村。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现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案中,被申请人张兰振作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申请追加其为被告参与诉讼,请予批准。

此致

  xx新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会彬

  20xx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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