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失业保险金领取发放标准,失业保险参保办理条件

时间:2017-03-17 11:53:47 娱乐资讯 我要投稿

2016年广东清远失业保险金领取发放标准,失业保险参保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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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失业保险金领取发放标准
最新消息:社保费率首降 失业保险费率降至2%
失业保险金按清远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清远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清远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失业保险费率降低,由3%降低至2%。
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3、失业保险费率降低不会影响个人福利待遇,还可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延伸阅读】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求职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补助、创业补助、就业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领取丧葬费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使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随着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这也是保证失业人员享受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成果的主要措施。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全国不宜规定统一标准。因此,《社会保险法》将具体发放标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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