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时间:2022-05-09 16:57:15 灾害防范知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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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需要我们制定好完善可行的灾害应急预案。下面是阳光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预防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供大家参阅!

预防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双泉小学防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对雨雪冰冻灾害工作的管理,根据掇刀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一、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防雨雪冰冻天气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元清

  副组长:周银华 黄银菊

  组 员:张晓军 雷 蓉 却 玮 田 鹏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晓军兼任,办公室联系电话:2445845。

  (二)工作职责

  1.加强和市气象部门的`联系,依据气象部门发布的灾害信息,做到早分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处置、有效应对。

  2.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校舍等建筑物的安全隐患排查,预防自然灾害事件的发生。

  3.根据天气预报或遭遇灾害天气,遵照上级指令,宣布进入应急期及发布有关指令,并根据雨雪冰冻天气的破坏程度,果断决定学校是否停课避灾,灾后复课等指令。

  4.根据防雨雪冰冻天气应急预案,研究部署并组织学校开展应急疏散、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

  5.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雨雪冰冻天气灾害情况等事宜。

  6.预警期间坚持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能离岗、脱岗、代岗,通讯工具保持畅通。如遇特殊情况,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老师,接到命令及时到岗。

  7.广泛深入地开展防雨雪冰冻灾害的知识宣传,增强和提高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能力。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防寒、防冻、防病和治安工作,确保学校正常教学及生活秩序。

  8.班主任老师要教育和管理好本班学生,加强安全教育,尤其是上学放学时间和课间的交通安全、午休时间不准追逐打闹,反复进行楼道安全、活动安全、饮食安全等教育。

  9.遭遇一般性雨雪冰冻灾害后,组织人员做好道路清扫、防滑工作;遭遇破坏性雨雪冰冻天气灾害后,保持内部生活物资的供应,解决受灾学生及教职工的吃穿等紧急问题。

  10.搞好善后处理工作,制订灾后重建措施。

  二、应急行动

  (一)遭遇雨雪冰冻天气灾害事件,领导小组立即按此预案开展行动,召集小组成员讨论、研究、部署、指挥抢险救灾工作。根据突发性强降温降雪冰冻灾害的程度,决定是否停课,如何更好地提供师生安全保暖等措施。

  (二)一旦发现其他突发事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三)安排专人负责,切实落实预防雨雪冰冻天气灾害及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

  (四)及时汇总各类灾害信息,向上级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信息。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救灾抢险应急救援的需求。

  (五)恢复重建工作由学校后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需要上级部门援助的,由学校提出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应对气象灾害行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天津市气象条例》、《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市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洪涝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整体合力,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4)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5)专兼结合,社会参与。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为先期处置力量,逐步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应急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设立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应对气象灾害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全市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组织召开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负责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业应急训练、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等。

  2.2 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市指挥部决策命令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为市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提出对策建议;组织修订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召开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管理气象灾害应急专家队伍;总结分析本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并向市指挥部提出对策建议;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全市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2)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气象局提出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和数量,做好应急物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粮油保障供应;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和组织协调我市各相关部门安排各种灾害恢复重建资金,组织协调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加强市场价格监测监督,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灾害期间电力生产和供应,组织电力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对电力设施的抢修和维护,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正常运行;掌握有关应急物资、紧急医药用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状况、生产能力和储备情况,建立相关档案,根据应急需求负责组织企业迅速投入生产。

  (4)市商务委:负责保证灾区猪肉、鸡蛋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会同市农委做好蔬菜供应,加强市场监测,做好市场调控;负责组织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5)市教委: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市中小学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按有关要求做好全市中小学停、复课的组织工作并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

  (6)市建设交通委:负责保障城市供热、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指导受损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修;在危险建筑工地和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置警戒标志,组织排险。

  (7)市市容园林委: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全市性降雪的除雪应对工作,协助指导区县开展区域性降雪的除雪应对工作,监督指导除雪物资、设备、车辆和除雪队伍的落实管理工作;组织对经行政许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进行检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负责组织指导各区县进行行道树的防风修枝,及时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

  (8)市农委:负责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组织好全市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生产,保障市场供应。

  (9)市国资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市管企业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

  (10)市公安局(含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全市高速公路沿线的巡控,负责城区交通疏导,对事故易发、多发路段严密监控;做好运送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车辆秩序维护等工作;做好以防火灭火为主的各项消防保卫工作;负责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承担消防救援任务。

  (11)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灾情核查、评估和上报工作;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指导和协调救灾款物捐赠、转移安置灾民、灾民生活救济、损毁民房重建补助等工作。

  (12)市财政局:负责抢险救灾资金和灾民生产、生活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会同市民政局、市政府应急办做好救灾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向中央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13)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因气象因素可能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指导和部署有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开展危房解危和鉴定工作;组织相关专家赴灾区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指导帮助灾区开展灾后重建。

  (14)市水务局:负责及时提供水文、抗旱监测信息;组织防洪安全检查,组织修订防洪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防汛抢险、防洪调度,编制防汛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加强水利工程调度运行、监测和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因灾损毁水利工程的恢复重建;负责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指导受损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的抢修。

  (15)市卫生局:组织开展对伤病人员的医疗、后续治疗和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6)市气象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测、预警和风险评估;负责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气象灾情和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上报;参加应对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部门联合会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17)市环保局:负责做好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发现污染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消除污染的措施建议。

  (18)市海洋局:负责及时提供因气象因素引发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和预报预测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海洋灾害的预报预警信息。

  (19)市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旅游企业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配合区县人民政府做好旅游景点游客和工作人员的疏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因灾滞留在景区内的人员实施救援工作。

  (20)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因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工作;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因气象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后重建和恢复的协调工作。

  (21)市交通港口局:负责保障城市公交客运的正常运行;负责协调和监督铁路、机场、港口、道路运输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和救灾物资储备计划、统计、报告及运输工作;负责协调铁路、机场、港口、长途客运因灾滞留旅客的生活保障等工作。

  (22)市市政公路局:负责市政道桥、公路设施运行安全工作;按照职责组织清融雪队伍、设备和物资,清除外环线和普通公路积雪;负责监督检查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做好预防气象灾害的物资、机械设备和应急队伍的落实工作。

  (23)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因灾受损的通信设施进行抢修,保障公众通信网络正常运行;指导灾后公众通信网络的恢复重建工作;按照有关发布规定,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利用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4)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按照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统一部署,指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社会播发本级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5)天津海事局:负责天津辖区海上船舶、人员遇险搜救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通过海岸电台等途径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为航海安全提供保障。

  (26)天津警备区: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及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协调驻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27)武警天津市总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灾害发生地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需要,由市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是:对气象灾害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件处置进展。

  2.5 应急专家组

  市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为本市中长期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究、气象灾害应对措施等提供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6 区县应急机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各区县人民政府应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与应对工作。

  2.7 基层应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对工作,并协助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2.8 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

  本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应明确气象灾害应急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气象灾害的应急工作,组建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器材、组织应急训练演练。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

  加强灾害监测网络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和大型活动场所等增设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并与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环保、国土房管、交通港口、铁路、水务、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电力、海洋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会商分析制度和应急联动联防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气象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1)一级预警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霾、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市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组织处置。

  (2)二级预警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

  (3)三级预警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雷电、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

  (4)四级预警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霜冻蓝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3.2.2 预警发布

  (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蓝色、黄色预警信息以及雷电、冰雹灾害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雷电、冰雹预警除外),由气象部门提出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的建议,经市指挥部批准后,由气象部门发布和解除。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2)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委宣传部、市通信管理局积极协同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种媒体应无偿发布预警信息并大力宣传气象防灾减灾应急避险常识。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建设交通、农业、教育、人力社保、旅游等部门,应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村、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设施,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信息传播的及时准确。对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预警调整与解除

  气象部门密切关注气象灾害进展情况,并依据天气形势演变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气象灾害预警发布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气象灾害的等级或强度减弱且危险已经解除时,气象部门应按程序及时解除预警并发布。

  3.2.3 预警准备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气象灾害预报和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受到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事发单位、监测网点和信息员要及时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市和区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气象灾害信息。

  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上述时限要求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

  4.2 先期处置

  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开展防灾、抗灾、救灾行动,确保社会稳定和电力、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市政等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同时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采取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3 响应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1 Ⅰ级响应

  发布一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雷电、冰雹预警除外);气象灾害涉及2个及以上区县且呈现向全市或周边省(区、市)扩散态势,需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急救援行动或需请求国务院支援、协调;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人员特别重大伤亡、经济特别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危害;国务院已经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等,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由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3.2 Ⅱ级响应

  发布二级或三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雷电、冰雹预警和高温、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除外);气象灾害涉及2个及以上区县或超出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市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处置;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经济重大损失或重大危害;国务院已经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等,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由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 Ⅲ级响应

  发布四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高温、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息,雷电、冰雹各级预警信息;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一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大危害;国务院已经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等,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部门自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将应急响应情况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4.4 处置措施

  4.4.1 Ⅰ级响应

  (1)市指挥部总指挥部署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工作。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意见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提出各自防御对策。市指挥部形成应对气象灾害决策建议,上报市人民政府。

  (2)市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启动救援装备、物资,展开抢险救援工作,并由市指挥部负责人分别带领相关部门,赴灾情严重地区指挥防灾救灾工作。

  (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根据各自应对气象灾害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4)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气象灾害发展动态,必要时请求支援。

  (5)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本地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4.2 Ⅱ级响应

  (1)市指挥部根据各成员单位灾害预警及防灾救灾进展情况,研究部署抢险救灾防御重点和对策,上报总指挥,重要情况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2)市指挥部加强统一指挥,派出工作组赶赴重灾区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筹集、调运防灾救灾资金和物资,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

  (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值守,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随时做好增援准备。

  (4)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本地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4.3 Ⅲ级响应

  (1)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研究部署抢险救灾防御重点和对策,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市指挥部做好指挥协调抢险救灾工作的相关准备。

  (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值守,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随时做好增援准备。

  (4)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视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态势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本地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2。

  4.5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积极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6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一般由灾害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救治伤员、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根据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市指挥部视情况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赴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指挥工作。

  4.7 响应调整

  4.7.1 响应升级

  (1)当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升高,或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增加、影响范围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响应等级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提出提升响应等级建议,市指挥部研判决定响应升级,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2)当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靠政府部门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时,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天津警备区、驻津部队、武警天津市总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7.2 响应降级

  当气象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气象灾害影响范围缩小、危害程度减轻,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根据综合分析评估,由启动应急响应命令的领导决定应急响应降级。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调整后应急响应级别采取应急措施。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灾害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灾情广泛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9 新闻报道与公布

  气象灾害的新闻报道与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由市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组织。较大以上气象灾害,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发布信息。一般气象灾害,由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信息公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重大、较大气象灾害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灾情报告、评估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响应结束后,根据情况开展灾情的调查、收集、整理工作,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和分析评估。

  5.2 救济救灾

  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民救助物资储备工作,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3 医疗卫生

  卫生部门做好伤病人员的后续治疗和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4 设施恢复

  电力、交通、建设、水务、通信等有关部门尽快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5 灾害保险

  市和区县建立公共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气象部门主动参与灾害损失评估并科学出具气象灾害受损理赔证明。

  5.6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机制保障

  6.1.1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制度

  市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总结、安排、部署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

  6.1.2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制度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根据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形势,适时召开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

  6.2 应急队伍保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成立各专业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确保重要应急抢险和救援行动的有效实施。

  建立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及时更新和补充技术装备,通过培训和演练等多种方式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防范和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

  学校、医院、车站、港口、机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气象部门要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应急联系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收集、传递灾情信息。

  各街道、乡镇至少明确1名工作人员为气象协理员,各社区和村至少设立1名气象信息员。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要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工作,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6.3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区县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气象灾害防御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并明确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一旦发生气象灾害,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确保气象灾害应对工作顺利进行。

  6.4 物资保障

  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加强并督促有关企业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等的储备,开展物资装备的调查摸底,增加必要的物资装备,配备现场气象应急保障装备,建立物资装备数据库和更新管理制度。

  6.5 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要保证气象灾害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可调度应急通信设施为气象灾害应对工作组织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6 法制保障

  制订和完善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法规、规章,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防御、应急工作。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7.1.1 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气象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和责任意识。

  7.1.2 市有关部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区域的人员进行气象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7.1.3 市教委要将气象灾害应急避险知识纳入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避险知识教育大纲,列入学校教学计划,提高学校及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培训规划,并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应急专业培训。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培训年度计划,组织对本区县、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责任人、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等进行培训。

  7.3 应急演练

  7.3.1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加强气象灾害应急专项演练,专项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

  7.3.2 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本级应急预案或本部门保障预案。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1.1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考评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8.1.2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区县和部门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8.1.3 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8.2 预案管理

  8.2.1 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备案。

  8.2.2 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8.2.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27号)同时废

  预防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范文

  一、预案目的

  为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规范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形成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抗灾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为我学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由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发展理念,发挥气象工作基础性、现实性和前瞻性作用。

  本预案适用于重大气象灾害(含与气象条件相关的公共安全事件,下同)监测、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减灾、救助等应急工作。

  重大气象灾害,指由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暴雪、霜(冰)冻、高温、低温、雷电、冰雹、大雾、干热风、连阴雨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与气象条件相关的有毒大气成分扩散、传染病流行等公共安全事件。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指挥机构与职责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教导主任 成 员:全体老师

  指挥协调全学校的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以及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气象办公室职责

  (1)负责重特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测预警,发布重特大气象灾害的预警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并发布气象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

  (2)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实施重特大气象灾害的减灾措施以及开展气象衍生、次生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

  (3)负责向各有关方面提供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及其发展趋势,为各专项指挥部乃至应急总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

  (4)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学校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汇总,确定灾害的种类、性质、等级,对重特大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5)负责学校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气象灾害信息来源和内容

  (1)来源

  学校教务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信息。

  (2)内容

  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 灾害性天气实况,包括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情况、灾害性天气过程实况以及灾害性天气造成的影响。

  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气象预报服务效益。

  凡符合《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规定报送标准的,应当按其规定报送上述内容。

  四、气象灾害信息审核和报送 (1)学校教务处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重大灾害性天气和重大气象灾害标准的,由学校教务处逐级上报,同时直接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值班室、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2)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采用业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传真、短信等方式传递,并通过电话确认。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24小值班,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五、预警预防行动

  学校教务处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根据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向相关业务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配合准备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学校教务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学校政府将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处理和评估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重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六、 预警级别的确定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程度,分为四级预警。Ⅰ级预警(红色预警信号)、Ⅱ级预警(橙色预警信号)Ⅲ级预警(黄色预警信号)、Ⅳ级预警(蓝色预警信号) 七、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在我学校范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时,学校教务处及时向学校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学校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学校气象办公室向县气象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学校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后,学校教务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响应,其他各部门应当按照学校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立即做好相应的应急启动工作。

  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主管机构归口处理,实现共享。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的各有关单位应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本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终止

  学校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学校气象办公室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决定终止,由学校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发布终止命令,学校气象办公室应当向县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九、应急保障:通信与信息保障

  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开展全学校气象灾害调查评估,摸清全学校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建立各种气象灾害区划数据库,编制全学校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指导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十、应急队伍保障:教师队伍。

  物资保障:学校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经费保障:学校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学校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学校政府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广场、体育馆、学校等建筑相结合建设适合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县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各类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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