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时间:2022-10-29 05:03:58 承诺书 我要投稿

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四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承诺书,承诺书具有完全自愿的特点。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承诺书很难写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4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四篇

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篇1

  本人自愿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现郑重承诺:

  一、本人已阅读并且透彻地理解了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愿意在考试中自觉遵守这些规定,保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考试,如有违反,自愿按《临沂师范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接受处理。

  二、本人坚决遵守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有关规定,不弄虚作假。如有违反,自愿按规定接受处理。

  三、本人坚决服从考场工作人员和监考教师管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诚实守信,不违规,不作弊。

  四、本人报名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如因个人信息错误、失真、缺失造成不良后果,责任由本人承担。

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篇2

  为了在学生们中考风考纪建设,充分发挥高校进行诚信教育的主导作用,响应学院的号召,提高学生们的诚信意识和诚信素质,努力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诚信人才。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此次考试中我们庄严地做出如下承诺:

  一、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考试不违纪、不作弊,不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改动成绩;按时独立完成试卷,不抄袭、剽窃他人试卷。

  二、严格遵守考试考场纪律,不得携带通讯工具、电子辞典及规定以外的文具、资料等参加考试。

  三、凡带有书包、书籍、纸张、文具盒等物品的',都集中存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方,不随身放在座位上。

  四、在考试考场内不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试考场秩序的行为,不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并有抄袭现象的;不抄袭他人答案的。

  五、不交换答案的,不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不将试卷带出考试考场的。

  六、不扰乱考试考场秩序,无理取闹、服从监考员老师安排

  承诺人:xx

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篇3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之一。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应该坚苦自立,忠实不欺,行之以德,诚信做人,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人格。为此,我郑重承诺,在参加国家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教育考试和考查中一定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制定的考场管理规定和考生守则,坚决服从监考老师和工作人员管理;

  二、不请他人或者为他人帮考;

  三、不携带通讯设备等任何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

  四、不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

  五、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考试有关规定。如有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扬州大学考场规则与考试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学生签名:xx

  xx学院xx班

  xx年xx月xx日

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篇4

  我将严格遵守上海海洋大学的考试规定,做到诚信考试,遵守考场纪律,坚决做到如下要求:

  【相关规定详见上海海洋大学学生管理服务手册(二零xx年八月)《上海海洋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有关条例如下:

  第十六条在考试、考查中发生的.以下任一行为,均属违反考场纪律行为。

  (一)考前不服从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入座,且不听劝告;

  (二)违反《上海海洋大学学生考场规则》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本或自带草稿纸、通讯设备(如手机等)、有存储、录音或记忆功能的物品等带入考场且不听劝告;

  (三)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交谈,且不听劝告;

  (四)不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故意拖延时间;

  (五)擅自将考卷带出考场、拒交考卷、撕毁考卷及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在考试、考查、学位论文、科学研宄中发生的以下任一行为,均属作弊行为。

  (一)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

  (二)预置、预留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

  (三)交谈、窥视,抄袭答题纸、书本、笔记、纸条及他人试卷;

  (四)试卷及涉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被他人取走未向监考老师报眚或接受、传递试卷;

  (五)传递或接受纸条等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

  (六)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但不涉及考试内容;

  (七)协同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八)协同交换试卷或答题纸;

  (九)替他人参加考试;

  (十)偷试卷或为偷窃试卷提供方便;

  (十一)主谋并实施互换试卷或答题纸;

  (十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宄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十三)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第十八条在考试、考查、学位论文、科学研究中有以上违反考场纪律行为或作弊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不得参加正常的补考(如涉及学位论文,需重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其中:

  违反第十六条(一)~(五)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违反第十七条(一)~(六)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违反第十七条(七)~(九)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违反第十七条(十)~(十三)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其他违反考场纪律及作弊者,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试考查作弊行为,由监考人员认定,并记录具体情况,整理相关材料署名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学位论文、科学研究作弊行为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后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对作弊行为进行审核。

【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相关文章:

学生考试诚信承诺书12-09

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06-16

学生考试诚信承诺书04-02

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12-30

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分享12-07

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范文11-22

关于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06-10

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合集]10-14

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范文11-06

大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