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档案的范围工作心得

时间:2022-11-23 04:45:02 工作心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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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档案的范围工作心得

  每个法律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范围和对象,这种调整范围和对象的界定越是明确,该法律的实施就越是可行。这也可以说是立法的起点和终点,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也真是因为有了明确的需要依法管理的对象才需要立法,而立法的目的也就在于使受其调整的范围和对象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健康发展。然而,《档案法》自1988年元旦施行以来,对法定档案的范围则始终不够明确,1999年5月修改后的《档案法实施办法》虽然在第二条中规定了确定这一范围档案的主体,但时至今日又过了八年,法定档案的范围仍然没有得到明确界定。这无疑给档案执法带来了不可愈越的影响。为此,笔者以为在此次对《档案法》的修改过程中,进一步明确法定档案的范围应是题中应有之义。为了达到明确法定档案的目的,甚至应当在修改《档案法》的同时,起动修改或制订与之相关的法规和规章的工作。

法定档案的范围工作心得

  一、界定的形式

  1、在《档案法》中明确界定。作为档案工作的根本大法,在对这个问题进行界定时自然不可能相当详细,但在《档案法》的条文里可以通过明确档案所有权来间接地为法定档案作出规定。比如在“档案管理”一章中可以明确各级国家党政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列入依法管理的范围。非国家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中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具体范围由《档案法实施办法》再进行明确,并对这些档案的流向和管理方式(如接收进馆或进行登记监管等)作出规定。甚至还可以在条文中明确授权制订一个专门用以确定法定档案范围的规章。

  2、在《档案法实施办法》中明确界定。在法定档案的范围中最为难以确定的就是非国家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这一部分的范围可以在《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具体明确。《实施办法》应当在明确确定这一范围的主体的同时,再原则列出几个相应的确定角度。

  3、在有关的档案规章和标准中明确界定。《档案法》施行至今20年依法治档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定档案的范围不明确,《档案法》就无法落到实处。而且法定档案的范围如果要依靠诸多的法规、标准串联才能明确的话,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到位。所以作为修改《档案法》的配套工程,我们还应当考虑起草一个由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专门界定法定档案范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档案范围的规定》。

  二、界定的方法

  1、以档案形成者为对象。在明确列入的单位内,较为详细地列出应当纳入法律调整的档案范围。从法定档案范围的角度出发,档案形成者可以分为国家所有和个人所有及多种形式所有制,在这些对象中,凡列入国家所有的比较容易界定。当然这些国有单位保管的档案也并非就全部都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一些不需要进馆保存的档案和档案室经过鉴定后销毁的档案就列外。至于个人和多种形式所有的则可以通过第二种方法来界定。

  2、以档案内容为对象。可以从档案形成的历史时期、档案形成者的特殊地位、档案记载内容的特殊性等等方面,逐一列出。凡此类档案不管其现在保存于何处,都应当纳入法律管辖的范围。

  三、流向的界定

  1、接收进国家档案馆永久保存。这是最为直接有效的手段,长期的档案工作实践也取得了很好的经验。全国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依法加强接收力度,使列入依法管理范围内的档案能适时完整地接收进馆保存。

  2、对法定档案实行登记监管制度。由于档案所有权的多样性,对于有些列入法定管理范围内的档案,要进国家档案馆保管的话,并非通过接收就可以解决的,按现行《档案法》的规定,可以采取代为保管、收购、征购、捐赠等几种方法。在这几种方法中收购、征购涉及的费用比较大,另一方面,档案所有者也不一定愿意,而由于档案所有权的问题,国家档案馆又不能强行为之。那么就应当通过登记监管来解决。一旦登记造册后就不能再任意自行处理。即使在其处分权中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能向境外转让和出卖,如遇特殊原因一定要出卖时只能卖给国家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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