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意见10个必考亮点

时间:2022-12-07 06:17:20 考研资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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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意见10个必考亮点

  民诉意见10个必考亮点

  主讲:向高甲

  1:管辖

  (1)专属管辖

  新增18、不动产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协议管辖(针对合同、财产权益纠纷)

  旧法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新法24、依当事人的管辖协议,在起诉时能够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新增25、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用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依该协议确定管辖。

  (3)合同法定管辖(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新法20、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增22、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形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保护买家)

  【司考样题】甲县居民刘某与乙县大江房地产公司在丙县售房处签订了房屋租赁卖合同,租赁大江公司在丁县住房1套。双方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可以向甲县法院或者丙县法院起诉。后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刘某欲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管辖权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县和丙县法院有管辖权 B.只有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C.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D.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司考样题】甲县的高甲向乙县的高乙购买一台苹果7,约定在丙县交付手机。双方约定若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向甲县或者乙县法院起诉,后来因为手机质量发生纠纷,高甲欲起诉高乙,下列关于本案管辖说法正确的是?

  A.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是唯一的,关于管辖的协议无效,本案只能依据合同的法定管辖

  B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乙县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丙县法院管辖

  C本案如果高甲向甲县法院起诉,甲县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D本案应当由约定的履行地丙县法院管辖

  【司考样题】甲县的高甲向乙县的高乙购买一台苹果7,约定在丙县交付手机。后来因为手机脱销高乙未向高甲交付货物,高甲欲起诉高乙,下列关于本案管辖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应当由乙县法院管辖

  B本案应当由甲县法院管辖

  C本案应当由丙县法院管辖

  D本案可以有乙县或者丙县法院管辖

  【司考样题】甲县的高甲向乙县的高乙购买一台苹果7,约定在丙县交付手机,实际在丁县交付了手机。后来因为在使用中手机质量出现问题,高甲欲起诉高乙,下列关于本案管辖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可以由乙县法院或者丙县法院管辖

  B本案应当由丙县法院管辖

  C本案应当由丁县法院管辖

  D本案可以有乙县或者丁县法院管辖

  2.当事人——当事人的确定

  旧法4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新法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旧法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新法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旧法51、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新法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新增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司考样题】向某育有一子李某(六岁),由于向某在外行为不检点,有一“小三”郑某,儿子李某因父亲有外遇一怒之下打伤郑某,郑某欲起诉,本案当事人表述正确的是?

  A本案李某年幼,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B本案应当以李某为被告

  C本案应当以向某为被告

  D本案应当以李某和向某为共同被告

  3.民事证据

  (1)举证期限

  新增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司考样题】下列关于举证期限说法正确的是?

  A举证期限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但是要经过法院准许

  B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

  C一审案件的举证期限不能少于15天

  D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

  (2)逾期举证

  新增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4.调 解

  (1)调解案件的范围

  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司考样题】下列哪些民事案件法院不予调解?

  A.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B.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

  C.请求确认收养无效的案件 D.选民资格案件

  (2)调解不公开原则

  新增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司考样题】关于公开审判原则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律公开审理

  B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离婚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C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D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3)调解书生效时间特别规定

  新增第一百五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司考样题】甲诉乙损害赔偿一案,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后,拒收调解书的,法院应及时判决

  B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后,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

  C本案调解书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D本案可以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5.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的范围

  新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新增第二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本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司考样题】下列哪种民事诉讼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A.当事人协议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B.起诉时被告被监禁的案件

  C.第三人撤销之诉

  D.共同诉讼案件

  (2)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旧法第一百七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新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3)普通程序向简易程序的转换

  旧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新法第二百六十条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4)简易程序的特点

  第二百六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6.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一审终局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

  一裁终局第二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二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小额案件范围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第二百七十五条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举证期限第二百七十七条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程序转换第二百八十条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第二百八十一条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司考样题】下列关于小额诉讼程序说法正确的是?

  A小额标的案件都是简易程序

  B小额标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

  C小额标的案件诉讼中发现数额不符合小额标准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

  D当事人对适用小额标的案件审理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

  7.公益诉讼

  起诉条件第二百八十四条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法院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起诉主体第二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第二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和解与调解第二百八十九条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撤诉第二百九十条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禁止重复起诉第二百九十一条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考样题】下列关于公益诉讼的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侵害多数人利益的环境污染案件,环保专家有权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B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可以与被告进行和解

  C某工厂排污导致大量农民的鱼中毒,该案受损害的农民无权直接起诉

  D公益诉讼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8执行异议之诉

  异议之诉的程序第三百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异议之诉的条件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当事人的确定第三百零七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九条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普通程序第三百一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证明责任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院裁判结果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异议之诉对执行异议的裁定的效力影响第三百一十四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三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9.第三人撤销之诉

  起诉条件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审判组织第二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撤销之诉的禁止范围第二百九十七条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当事人

  地位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中止执行第二百九十九条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裁判结果第三百条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撤销之诉和再审第三百零一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并入再审中的处理第三百零二条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的关系第三百零三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司考样题】张某和李某因一古董花瓶发生了争议,法院经过审理将该花瓶判给了张某。判决生效后,向某方知自己托李某保管的花瓶已经被张某占有。下列关于本案说法错误的是?

  A如果向某在诉讼中就已经得知该情况,向某可以等判决生效后提起撤销之诉

  B判决生效后,向某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判决的上一级法院起诉

  C针对向某提起的撤销之诉,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D向某提起的撤销之诉,向某为原告,为其保管花瓶的李某为被告

  10.第二审程序

  (1)二审审查范围

  旧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

  新法第三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2)未经一审的新诉求

  旧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新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未经一审的离婚的判决

  旧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新法第三百二十九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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