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时间:2022-12-09 17:29:05 灾害防范知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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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国家气象灾害预案是地区政府和一切机气象灾害预案的总纲。下面是阳光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供大家参阅!

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范围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国家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国务院决定启动相应的国家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台风、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台风暴潮、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冰冻、低温、寒潮,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牧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海上大风灾害的防范和救助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和国家海洋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国家减灾委组织实施。

  2.2 地方应急指挥机制

  对上述各种灾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高温、沙尘暴、雷电、大风、霜冻、大雾、霾等灾害由地方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负责处置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3 监测预警

  3.l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气象卫星工程、水文监测预报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完善国家与地方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电力监管、海洋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国家应急广播系统、卫星专用广播系统、无线电数据系统、专用海洋气象广播短波电台、移动通信群发系统、无线电数据系统、中国气象频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国家应急广播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牧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3 预警准备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向国务院报告。

  4.2 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环境保护部门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海上船舶险情及船舶溢油污染时,交通运输部门启动《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部门启动《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水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时,农业部门启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时,林业、农业部门启动《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当发生沙尘暴灾害时,林业部门启动《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海洋灾害时,海洋部门启动《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管部门启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当气象灾害造成重要工业品保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民政部门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电力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外交、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广电、旅游、法制、保险监管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国务院应急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4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4.1 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防汛部门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预报的风力情况,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危险地带和防风能力不足的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安排其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交通运输、农业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民航部门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农业、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民航部门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 暴雪、低温、冰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雪灾、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渤海、黄海的海冰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海冰灾害预警信息。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民航部门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4 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海浪和海冰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措施,提醒海上作业的船舶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5 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民航、铁道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6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7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8 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民航部门做好雷电防护,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9 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省(区、市)、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国家应急指挥机制终止响应须经国务院同意。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国家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中央财政给予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国务院。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 应急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中央财政对达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中央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相应支持。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与解释。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国务院应急办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Ⅰ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超强台风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2)暴雨: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特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雪天气。

  (4)干旱:5个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2个省(区、市)部分地区或两个大城市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省(区、市)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Ⅱ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2)暴雨: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特大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雪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15毫米以上暴雪天气。

  (4)干旱:3~5个省(区、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省(区、市)部分地区或1个大城市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冰冻:过去48小时3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冰冻天气。

  (6)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气温大幅下降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2摄氏度以下。

  (7)海上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我国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1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8)高温: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出现最高气温达37摄氏度,且有成片40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

  (9)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Ⅲ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2)暴雨: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大暴雨天气,且南方有成片或北方有分散的特大暴雨。

  (3)暴雪: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大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雪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暴雪天气。

  (4)干旱:2个省(区、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气温明显下降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4摄氏度以下。

  (6)海上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我国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9~10级大风天气。

  (7)冰冻:预计未来48小时3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冰冻天气。

  (8)低温:过去72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气温持续偏低。

  (9)高温: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最高气温达37摄氏度,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

  (10)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将出现强沙尘暴天气。

  (11)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浓雾天气。

  (12)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Ⅳ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热带风暴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2)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暴雨天气,且南方有成片或北方有分散的'大暴雨。

  (3)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大雪天气,且有成片暴雪。

  (4)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将出现较明显大风降温天气。

  (5)低温: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出现较常年同期异常偏低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气温持续偏低。

  (6)高温:预计未来48小时4个及以上省(区、市)将出现35摄氏度及以上,且有成片37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

  (7)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将出现沙尘暴天气。

  (8)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大雾天气。

  (9)霾: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霾天气。

  (10)霜冻: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将出现霜冻天气。

  (11)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种灾害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

  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本

  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减灾委员会

  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 专家委员会

  国家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国家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民政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中央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中央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 中央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 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3.2.1 合理规划、建设中央和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3.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全国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 加强中央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中央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商务、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中央、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 社会动员

  准备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 科技准备

  3.7.1 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卫星星座、环境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发展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3.7.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中科院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7.4 利用空间与重大灾害国际宪章、联合国灾害管理和天基信息平台等国际合作机制,拓展灾害遥感信息资源渠道,加强国际合作。

  3.7.5 开展国家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国家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3.8 宣传和培训组织

  开展全国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部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海洋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农业部的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测绘地信局的地理信息数据及时向国家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省(区、市)通报。

  4.2 灾情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民政部。民政部接到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4.2.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报告。

  4.2.3 对于干旱灾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国家减灾委领导、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省份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有关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减灾委设定四个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400万人以上。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由国家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国家减灾委主持会商,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省份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国家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公安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总参谋部、武警总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卫生部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民政部视情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国际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外交部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国家减灾委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1.5 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 响应措施

  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国家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及有关受灾省份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或民政部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国务院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民政部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8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2) 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国家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秘书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由国家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省份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民政部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指导受灾省份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省份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国家减灾委秘书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6.4.3 响应措施

  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卫生部指导受灾省份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国家减灾委秘书长。

  6.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 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财政部、民政部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民政部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民政部、财政部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民政部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7.2.3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民政部、财政部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民政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国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民政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 民政部收到受灾省(区、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财政部审核后下达。

  7.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民政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5 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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