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

时间:2022-12-09 18:28:25 灾害防范知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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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关于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

  低洼地势或者建筑老旧的社区遇到气象灾害时受灾情况会很严重,那么有哪些比较实用的社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呢?下面是阳光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社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供大家参阅!

社区关于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

  东湖街道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兴仁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暴雨、降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雾等气象灾害,以及因气象条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次生灾害应急处置。

  1.3.2 本街道范围内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1.4.2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原则。

  1.4.3 坚持快速响应、协同应对,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1.4.4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气象灾害应急的现代化水平。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东湖街道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主任担任总指挥,街道安监站站长任应急办公室主任、街道安监站成员为成员。街道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街道气象办公室。各村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街道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指挥协调全街道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以及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2.3 应急指挥场所

  在街道气象办公室设立指挥中心,设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救灾等工作的指挥。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街道气象办获取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最新信息及时向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街道气象站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对没有制定预警信号的气象灾害,街道气象站应根据灾害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街道办事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4 预警级别

  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3.4.1在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降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街道气象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基本应急响应

  4.1.1 各村(居、社区)、责任部门应根据启动的气象灾害预警级别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严格按应急工作流程及时将各种气象预警信息提供给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加强应急值守。各成员单位和相应责任单位应按职责和指挥部的要求及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4.1.2 各公共媒体及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广场、车站、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的宣传显示设施管理单位应在接到预警信息后15分钟内通过所拥有的设施向公众发布。

  4.1.3 气象灾情信息实行直报制度。灾情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6小时内上报详细灾情,24小时内上报灾情的调查评估结果。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1.4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4.2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有关部门应进行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街道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调查结果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并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备案。

  5后期处置

  5.1 气象灾害的评估

  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街道办事处、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2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事件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3 气象灾害应急总结与提高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启动应急工作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整个应急过程的经验教训,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上级应急工作领导管理部门,在上级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下进行整改,逐步提高应急工作的水平。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通信保障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省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建立气象部门与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可靠、准确地传递到相关单位和人民群众。

  6.1.2 信息保障

  街道气象办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街道应急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应当立即报送。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街道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各责任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装备的储备、建设和维护保障,确保应急工作所需。各成员单位和部门按照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灾害发生地村(居、社区)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街道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动员机制。

  景德镇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江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景德镇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景德镇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景德镇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景德镇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景德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景德镇范围内暴雨(雪)、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台风、大风、寒潮、低温、冰雹、霜冻、冰冻、低温连阴雨、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按市有关专项预案进行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立即响应,自行启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立即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自行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2 组织体系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台风、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干旱灾害等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台风、暴雨引发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冰冻、低温、寒潮、高温,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市发展改革委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由市减灾委统筹、市民政局实施。

  2.2 地方应急指挥机制

  对上述各种灾害,各级人民政府要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

  雷电、大风、霜冻、大雾、冰雹、连阴雨、霾等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负责处置工作,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

  2.3 部门联动机制

  建立气象部门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建、铁道、水利、农业、卫生、教育、环保、旅游、民航、安全监管、林业、广播电视、保险监管、粮食、电力、通信管理以及军队、武警等部门之间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部门联动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实现气象灾害预警服务与各部门防灾减灾工作的有效衔接,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各单位根据气象防灾减灾工作需要,明确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部门,并确定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或具体管理人员为本部门气象灾害防御联络员。

  ——各单位联络员负责组织本部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接收和气象灾害应急联动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规程;负责收集并向气象部门反馈本部门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本部门防御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信息;协助气象部门在本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协助气象部门开展相关气象灾害调查分析;积极参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以及相关知识培训和专题考察、调研等活动。

  ——气象部门负责向联络员和相关单位发送天气趋势信息;遇突发性、灾害性、转折性天气气候事件,及时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预警解除信息,以及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影响评估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征求各部门对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影响评估调查等。

  ——气象部门负责建立联络员定期会晤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总结、交流上年度各部门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经验和体会;总结、交流各部门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的使用情况、应用效益,以及对改进监测预报预警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气象部门通报本年度气象灾害趋势预测;交流本年度各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打算;其他有关气象灾害防御联络工作事项。

  ——气象部门负责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多部门联合会商和新闻发布会制度。预计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将影响我市,可能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一定影响时,气象部门应根据可能产生影响的行业情况,联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防御会商,必要时将会商情况报送市政府。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需要社会公众知晓的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可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及时发布,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或避免气象灾害损失。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需要,各单位应加强信息共享,按照相互合作、共同促进原则,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预报预警,积极开展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影响成因分析和防御对策联合研究。

  3 监测预警

  3.l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气象灾害应急监测系统建设,健全应急监测和气象灾害信息报告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设施,整合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新一代天气雷达、气象卫星、水文监测预报等建设,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区域气象观测站、雷电监测站、水汽观测站等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站网,健全天基、空基、地基同步立体气象监测系统,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通报制度和报送流程,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通过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部门联动机制,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建、铁路、水务、农业、卫生、教育、地震、旅游、民航、安全监管、林业、文广、电力、粮食、通信管理以及军队、武警等相关部门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域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各级广播、电视、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要采取增播、插播、群发等方式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部门联动机制,利用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建设,逐步在学校、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牧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并加快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显示系统,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显示塔或电子显示牌等装置,有效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3 预警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协调机构报告。各行政区域、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4.2 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立即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依据《景德镇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景德镇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景德镇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造成水上船舶险情及船舶溢油污染时,交通运输部门依据《景德镇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部门依据《景德镇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水务、城建部门依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时,农业部门依据《景德镇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林业部门依据《景德镇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引发江河湖泊灾害时,海事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景德镇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造成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当气象灾害造成重要工业品保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民政部门依据《景德镇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铁路、水务、商务、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通信、教育、科技、城建、广电、旅游、法制、保险监管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在地方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通过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部门联动机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4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4.1 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风力预报情况,与有关地方政府共同做好危险地带和防风能力不足的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安排其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城建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交通运输、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通知,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督促船主采取措施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通知水上、水下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民航部门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林业部门密切关注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旅游部门对景点的旅游活动提出预警,必要时关闭景点,或停运观光览车,以确保安全。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通过绿色通道,及时免费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尽量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城建、水务等部门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开展各项医疗救治和救灾防病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民航部门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国土资源部门加强负责降水型地质灾害监测,与气象部门会商并联合发布降水型地质灾害等级预报。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设施加强监控,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造成损失。

  旅游部门对景点的旅游活动加强防范和预警,必要时停止旅游活动,关闭景点和设施。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通过绿色通道,及时免费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 暴雪、冰冻、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雪灾、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民航部门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等工作,以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城建、水务等部门组织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城建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通过绿色通道,及时免费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4 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开放避寒场所等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城建、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林业等部门指导农民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特别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交通运输、渔业等部门采取措施,提醒水上作业的船舶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并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通过绿色通道,及时免费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5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城建、水务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等事件。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通过绿色通道,及时免费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6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林、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通过绿色通道,及时免费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7 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适时组织人工防雹作业;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城建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民航部门做好雷电防护,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安监部门督促安委会成员单位做好雷电防御工作,监督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雷电防御措施;参与、协调雷击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旅游部门及时做好景点的雷电防护,向旅游者发出预警,暂停户外娱乐项目,并作好防范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通过绿色通道,及时免费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8 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关闭大雾影响严重的路段。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交通滞留和事故的`加密监测,及时发布道路交通运输信息,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必要时关闭高速公路。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卫生部门做好相关疾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通过绿色通道,及时免费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9 低温、低温连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低温连阴雨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低温连阴雨影响,开展综合分析和评估评估。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林、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低温连阴雨影响。

  水务部门指导各地做好排涝降渍工作,组织开展水务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和灾害救助。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应对因低温连阴雨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通过绿色通道,及时免费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设区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 信息公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终止响应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应急响应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检修技术装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以及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害,超出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市人民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相关保险公司应当利用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有关信息,督促投保单位做好灾前各项防灾减损工作,尽可能减少气象灾害事件造成的损失。

  相关气象业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为受灾单位或个人出具气象灾害损失评估报告,为相关保险机构进行气象灾害保险理赔提供依据。

  6 应急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有关工作。

  市财政对达到《景德镇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修订与解释。

  预案施行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情况,市应急办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无锡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做好我市气象灾害预防与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龙卷风、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重污染天气等灾害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凡涉及跨本市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市处置能力,需要由江苏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1.4.2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

  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4.3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地区、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1.4.4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实施分级管理。气象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设立无锡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市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处置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旅游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文广新局、江苏无锡供电公司、江苏电信无锡分公司、江苏移动无锡分公司、中国联通无锡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险、重污染天气等灾害,已有其他有关应急预案应对的,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的市级应急指挥机制,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配合做好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干旱、台风、暴雨引发的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和渍涝灾害等,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冰冻、低温、寒潮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业生产、城市运行的,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因素引发的突发地质灾害,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水上大风、浓雾等灾害的防范和救助,由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森林火险的应急处置,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

  ──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 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

  2.2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由市气象局分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气象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2)承办指挥部的各项日常事务和临时交办的工作;

  (3)负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改、论证、报批及实施工作;

  (4)组织协调气象应急宣传与沟通工作,根据授权拟制发布关于气象灾害应急方面的新闻和信息,拟制指挥部的各种命令、通告、公告等文稿;

  (5)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人员培训,参加、筹划、组织和评估有关的气象灾害事件应急演习。

  2.3 市(县)、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江阴市、宜兴市:成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针对气象灾害,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

  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北塘区、崇安区、南长区、新区:根据指挥部统一部署,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

  2.4 专家组

  市气象部门要成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气象灾害应对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加快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地质灾害监测系统、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气象监测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完善监测网络,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加强灾害性天气事件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工作。

  3.1.2 信息共享

  市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达到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要立即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并与市公安、教育、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保障、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市政园林、城管、卫生、安监、民航、电力、通信和无锡军分区、无锡武警支队等部门、单位建立相应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市气象部门要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灾害预警信息由市气象部门负责制作,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应当实行严格的审签制。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由市气象部门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发布Ⅰ级预警信息由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发布Ⅱ级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

  发布可能引起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3.2.2 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形成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单位信息服务以及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各市(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强预警信息传播设备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3.3 预警准备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及时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在规定时间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

  4.2 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4.2.1 Ⅰ级响应

  当气象灾害Ⅰ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市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市长签发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向全市或有关市(县)、区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2.2 Ⅱ级响应

  当气象灾害Ⅱ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市造成重大损失,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2.3 Ⅲ、Ⅳ级响应

  当气象灾害Ⅲ、Ⅳ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市造成较大损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授权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向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3 分部门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市卫生部门牵头依据《无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地质灾害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依据《无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由市环保部门牵头依据《无锡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重污染天气的,由市环保部门牵头依据《无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水上突发事件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农业部门牵头依据《无锡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水旱灾害的,由市防汛防旱部门牵头依据《无锡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城市洪涝的,由市水利、市政和住房保障等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影响或涉及农业生产,引发森林火灾的,由市农业部门牵头依据相关预案和《无锡市突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太湖生态灾害的,由市太湖办、环保、水利、市政园林、农业、气象等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特种设备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由市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电力部门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煤电油气运、重要工业品、通信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的,由市发改、经信、信电部门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的,由市民政部门牵头依据《无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市发改、经信、教育、农业、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商务、铁路、民航、信电、电力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宣传、文化、科技、建设、住房保障、城管、卫生、旅游、外事、法制、保险监管、邮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公安消防和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要在地方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同时依据各地、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4 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新闻媒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各新闻媒体应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防范处置相关措施。

  4.4.1 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海事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水域风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水利防汛部门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预报的风力情况,会同有关地方政府共同做好危险地带和防风能力不足的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安排其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建设、住房保障、城管、市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要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交通运输、农业、旅游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民航部门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加固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水利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市政、水利、住房保障、建设等部门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工作。

  卫生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开展医疗救治和救灾防病工作。

  电力部门要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城管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民航部门要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 暴雪、低温、霜冻、冰冻(道路结冰)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低温、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强化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电力部门落实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民航部门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市政园林部门做好供水、供气系统等防冻措施和绿化养护除雪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住房保障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林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4 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市政园林、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交通运输、农业部门采取措施,提醒水上作业的船舶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农业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5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电力部门加强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市政、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与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6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部门指导农林、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农业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因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7 雷电、冰雹、龙卷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等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和龙卷风监测防御信息,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灾害发生后,有关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情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

  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民航部门做好雷电防护,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8 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霾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环保部门加强环境监测,启动与气象部门的即时会商机制,联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根据环境监测和预报,

  采取相应措施。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雾、霾时段上学放学。

  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相关疾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应急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

  4.6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 信息公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变更与终止

  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展变化,及时变更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当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变更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据此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机构对被保人加强防灾减损工作指导,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法履行保险理赔义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有关部门,驻锡部队、武警部队,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水利工程应急抢险、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

  城市饮用水、电力、燃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6.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气象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气象灾害救助资金和气象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6.3 物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当按标准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经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农业部门应当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6.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畅通。

  公安部门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6.5 通信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信电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7 监督管理

  7.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气象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各界主动获取预警信息的意识,提高社会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类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气象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4 预案实施时间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街道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课堂、版报、宣传手册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使公众掌握正确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技能。同时,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每年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街道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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